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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啊黨,為什麼剝奪我們的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附樣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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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fzhu1l 發表於 2011-6-30 10: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yaofzhu1l 於 2011-6-30 10:57 編輯

黨啊黨,為什麼剝奪我們的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附樣張)?!

本文後附三個文件供讀者參考和明鑒。
1) <<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3)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我們2003年前出國。根據當時的規定,出國前我們被註銷了戶口和身份證。

在黨90年生日之際,呼籲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者們,不要違法自己定的法律,不要任憑象張學兵這樣的黨內不良份子用國家和黨的名義傷害自己的人民;並建議國務院(而非公安部)能夠制定一個統一的規則,恢復2003年前出國至今仍然持中國有效護照的中國公民的戶籍和公民身份號碼。

美國在1996年取消永久居留簽證,其他國家也先後取消永久居留簽證。如美國現在最長的暫時居留簽證(俗稱綠卡)是10年。因此,  我們現在持中國有效護照和他國的各種暫時居留簽證包括工作簽證,學習簽證和暫時居留簽證(俗稱綠卡)來回中國和其他國家。這種形式的暫時居留或來回居住當然不是「定居」。也有很多人各種原因歸國工作和回老家養老。

但是,現在,我們黨領導下的執政部門用種種借口阻礙恢復我們的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在上海,公安局局長兼黨委書記張學兵更是設制種種條規,不許持有效中國護照的中國公民申請恢復戶籍和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用種種借口阻礙恢復或種種條例拒絕恢復我們的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都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張學兵2008年當上海公安局局長以來,劣跡斑斑:到北京公開綁架上訪公民;把有效中國護照的中國公民綁架到日本92天。因此,他這樣做,毫不令人奇怪。

在黨90年生日之際,呼籲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者們,不要違法自己定的法律,不要任憑象張學兵這樣的黨內不良份子用國家和黨的名義傷害自己的人民。建議國務院能(而非公安部)能夠制定一個統一的規則,恢復2003年前出國至今仍然持中國有效護照的中國公民的戶籍和公民身份號碼。現在各省市各行其事。

下面分析一下為什麼繼續剝奪我們的身份證和公民身份號碼是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3年6月人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后,公安部8月急急忙忙地發出通知,出國一年以上者(或非定居者)不再註銷戶口和身份證。為什麼? 因為出國註銷身份證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總則中規定,「第一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該條款清楚地規定了身份證的四個功能:
1) 「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
2) 「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3) 「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
4) 」維護社會秩序「
對於非定居出國人員來說,在其出國期間1) 不必要,但2)3)4)都是必要的。如這些非定居出國人員人在國外,但在國內的房產銀行股票汽車都與以公民身份號碼緊密相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總則第三條又規定:」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製。」中國 護照的號碼是變動的,而且只作為中國國籍在國外的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除此之外, 該<<身份證法>>沒有規定其他任何可以扣押或註銷身份證的情況。該<<身份證法>>更沒有規定一個人出國必須註銷身份證。

因此,用種種借口阻礙恢復或種種條例拒絕恢復我們的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都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公安部2003年8月13日規定「對出國、出境一年以上人員,不再註銷其常住戶口(在國外、境外定居的人員除外)」。這就是說,如果是到「國外、境外定居」,仍然要註銷戶口和身份證。公安部這個規定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第7條,即「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后,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短期出境的,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返回后憑護照在原居住地恢復常住戶口」。

1994年<<實施細則>>和2003年的<<身份證法>>有明顯的衝突,因為<<身份證>>只規定了一種情況可以扣押<<身份證>>,即「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從法律上來說,<<身份證法>>是2003年由人大通過的新的法律;而<<實施細則>>是1994年由國務院批准的三個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行政文件。<<身份證法>>無論從那個角度來看,層次上都高於<<實施細則>>。如果<<身份證法>>和<<實施細則>>有衝突,<<實施細則>>必須讓位於<<身份證法>>。 所以,即使真的是出國「定居」,收繳或註銷出國中國公民的身份證的條文和做法直接違法了2003年的<<身份證法>>。用<<實施細則>>為借口來收繳或註銷出國中國公民的身份證違法了國家法律。何況我們現在持中國有效護照和他國的各種暫時居留簽證包括工作簽證,學習簽證和暫時居留簽證(俗稱綠卡)來回於中國和其他國家。更何況我們之中很多人各種原因已經歸國工作和回老家養老。

因此,因此,用種種借口阻礙恢復或種種條例拒絕恢復我們的戶口和公民身分號碼,都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在黨90年生日之際,呼籲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者們,不要違法自己定的法律,不要任憑象張學兵這樣的黨內不良份子用國家和黨的名義傷害自己的人民。建議國務院能(而非公安部)能夠制定一個統一的規則,恢復2003年前出國至今仍然持中國有效護照的中國公民的戶籍和公民身份號碼。現在各省市各行其事。

在本文後附三個文件:
1) <<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3)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

【標題】 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頒布日期】 19990826
【實施日期】 19990826
【文號】 國發(1999)15號
【名稱】 國務院關於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的決定
【題注】
【章名】 全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是國家加強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基礎建設,也是實現社會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措施,對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經濟體制改革,方便群眾生活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為此,國務院決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建立和實行公民身份號碼制度。
一、公民身份號碼按照GB11643-1999《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製,由18位數字組成:前6位為行政區劃代碼,第7至14位為出生日期碼,第15至17位為順序碼,第18位為校驗碼。
二、公民身份號碼是國家為每個公民從出生之日起編定的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將在我國公民辦理涉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等權益事務方面廣泛使用。公安部負責公民身份號碼的編製和組織實施工作。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公民身份號碼的編製和推廣應用工作要給予必要的支持。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提供工作保障,搞好宣傳教育,精心組織實施。公安機關要依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實施細則〉的批複》(國函〔1999〕91號),認真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製、使用和管理工作。這項工作爭取在今、明兩年完成,由公安部做出具體部署。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民政、司法、人事、信息產業、衛生、工商、稅務、金融、證券、保險、民航等公民身份號碼使用部門和單位,要密切配合公安機關做好公民身份號碼的編製和推廣使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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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四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200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3年6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
  第三章 使用和查驗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年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未滿十六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居民身份證登記的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證件的有效期和簽發機關。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製。
  第四條居民身份證使用規範漢字和符合國家標準的數字元號填寫。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條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第六條居民身份證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統一製作、發放。
  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視讀、機讀的內容限於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項目。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的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

  第七條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八條居民身份證由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
  第九條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台灣同胞遷入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在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時,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第十條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應當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驗居民戶口簿。
  第十一條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髮新證;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
  未滿十六周歲公民的居民身份證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請換領、換髮或者補領新證。
  公民辦理常住戶口遷移手續時,公安機關應當在居民身份證的機讀項目中記載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變動的情況,並告知本人。
  第十二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使用和查驗

  第十三條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
  (一)常住戶口登記項目變更;
  (二)兵役登記;
  (三)婚姻登記、收養登記;
  (四)申請辦理出境手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依照本法規定未取得居民身份證的公民,從事前款規定的有關活動,可以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證明方式證明身份。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執法證件,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一)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需要查明身份的;
  (二)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
  (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
  (四)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分別不同情形,採取措施予以處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
  第十八條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所列行為之一,從事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利用製作、發放、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二)非法變更公民身份號碼,或者在居民身份證上登載本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項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載虛假信息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發放居民身份證的;
  (四)違反規定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五)泄露因製作、發放、查驗、扣押居民身份證而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居民身份證工本費標準,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核定。
  對城市中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農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免收工本費。對其他生活確有困難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請領取和換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減收工本費。免收和減收工本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公安機關收取的居民身份證工本費,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領取和發放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同時廢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領取的居民身份證,在依照本法換領居民身份證前,在其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換領居民身份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

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
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
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
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發布
頒布日期:19940715  實施日期:19940715  
頒布單位:公安部、 外交部、 交通部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中國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稱「私事」,是指:定居、探親、訪友、繼承財產、留學、就業,旅遊和其他非公務活動。
第二章 出 境
  第三條 居住國內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須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回答有關的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交驗戶口簿或者其他戶籍證明;
  (二)填寫出境申請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單位對申請人出境的意見;
  (四)提交與出境事由相應的證明。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的證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須提交擬定居地親友同意去定居的證明或者前往國家的定居許可證明;
  (二)出境探親訪友,須提交親友邀請證明;
  (三)出境繼承財產,須提交有合法繼承權的證明;
  (四)出境留學,須提交接受學校入學許可證件和必需的經濟保證證明;
  (五)出境就業,須提交聘請、僱用單位或者僱主的聘用、僱用證明;
  (六)出境旅遊,須提交旅行所需外匯費用證明。
  第五條 市、縣公安局對出境申請應當在30天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天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接到審批結果通知的,有權查詢,受理部門應當作出答覆;申請人認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權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作出處理和答覆。
  第六條 居住國內的公民經批准出境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並附發出境登記卡。
  第七條 居住國內的公民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后,應當在出境前辦理戶口手續。出境定居的,須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短期出境的,辦理臨時外出的戶口登記,返回后憑護照在原居住地恢復常住戶口。
  第八條 中國公民回國后再出境,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證件。
第三章 入 境
  第九條 在境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憑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入境出境證件入境。
  第十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定居的,應當在入境前向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也可由本人或者經由國內親屬向擬定居地的市、縣公安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核發回國定居證明。
  第十一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回國工作的,應當向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或者聘請、僱用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回國定居或者回國工作抵達目的地后,應當在30天內憑回國定居證明或者經中國勞動、人事部門核准的聘請、僱用證明到當地公安局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第十三條 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短期回國,要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在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學校等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機關、團體及其他機構內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在24小時內(農村可在72小時內)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第四章 出境入境檢查
  第十四條 中國公民應當從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出境、入境,向邊防檢查站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記卡,接受查驗。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邊防檢查站有權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
  (二)持用無效護照或者其他無效出境入境證件的;
  (三)持用偽造、塗改的護照、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護照、證件的;
  (四)拒絕交驗證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情形的,並可依照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證件管理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的主要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由持證人保存、使用。除公安機關和原發證機關有權依法吊銷、收繳證件以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扣留證件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扣留證件。
  第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有效期5年,可以延期二次,每次不超過5年。申請延期應在護照有效期滿前提出。
  在國外,護照延期,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的護照延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居住國內的公民在出境前的護照延期,由原發證的或者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分1年一次有效和2年多次有效兩種,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入出境通行證,是入出中國國(邊)境的通行證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簽發。這種證件在有效期內一次或者多次入出境有效。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收繳。
  第二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如因情況變化,護照、證件上的記載事項需要變更或者加註時,應當分別向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或者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提出申請,提交變更、加註事項的證明或者說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公民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因即將期滿或者簽證頁用完不能再延長有效期限,或者被損壞不能繼續使用的,可以申請換髮,同時交回原持有的護照、證件;要求保留原護照的,可以與新護照合訂使用。護照、出境入境證件遺失的,應當報告中國主管機關,在登報聲明或者掛失聲明后申請補發。換髮和被發護照、出境入境證件,在國外,由中國駐外國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辦理;在國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護照、出境入境證件應予以吊銷或者宣布作廢:
  (一)持證人因非法進入前往國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國內的;
  (二)公民持護照、證件招搖撞騙的;
  (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活動的。
  護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的吊銷和宣布作廢,由原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作出。
第六章 處 罰
  第二十三條 持用偽造、塗改等無效證件或者冒用他人證件出境、入境的,除收繳證件外,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偽造、塗改、轉讓、買賣出境入境證件的,處10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編造情況,提供假證明,或者以行賄等手段,獲取出境入境證件,情節較輕的,處以警告或者5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實施細則時,如有利用職權索取、收受賄賂或者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主管部門酌情予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公民因公務出境和中國海員因執行任務出境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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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濱 發表於 2011-7-5 12:14 | 只看該作者
我就是2003年前出來的,沒有碰到「出國一年以上要註銷戶口和取消身份證」的問題。入外籍之後,中國國籍將被「自動註銷」倒是中國國籍法的規定(第九條)。也許你們上海有土政策,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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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dejiabuliao 發表於 2011-7-8 09:19 | 只看該作者
LZ的主帖一看就知道是那種沒知識沒文化、不懂法不曉得尊重人的既得利益者。有空還是詳細諮詢下國內的出入境管理部門吧,網上和電話熱線都能諮詢的,服務老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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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dejiabuliao 發表於 2011-7-11 15:14 | 只看該作者
有人一直想要雙重國籍,為何非要雙重國籍?雙重國籍對哪個群體的人有利?可能很多人搞不清楚。我倒想問幾個怎麼辦。

1,對已經註銷了中國戶籍的個人怎麼辦?

2,對是否要承擔中國的國內稅收怎麼辦?

3,對是否要盡中國國內承擔的公民義務怎麼辦?

4,對雙重國籍的中國人,在中國境內違法了,受到像普通中國公民一樣處理了,怎麼辦?

5,對持有雙重國籍的人如果在其中一個國家受到利益或身體傷害,需要領事保護,兩邊國家都在推諉,怎麼辦?

6,對雙重國籍的人,犯了罪兩邊國家都要在各自國家處罰,當事人卻想表達自己的選擇,而無人理會時,怎麼辦?

當然,在我們的生活中還會有其他許許多多的怎麼辦?

其實所謂雙重國籍,只對某些個別人有益,對絕大多數的民眾來說雙重國籍唯一的好處就是:來去方便不需簽證而已。所以有必要去爭嗎?還是隨其自然吧。

Read more: 關於雙重國籍的幾個怎麼辦 - 眼過留聲的日誌 - 貝殼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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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uemouse 發表於 2011-7-19 08:52 | 只看該作者
一群煞筆,當初為了加入美國國籍自己把中國護照剪了,現在又想回來,做夢吧。換了本護照就真以為自己是美國人了,張嘴閉嘴的人權,你就老老實實的死在美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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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ya 發表於 2011-11-16 16:58 | 只看該作者
還是只拿綠卡,千萬別入外國籍,以後想回國都不能長久居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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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王大律師 發表於 2011-12-7 09:18 | 只看該作者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如果你加入了其他國際,自然就不是中國公民。但是如果沒有,你回國有權利向原戶籍所在地戶籍管理部門申請戶口登記,如果其不予辦理,你可以委託超級無敵霹靂咔嚓首都小王大律師幫你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超級無敵霹靂咔嚓首都小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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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m 發表於 2011-12-16 11:18 | 只看該作者
余正聲下台後,他提拔的上海公安局長跟著下台。才有希望。
中央很軟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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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m 發表於 2011-12-16 11:2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北京小王大律師 7樓 的帖子

不是吹牛皮吧?! 你辦成過幾個?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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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m 發表於 2011-12-16 11:24 | 只看該作者
北京小王大律師 發表於 2011-12-7 09:18
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如果你加入了其他國際,自然就不是中國公民。但是如果沒有,你回國有權利向原戶籍所在 ...

文章說的就是還沒有加入外國籍。
吹牛皮!不把你關起來就不錯了。
余正聲下台後,他提拔的上海公安局長跟著下台。才有希望。
中央很軟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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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王大律師 發表於 2011-12-16 12:57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chrism 9樓 的帖子

拒絕吹牛,但是老實說我沒辦理過你這種案件,但是道理是想通的。
                           --------------超級無敵霹靂咔嚓首都小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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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王大律師 發表於 2011-12-16 12:5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chrism 10樓 的帖子

不用法律手段試試,怎麼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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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fhaeh 發表於 2011-12-30 12:31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北京小王大律師 12樓 的帖子

不要吹牛皮了。違法國家法律,剝奪中國公民身份證的地方文件早已存在  -- 作為
律師你已經可以告地方政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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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fhaeh 發表於 2011-12-30 12:37 | 只看該作者
北京小王大律師 發表於 2011-12-16 12:58
回復 chrism 10樓 的帖子

不用法律手段試試,怎麼知道呢~

你可以登這樣的廣告:「本律師承接一切案子。採用法律手段試試。輸贏一概收費。」

  保證你沒有一個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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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王大律師 發表於 2011-12-31 09:2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adfhaeh 14樓 的帖子

全中國的律師都不能給客戶做出承諾一定能贏。這是我們大陸律師在職業前接受培訓時特別被強調的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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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ofhaitao 發表於 2012-1-28 13:27 | 只看該作者
人家持中國護照是中國公民,種種刁難,不發身份證,太不應該。

上海是中國的一個市,不是獨立王國,在身份證問題上, 不能自立規定,違反國家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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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ngkesongl1l 發表於 2012-2-17 12:49 | 只看該作者
這種王立軍式的公安局長太不象話!把國家法律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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