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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22: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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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步思 發表於 2024-10-31 05: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出22: 1-31】【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在出埃及第二十二章中,講到有關偷盜、財物受損、受託看管等典章,神頒布這些典章,不只是給人看見犯罪的必要受刑罰,也是叫人知道在神面前該怎樣活。這裡首先說到:【人若偷牛或羊,無論是宰了,是賣了,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四羊賠一羊。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他就要加倍賠還。】「人若偷牛或羊」,「偷」就是盜竊行為。「無論是宰了,是賣了」,盜賊若賣了或宰了所偷的牛羊,這證明他的偷竊是蓄意的,他必須賠上五倍的牛,四倍的羊。因牛替主人勞力,價值更大。偷的東西價值越大,賠償越高。「人若遇見賊挖窟窿,把賊打了」,屋主對於闖入的賊擁有合法的自衛權。「以至於死,就不能為他有流血的罪」,因主人是在黑夜裡自衛,失手打死人,不需為此負起償命的罪。「若太陽已經出來」,表示眼目可以看得清楚,不致失手打死人,如果再引起人命,「就為他有流血的罪」。「賊若被拿,總要賠還」,盜賊一旦被捉拿,就須負責賠償。「若他一無所有,就要被賣,頂他所偷的物」,盜賊不能推託自己無力賠償,否則便須賣身,來賠償他所偷的物。「若他所偷的,或牛,或驢,或羊,仍在他手下存活」,因他還沒銷贓,「他就要加倍賠還」。已經銷贓的,處罰更重。這裡的典章告訴我們不義的偷盜,非但不能使人富裕,反而要使人貧窮。神就是要我們看見犯罪所帶來的虧損就是那麼嚴重。【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那點火的必要賠還。】「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裡去吃」,無論是故意,或是疏忽的過失,自己的牲畜造成別人農作物和果園的損失,身為牲畜的主人「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和葡萄園上好的賠還」。這裡賠償的價款必須超過對方的損失。「若點火焚燒荊棘,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站著的禾稼,或是田園,都燒盡了」,放火焚燒自己田裡的雜草和荊棘,以備次期耕作,但若疏忽導致火勢失控,會延燒到別人的田產,造成別人的財物受損。「那點火的必要賠還」。疏忽者必須負責賠償別人的損失。這裡的典章表明疏忽也是罪。

【人若將銀錢或傢具交付鄰舍看守,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人若將銀錢或傢具交付鄰舍看守」,受託保管別人的財物,一旦答應了,就必須負保全的責任。「這物從那人的家被偷去,若把賊找到了,賊要加倍賠還」,在保管期間萬一被偷,賊若被捕到,必須加倍賠償原主。「若找不到賊,那家主必就近審判官」,倘或抓不到賊,受託者有責任親自向審判官表明自己的清白,「要看看他拿了原主的物件沒有」。審判官必須根據口供和證據,判定受託者是否私自挪用原主的物件。【兩個人的案件,無論是為什麼過犯,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有一人說:「這是我的」,兩造就要將案件稟告審判官,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兩個人的案件」,為「失掉之物」,「或是為牛、為驢、為羊、為衣裳」,「有一人說:『這是我的」,那時兩人就要到審判官那裡去受審。「審判官定誰有罪,誰就要加倍賠還」,一旦審判官作出判決,爭執的雙方都要無條件接受,理虧的一方必須加倍賠償。【人若將驢,或牛,或羊,或別的牲畜,交付鄰舍看守,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這是指將任何牲畜託付鄰人代為保管,在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所託管的牲畜「或死,或受傷,或被趕去,無人看見」,【那看守的人要憑著耶和華起誓,手裡未曾拿鄰舍的物,本主就要罷休,看守的人不必賠還。】保管的人若肯在神面前起誓,表明自己絕對「未曾拿鄰舍的物」,託管人就要做罷罷休,保管人不必賠償。【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牲畜若從看守的那裡被偷去,他就要賠還本主」,若發現牲畜是在保管人之處被偷走,這是保管人的疏忽,必須負責賠償。「若被野獸撕碎,看守的要帶來當作證據,所撕的不必賠還」,因為看守的已盡了他的力量。【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人若向鄰舍借什麼,所借的或受傷,或死」,人若借用別人的牲畜服勞役,譬如借用牛隻耕田,在借用期間發生意外,受傷或甚至死了。「本主沒有同在一處,借的人總要賠還」,若事故發生時,牲畜的主人並沒有在場,那麼借用的人必須負起賠償牲畜死傷的責任。「若本主同在一處,他就不必賠還」,事故發生時,如果牲畜的主人在場的話,那麼借用的人就不必負起賠償牲畜死傷的責任,因為牲畜的主人親眼看見事出意外,並非出於借用者的故意或疏忽。「若是雇的,也不必賠還,本是為雇價來的」,牲畜如果是租借的,租借的人就毋須賠償牲畜的死傷,因為他已經付了租金,而租金包括了意外事故的保險。這裡的典章教導我們,要對別人交託自己的東西非常小心看護。

【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人若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與她行淫」,指男人如果引誘尚未訂婚的處女,與她發生性關係。「他總要交出聘禮,娶她為妻」,這個男人必須為此付給女子的父母聘金,並且娶她為妻。「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交出錢來」,若這女子的父親堅決不同意讓他娶自己的女兒,他仍須交出和聘禮相當的賠償金給她的父母,為行淫負起責任。這裡的典章表明,神的心意是要人活在聖潔中。【行邪術的女人,不可容她存活。凡與獸淫合的,總要把他治死。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那人必要滅絕。】當時「行邪術的」,可能大部分是女性,所以這裡只提到「行邪術的女人」,實際上只要「行邪術的」,無論男女都要被治死(利20:27)。「與獸淫合的」,若被發現就須處死,「總要把他治死」。「祭祀別神,不單單祭祀耶和華的」。就是在耶和華真神以外,祭祀任何偶像假神,若被發現「那人必要滅絕」。神頒布這些典章,不是祂喜悅人滅亡,而是要我們敬畏祂。神也讓我們知道,祂是忌邪的神,我們就要單單敬拜神,單單服侍祂。【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不可虧負寄居的,也不可欺壓他」,就是不可欺詐、壓迫在你們中間寄居的外邦人。「因為你們在埃及地也作過寄居的」。他們應當設身處地,想到自己也曾經在埃及地作過寄居的人,受過同樣的痛苦,所以不可欺壓寄居的,應該善待寄居的。【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不可苦待寡婦和孤兒」,就是嚴禁欺負那無依無靠的孤兒寡婦,占他們的便宜。「若是苦待他們一點,他們向我一哀求,我總要聽他們的哀聲」。因為神是孤兒和寡婦的保護者和伸冤者(申10,18;詩68:5),任何人只苦待他們一點,致使他們向神哀求,神總要聽他們的哀聲,「並要發烈怒,用刀殺你們,使你們的妻子為寡婦,兒女為孤兒」。神的報應非常可怕:發列怒,處死,使加害者的妻子兒女成為寡婦孤兒。「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借錢給窮人是應付他們的急需,所以不可收取利息。

【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你即或拿鄰舍的衣服作當頭,必在日落以先歸還他」,「衣服」指外袍;「當頭」即抵押品,這是說借錢給窮人,不可向他們要求抵押物品,即使他們因為急需用錢,而自動將自己的外袍作抵押品,仍須在太陽下山以前把他們的外袍歸還。「因他只有這一件當蓋頭,是他蓋身的衣服,若是沒有,他拿什麼睡覺呢?」因窮人的外袍,是夜間保暖的必需品,沒有了它便睡不好覺。「他哀求我,我就應允,因為我是有恩惠的」。如果窮人因為不能保暖睡不好覺,當他們輾轉嘆息,向神哀求時,神就因祂的恩惠為向他哀求的窮人,定債主為有罪。【不可毀謗神;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不可毀謗神」,「毀謗神」,不單是指對神作出言語上的抨擊,更是指沒有遵守神的律法。「也不可毀謗你百姓的官長」,就是不可咒罵那治理百姓的官長,因為他們是代理神做百姓的官長,他們的工作是要維護神的律法,按神的公義審判。【29「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榨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你要從你莊稼中的谷和酒醡中滴出來的酒拿來獻上,不可遲延」,就是當奉獻給神的,要及時獻上,不可借故拖延。「你要將頭生的兒子歸給我」,因為每一家的長子在逾越節的晚上,原該與埃及地所有的長子被殺,卻因神的羔羊的血得蒙保守(12:21-23),故須分別為聖歸給神(13:2)。「你牛羊頭生的,也要這樣」,凡是牛羊等頭生的牲畜,也要按規定辦理。「七天當跟著母,第八天要歸給我」,就是生下來后,一直到第七天要讓它跟著母親吃奶,到第八天才分別出來奉獻歸給神(利22:27)。【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因此,田間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你們不可吃,要丟給狗吃。『】「你們要在我面前為聖潔的人」,以色列民應當在神面前持守聖潔,不可沾染污穢。因此「被野獸撕裂牲畜的肉」,因沒有放血,是不潔凈的,「聖潔的人」就不能吃。只能將屍肉丟在外面,給狗或野獸吃掉。帖撒羅尼迦前書4:7說: 【神召我們,本不是要我們沾染污穢,乃是要我們成為聖潔。】為此,願我們今天都不要「沾染污穢」,而是要「成為聖潔」!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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