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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律師談F-1和H-1B人士的創業與合法工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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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you 發表於 2011-5-13 00: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hooyou 於 2011-5-23 23:48 編輯

周健律師(jzhou@hooyou.com)

美國是創業者的樂園,無數外國移民在美創業成功,實現美國夢。但是美國移民法對外
國非移民身份人士工作許可的限制經常困擾著許多持有F-1和H-1B身份的人士(本
文議題也適應於其他大多數非移民身份)。

那麼,持有F-1和H-1B的外籍人士可以創業開公司嗎?答案是一分為二。其一,
一個持有F-1和H-1B的外籍人士可以請律師或會計師幫助註冊公司,也可以擁有
公司的股份。但是這隻限於非常有限的與律師會計師討論設立公司事項問題的操作。其
二,一旦公司設立,除非持有移民局批准的工作許可,F-1和H-1B的外籍人士是
不可以運作公司的。否則,就會涉嫌或被判定是未經許可的工作(Unauthorized
employment),即非法工作。一般而言,如果參與公司的財務銀行賬戶設立,參與公司
的經常性的招聘過程,參與日常決策,簽發公司合同,參與談判,簽發公司支票,與公
司客戶進行交流,代表公司參與會展, 以及更直接地從事業務工作等,都有可能被認定
是未經許可的工作行為。值得一提的是, 許多人錯誤地認為只要不拿錢就不是非法打
工. 其實, 是否獲得工作報酬並不是認定非法工作的必要條件,但有可能是導致非法
工作調查的一個誘導因素和認定證據之一。只要有證明非法工作的其他事實證據, 不拿
錢也可被認定為非法工作。

另一個最現實的問題是什麼時候移民局或其他移民執法部門可能發現有非法工作的情況
,比較常見的是在移民申請過程中。在移民申請時, 移民局要審查個人稅收情況, 在稅
表上體現的與非移民身份不對稱的收入(甚至是紅利所得)都有可能引起移民局懷疑,
可能要求解釋分紅公司的運作情況。其次,進出海關的時候,也曾有海關官員在開包檢
查個人隨身物品時發現外籍人士有與其非移民身份不符的名片或公司交易文件(如合同
或公司支票等),引發懷疑和調查,可能被認定為在美進行未經許可工作。另外,在移
民申請填表時,要求報告過去5年工作情況,這有可能使申請者處在一個尷尬地位。如
果報告未經許可的工作,可能被發現非法工作。如果不如實填寫,又有可能被認為錯誤
陳述,導致更大不良後果。

那麼,對於過去已經發生的未經許可工作情況,現在該怎麼辦呢?首先應馬上請教律師
,以免後果進一步惡化。在法律上,還是有些救濟條款可能挽回不必要的後果。譬如,
在通過某些類別工作類移民中,法律上有180天的非法工作寬限期;另外,某些情況
下,通過出入境,有可能重新符合移民資格。但是,在沒有100%清楚法律規定前,
切不可作任何行動。

有沒有在F-1或H-1B期間創業成功又不違反移民法的情況?我們見過非常 成功
的客戶。該客戶在F-1本科畢業后的OPT期間利用工作許可開設並運作一家網路交易
平台公司,在第一個OPT結束時,已小有規模(約有5名員工),並且建立了較為完
善的公司管理體制,雇傭有工作許可的人士擔任公司的管理職位。在OPT結束后,回
到了學校念碩士學位,在碩士期間由公司團隊運作,自己僅以股東身份參與極個別會議
,公司日常決策由公司管理層決定,在碩士畢業后,又獲得第二個OPT,全身心投入
公司運作,並且由公司提出H-1B申請,在H-1B申請中該客戶要求明確聲明受益
人(F-1股東)是公司的100%股東. 我們律師又用有力的公司運作文件, 證明該公司
管理運作已經完全正規化, 已遠非簡單的個人自我雇傭。遞件后, 移民局一次性批准了
該案,因為在法律上,由於公司的運作規模和管理結構的完善,公司符合了移民法上申
請僱主的規定, 受益人擁有股權並不是H-1B的法律障礙。

但是,要提醒大家的是,在通過公司支持的勞工證PERM類綠卡程序中,外籍受益人擁有
股權是必遭Audit(稽查),也極有可能被拒絕。因為外籍受益人擁有股份可能影
響公司的招聘決定, 導致公司無法做出善意的招聘美國工人的決定,從而沒有達到PE
RM程序要求優先給與美國公民和綠卡持有人機會的法律規定。

對於H-1B持有者,投資參股其他公司股權並不違法, 如果參股公司在其他人管理
經營下壯大后,也有可能幫助H-1B持有者申請H-1B轉換僱主,實現合法為其參
股公司工作的目的,甚至可以保持原H-1B,而在自己參股的公司中申請一個兼職工
作H-1B(CONCURRENT H-1B)。

結語:

我們在實踐中經常被許多H-1B、F-1持有者的創業精神所感動,但也經常見到一
些因沒有精心計劃而違反移民法規定的痛心現象。因此,我們建議有雄心大志的創業人
士在充分了解法律,精心策劃后再作行動。上文中所述的那位F-1/OPT成功創業
的人士在H-1B申請時,聽取了律師對法律的分析后,堅持要聲明100%股權情況
,因為他知道擁有股權並非H-1B障礙,同時,他說:「我預計幾年後公司要麼上市
,要麼就會被高價兼并,我必須有100%的披露,以免今後有不必要的法律問題。」
好一派豪言壯語,因為他知道法律站在他這邊。

作者介紹

周健律師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 在紐約曼哈頓中城辦公,有著十多年的
商務職業投資移民法經驗。周健律師的工作電子郵件是 jzhou@hooyou.com 如有相關
職業和商務移民問題, 請將詳情發電子郵件至 jzhou@hooyou.com 周健律師會通過初
步審查,提供服務信息。或電話預約面談 (212-643-5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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