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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155)第六章16.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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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3-1 05:5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6.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註釋:

  16.斷乎不可!豈不曉得 保羅在此不但是斥責那反對的論點,他而且幾乎是憎惡此種錯謬的看法。接著他又對此種觀點加以辯駁,他所說的有如下的意義:"基督的軛與罪的桎梏有極大的分別,因此沒有一個人能夠在同時將兩者一同負起。如果我們犯罪,我們就是獻上自己來服事罪。信徒卻非如此,因他們已從罪惡的暴力中被拯救出來而可以服事基督。因此,他們就不可能再受罪的轄制。"我們應當再詳細地查考保羅所討論的題目與次序。
  順從誰 這裡的關係代名詞"誰",常被認為有因果的意義。因此也可以說:"任何罪惡的行為,世人都會去犯;甚至於最野蠻的走獸也不會犯的弒父母的罪行,也會有人去犯。"保羅的論點一部分是基於所產生的效果,一部分是基於相互的關係。首先,保羅指出,因他們的服從,就證明他們是奴僕,因為有服從的奴僕,就有叫他們服從的主。這個論點是基於奴役的效果。第二方面我們所看到的真理是:假使我們作罪的奴僕,罪就是我們的主了。
  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這裡的句法並不太緊密。假如保羅要將兩者的對比襯托出來,他就應該說:"或作義的奴僕,以至得生。"然而字句雖有變化,意義卻是相同;保羅在此寧願以順命來表明義的特性,(他所用的是〈換喻法〉)來指出順從神命令的行動。保羅只用順命兩字,以表明惟有神自己才有權柄治理人的良心。雖然保羅在此沒有提到神的名字,但我們知道服從既是專一的,那麼我們的順服就是對神的順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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