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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沒有法理依據的指控就是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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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天的酸果蔓樹冠下的泛輪功
作者:[烏克蘭]格雷戈里·格洛巴
  第六章:沒有法理依據的指控就是誣告
  在法理上把證據分為直接犯罪證據和間接犯罪證據。比如,某甲殺死了某乙,警方在兇器上找到了甲的指紋,這就可以算是直接證據;而警方又了解到甲和乙本來就是仇人,而且事發當時,沒有不在場證據,那麼這個就可以作為間接證據。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不能直接指正犯罪,只能說是可能犯罪,也可能不犯罪,只能作為直接的補充或者說是引導。因此,任何一項只有間接證據的指控都是不成立的,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例如,面對這樣的檢控,辯方律師會質問,被殺者的10仇人當中6個沒有不在場證明,你敢肯定誰是兇手?「只有間接證據的指控是不能成立的」——這是律師最鐵的反駁詞。所以,檢控官在指控前應該做好調查取證。
  但是如果狡猾的兇手隱藏了自己,擦拭掉了指紋,在沒有證人的情況下,檢控官就必須依靠現有的證據了。這恰恰成了喬高和麥塔斯的理由,其在《查找證據的困難》這一章節中寫道:中國那麼遠而且不讓我們入境,所以找不到直接證據--犯罪兇器,蘇家屯的手術設備和器械也很普通,我們找不到其他證據,就只能依靠手頭上的東西了。
  基於這一謬論,所謂的「調查報告」全篇都在著重強調一個觀點:「間接地證據雖然不能說明一定犯罪,但是所有的犯罪肯定都能得到間接證據的佐證。」
 泛輪功的證人雖然提供了證詞,但是在在不質疑他們話語可靠性的前提下,證人證詞中諸如:「我聽到的」、「某某跟我講的」,這些根本就不能算作是直接證據,只能是間接證據。
  證人證詞不僅不是案發當場的第一手信息,而且不同證人之間的證言不能佐證甚至是相互矛盾,而且證詞當中關於器官移植、外科手術、醫學衛生等常識不相符,一個連一般人都知道的基本常識都會搞錯的人,他知道的「內幕」會比一般人多麼?
  如果按照這篇調查報告所謂的邏輯,那麼全世界的犯罪都可以被認定,因為指控都不需要證據。他們雖然錯誤百出,但是還是很賣力的吆喝,讓大家信以為真。出於對於法理精神的尊重,我們必須知道,再多的間接證據的說服力都不如一個直接的證據來的有力量。這份調查報告不僅沒有直接證據,僅僅依靠相互矛盾的所謂證人的證言,人們怎麼會去相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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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自由戰士1918 發表於 2014-9-2 17:53 | 只看該作者
最近輪子的東西刪的有點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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