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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解道德經40士善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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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寒腿7979 發表於 2024-11-8 22:4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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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案:主話題:士善說(三)
解析:《道德經》第四十章——
士善說——(續)
即居於長上之高位者,表率人之美譽於公禮之知聞,乃窮盡其所能而受得住、禁得起實際踐行之考驗於上行下效。
受到抬舉、遭受恭維、被臉面者,表率人之美譽於公禮之知聞,其似乎有公心,而又好像被泯滅了公心;即身在高位卻不堪擔負。
居於幼下之低位者,表率人之美譽於公禮之知聞,乃太大之玩笑於被馴化和調教。
不可笑便算不上騙子之伎倆,不可笑就不足以夠得上作為私禮之繁文縟節其愚弄、麻痹大眾之能事。
對於真理之倡導,乃首先在於我們講話要實事求是、要有客觀依據、要有前提條件,即:
公禮乃文明開明之覺悟於自作主,那麼自省自律、自我表率和完善於仁愛,都不是僅限於想想或說說,乃需花費代價且承受擔負於配其高位也。
公禮乃大勢所趨且不斷持續向上向前提升和邁進,那麼與之相適應者,就必須減退、下降私禮之地位,就必須打破陳規陋習之局限;個體人身當中,如果本我外空間開拓和發展,那麼慾望內空間自然甘於退居其後。
公禮乃公平於文明開明之覺悟,生命世界依照此規範自動劃分為人、獸、畜三大類。
向上尊崇公禮乃人文社會之公德,人文繁衍與傳承有如祭祀穀物種子而行周禮之冠冕;其所承載與擔負者,乃公共秩序與公序良俗,有如山谷水道於原則、規則、規範之中而通達順暢;而若是居於高位之長上者,其頭上無遵循之客觀法理,那麼便是獨裁獨大於其腳下橫出私禮,有如溝壑無水而峭壁夾困威懾於束縛公眾之自由。
居於長上之高位者,既然明白、清楚有關公禮其上行下效之表率於仁愛之含義,自當依照作人之起碼於「士」之定義而以遮醜、護短、推責、賴賬、脫罪為恥辱。
居於長上之高位者,其秉承公禮於對幼下之仁愛,絕不會象下大雨一樣把廣泛布施作為恩惠於品德;那是把自己放在救世主位置上,那是神不是人,公眾效法不了而上面人也不可能做得到。
設立道德標桿及標準,乃私禮其騙術於苟且敷衍及只顧眼前,乃弄一些先賢死鬼讓公眾學不來且攀不上而自動認慫於自身毛病和不足,進而滋生怠惰宿命之心,那麼下面人主觀思想和靈魂便被上面人偷走了。
主子們自己管不了自己,卻眼盯著奴才身上之毛病,揪住不放且痛下殺手於直擊軟肋;那麼身為奴才者,無論被誰牽著小辮子都跟著走,完全出於受驅使地位,其行事原則與方向隨主子態度或感情變化而轉移,最終成為巧言令色、察言觀色之諂媚、奸佞其小人。
有關考評高貴之標準和方向,公禮當中乃無嫡庶之分及社會地位其高低貴賤窮富之別,弱勢群體也是公民而同樣享有公共權利。
有關考評賢品之度量與器重,公禮當中乃德在先而能在後,其主次關係需定位準確,無公心者不可能配其公位而成全公義。
有關考評最高指示之公正與公道,公禮當中乃倡導上行下效之表率於少說多做,教與學皆在於默默之效仿;不可象私禮那樣,上面發號施令而下面唯唯諾諾。
對公禮之效仿,禁止強制性及驅使性,否則便是私禮;人人自省自律於自我覺悟而自作主;其間無論是懲罰別人或被人懲罰還是自我懲罰皆乃錯誤想法,因為由於因果關係而一脈相承於由觀念到行動到習慣到本性到毛病到疾病及禍患,矯正自身需從源頭抓起,懲罰手段於事無補且無濟於事。
公禮非個體人身,對其讚揚和誇獎禁止以各種名義、名頭、名分、名譽之名聲,否則便是私禮;公禮與私禮相伴隨行,理性與感性、本心與慾望亦有如植物和水土之關係,不可捨本逐末或因公廢私,不可把公禮置於神位。
人文社會當中,每個人都是用思想去領會感悟公禮;其思想觀念在先而作為起始,只有把握好觀念於文明開明之覺悟,才能由善因到善果。
士,乃表現;子,乃內涵。
——(完)
有一種人雖沒有權力卻想要解決社會問題乃以和平使者之身份傳遞文明開明之覺悟於各種爭端,此斡旋者之所作所為即聖人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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