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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申請綠卡:在美國境內還是回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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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10-9-29 08: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lawbw 於 2010-9-29 08:34 編輯

申請綠卡有兩個階段的過程,其一是申請移民資格,其二是調整身份(境內)或移民簽證(境外)。申請移民資格的時候,受益人(要想獲綠卡的人)可以不在美國境內(庇護綠卡除外。申請庇護時當事人一定要在美國境內)。例如公司可以開始申報勞工紙(PERM)或I-140申請,受益人可在自己的國家等候。投資移民,所有親屬移民也一樣。等到移民資格批准,排期到了,受益人就可以在其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指定的領事館辦理移民簽證的最後手續(面談,體檢,背景調查,申請資格最後確認,等等)。

由於海外移民簽證的不確定性(拒簽率較調整身份高,等待時間長,且不受司法管轄),許多人,特別是已經到了美國的受益人,不願離開美國回國去申請移民簽證。問題在於,你能否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按現行移民法,能夠在美國申請調整身份(I-485)的人包括下列情形:

A.        任何合法入境,保持合法身份,沒有違反移民法的人。
B.        合法入境,但失去身份,或有其它違反身份的情形(如非法打工),但是系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未滿21周歲之未婚子女)。
C.        職業移民申請人身份過期不超6個月者(包括非法打工不超過6個月)。
D.        庇護獲准者,無論是否非法入境,非法居留時間長短都不受影響。
E.        受245i特別法保護者(2001年4月30日前有親屬或公司提交了移民申請或勞工紙申請;2000年12月21日必須人在美國。

屬於以下情形者不能在美國調整身份:

F.        持過境簽證者;持海員簽證者;免簽者(90天內可以美國公民直系親屬身份申請);
G.        I-94過期者(公民直系親屬等除外);
H.        非法打工者(公民直系親屬除外);
I.        持J-1/J-2簽證,沒有免除回國服務兩年者(獲豁免者或已經回國兩年者除外);
J.        已有移民法庭的遞解令,尚未重新打開案件者;
K.        持K-1簽證來美但沒有與公民申請人結婚的(如結了婚則可能離婚後與另外的公民結婚在美國調整身份;
L.        已經是有條件綠卡身份的人;
M.        某些外交或國際組織成員(除非簽署放棄外交特權書);
N.        已經在美國有超過6個月的非法居留,離開美國后又返回美國,無論是用了何種簽證,移民局入境許可者(AP),獲豁免者除外(Waiver)。

有些人根本就無法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他們必須找出一條可以減少在海外等候時間,增加簽證批准可能性的方法,然後離開美國回國去簽證。

移民局對調整身份的申請有一定自由裁量權,滿足基本條件不一定肯定獲准。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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