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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沒有'尊重宗教信仰',這是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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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亞 發表於 2018-11-27 09: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中國,從來就沒有保障、尊重宗教信仰這一說,憲法上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自由地選擇信仰某一種或不信仰某一種宗教,這是權利。憲法和法律保障和尊重的是這種權利,而不是宗教信仰本身。需要保障和尊重的宗教信仰,那不是權利,而是特權。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一些朋友據此錯誤的認為:國家承認宗教信仰信仰自由,就是允許自由傳教,就是不能批判宗教,一旦批評宗教,就是不遵守法律。真相到底如何呢: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 =尊重信徒人格、尊重信教的權利≠ 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傳播宗教


宗教信仰自由,不代表有隨意傳播宗教的自由。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宗教信仰。



無神論者遵守法律規定,不會去教堂、寺廟、清真寺宣傳無神論,是因為我們尊重的是法律,不代表必須從內心尊重宗教本身。而宗教徒也不得在公共場所(廣場、公開媒體、學校等等)宣傳宗教。在教育界,宗教與教育分開是法律嚴格規定的,即使是歐美這樣宗教勢力很大的西方國家,也是立法嚴禁宗教干涉教育的。


說應該「尊重宗教信仰」,完全是一種誤解。法律規定的是,要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而不是尊重「宗教信仰」。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是什麼意思呢?就是不因為你是宗教徒,而在就業,婚姻方面予以歧視,是尊重信教的人,而不是尊重宗教。我打個粗俗的比方,有的人信仰吃翔可以長生不老,我可以尊重這個信仰吃翔的人,但不代表我必須尊重他信仰的這個翔。如果必須尊重宗教信仰,那麼任何宣傳無神論的行為都是不尊重宗教信仰,而相信任何一種宗教信仰,也是對其他宗教信仰的不尊重。

不尊重宗教信仰,批判宗教,是憲法賦予我們的權利。


任何宗教行為,都是個人的私事,任何人無權把宗教信仰凌駕於別人頭上。



憲法規定的是,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具體「公民」,不代表不能歧視宗教。只要我們不指名道姓的對某一個宗教徒做人身攻擊,任何公民都是可以自由批判和調笑宗教的。宗教信仰自由,本身就包含了不信仰乃至於批判宗教的自由。批判宗教,是最基本的人權。一個有道德和法律精神的社會,應該是人人有權利批判宗教信仰,而所有的宗教信仰都不能有被特權保護而免於批判。

很抱歉,是你們理解錯了

在中國,從來就沒有保障、尊重宗教信仰這一說,憲法上寫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是保障宗教信仰自由。自由地選擇信仰某一種或不信仰某一種宗教,這是權利。憲法和法律保障和尊重的是這種權利,而不是宗教信仰本身。需要保障和尊重的宗教信仰,那不是權利,而是特權。


而且,憲法第三十六條還說的很清楚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簡而言之

中國公民可以信仰這種宗教,也可以信仰那種宗教,還可以什麼宗教都不信仰,國家法律保障這種自由選擇的權利。但是,一旦信仰的宗教鬧事(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這種宗教信仰就要被嚴厲打擊。對老牌宗教,比如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基督教,扣上宗教極端思想的帽子。而對新出現的宗教,比如輪*,直接說你是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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