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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136)第五章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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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25 03:2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6. 因一人犯罪就定罪,也不如恩賜,原來審判是由一人而定罪,恩賜乃是由許多過犯而稱義。
註釋:

  16.這裡保羅再一次特別指出他所提到的亞當與基督比擬的不同之處--罪愆乃是由一人的悖逆而普遍地使我們眾人都定罪,但是恩惠,或應說是"恩賜"(賞賜)能夠有效地使我們許多悖逆的人得稱為義。這一句話仍是解釋前面一句的,因為保羅至此還沒有指出基督是怎樣或為什麼超越亞當。如果我們看到了基督與亞當之間的區別,我們就知道凡認為基督救贖我們,只是脫離原罪或從亞當而來之敗壞的看法的那等人是褻瀆。我們也當注意,保羅在此所說的許多悖逆之罪,由於基督的救功而得潔凈,意思應該不但是指我們每個人在受洗之前所犯的許多罪,而且也是指聖徒每日所犯的過錯,這些本來也應當被定罪的,但是有誰敢說恩惠沒有使聖徒的內心得到平安呢?
  與恩賜相反的乃是定罪,後者的意義是公正的判決,前者乃是白白的赦免;因為定罪乃是出於嚴厲的法律,釋放乃是出於赦免。換句話說:如果神以公正來對待我們,我們就都是失喪的人;但是祂在基督里使我們白白的稱義。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2-25 03:24:54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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