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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賠償的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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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步思 發表於 2024-10-31 21: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偷竊賠償的典章>
讀經【出22: 1-15】【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在出埃及記第二十二章的這段經文中記載了,偷竊賠償的典章,以及受託看管的典章。這裡首先講到偷竊賠償的典章:【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致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人若偷了牛或羊之後,「無論是宰了,是賣了」,這說明他是蓄意偷竊,就要受較重的刑罰,「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因牛的價值超過羊,故牛要賠償五倍羊只需四倍。倘若盜賊在晚上闖入人家,屋主對於闖入的「賊」擁有合法的自衛權,所以在自己家中失手打死非法盜賊,「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看」,就是不需為此負起償命的責任。若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可以看見或發現盜賊,危險較少,所以人若把盜賊打死,就有罪,因他有故意殺人之意。從這裡可以看到人的生命在神眼中是寶貴的,即使是盜賊的生命神也珍惜,我們的神是慈愛的神!「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沒有賠償能力,就要被賣為奴作抵。因此面對別人的財產,我們不要有貪婪的心,因為會為此付上極大的代價。所以以弗所書4:28說:【從前偷竊的,不要再偷。總要勞力,親手作正經事,就可有餘,分給那缺少的人。】「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這典章為要保障人的私有產權,因為以色列人早期的家產是以牛羊為主,所以就要加以說明偷盜的賠償規定。【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如果人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間或葡萄園去吃,他就要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別人所損失的數量。人若不慎點火焚燒荊棘,卻「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要負責任,雖然他並非故意的,也「必要賠還」。這裡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不要單顧自己的事,也要顧別人的事。】(腓2:4)人的天性是不顧別人,只顧自己,但神的百姓不能只顧自己,也要顧念別人。

【人若將銀錢或傢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人若將銀錢或傢具交付鄰舍看守」,當時因沒有銀行或保險箱之類的設施,所以人遠行時會將私人貴重財物交給鄰舍保管。那人在收到別人的貴重財物,就如銀錢、貨物、衣服或是牲畜,替他看守的時候,就應對這些財物負責任。如果看守的財物在家中被賊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若是沒有找到賊的話,負責保管貨物的人就要去找代表神的進行審判的審判官,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受託者有責任親自向審判官表明自己的清白。雙方之間,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為牲畜和失掉之物,都應將爭執的案件交給審判官處理。一旦審判官作出判決,爭執的雙方都要無條件接受,「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這些典章是說到託管的損失,以及凡有爭辯的便要去見審判官,審判官作出正確的判斷,使公平出現在鄰舍中。【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人若將任何牲畜託付鄰舍代為保管,所託管的牲畜若出了問題,就如「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保管的人若肯在神面前起誓,表明自己絕對沒有私拿所保管的牲畜,託管人就要做罷休,保管人不必賠償。「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這是保管人的疏忽,必須負責賠償。如果「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神所看重的是人的忠心,而不是能力,看守者只要忠於職守,就沒有虧欠,「不必賠還」。這裡的典章就是教導我們,要對別人交託自己的東西非常小心看護,雖然那是別人的東西而不是我們的。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人若向鄰舍借什麼」,若所借的牲畜「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若發生事故的時候,主人同在一處,能夠保護牲畜,便不用賠還。牲畜若是雇的,也不用賠還,因為雇價已把意外損失計算。從這裡詳細地列出各種案例中可知,神知道可能發生的種種情形,所以闡明祂的典章如何運用在以色列人的日常生活之中,使百姓易於判斷哪些是神的法則。神借著這些典章賠償定規,也是要神的子民學會不要虧欠別人,更是要愛人。羅馬書13:8說:【凡事都不可虧欠人,惟有彼此相愛,要常以為虧欠,因為愛人的,就完全了律法。】可是我們常在自己的事情上很忠心,在別人託付的事上就不夠忠心,就算在神所託付的事情上也不夠忠心。但神要祂的子民在祂面前學習作一個忠心的人,不忠心就是一個虧欠。為此,願我們今天都要從神所設立的典章中,看出神的法則,知道哪些是神所恨惡的事,哪些是神所喜悅的事,我們就要活出討神喜悅的生活,在神面前作一個忠心的人!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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