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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城名律師偽造證據"撈"重慶黑老大 開價兩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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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5日08:02  來源:《揚子晚報》



龔剛模(資料圖片)

  13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庄,為重慶一涉黑殺人案辯護,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重慶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黑老大為自保檢舉律師

  11月下旬,在押的涉黑「老大」龔剛模(案發時身份為重慶萬貫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幾經輾轉反側,終於忍受不住內心的煎熬,按響了報警鈴:「我有重要的情況要說!」

  面對專案民警,龔剛模發泄般吐露幾天來煎熬著他的秘密:他妻子從北京請來了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庄、馬曉軍。在與李、馬二人的前後3次會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術」,要他作偽證翻供。

  「李庄教你這樣做不是為你減輕罪行嗎?你怎麼會檢舉他?」專案民警問。龔剛模說,李庄給我打官司就是為了錢,最終處理結果還得落在我身上。如果被查出我作了偽證,倒霉的還是我自己!

  龔剛模還對民警說出了他的另外一個擔心:在與律師李庄的3次會面中,李庄先後叫他簽了七八張白條和委託書,「如果李庄在這些有我簽名的白條和委託書上亂填些東西,那我不成冤大頭了嗎?假如他利用這個把我的財產弄走,我找誰說去?」

  一起國內罕見的「律師造假門」由此曝光。

  「撈人」開價兩三千萬


  李庄,48歲,混跡律師界十餘年,其所在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也頗有「背景」。李庄曾為10餘名職務犯罪和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護,並使他們獲得無罪釋放,使近百名犯罪嫌疑人得到從輕和減輕處罰。注重「身價」的李庄此次肯來重慶打涉黑官司,除受龔剛模的生意夥伴相邀答應來「撈人」,其實更重在「撈錢」。

  10月下旬,龔剛模的親友為「搭救老大」,往律師事務所的賬上先撥付了20萬元,但這遠遠填不滿李庄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開「專家分析會」為由,又向對方索要了30萬元。到重慶后,他對龔剛模的親屬龔雲飛說:「這個案子有點複雜,律師費偏低喲,而且我還要去『打通』。」迫於無奈,龔雲飛又託人再次給李庄的賬戶「裝」了100萬元。

  李庄告訴龔剛模的親友,自己要快速組建一支「跨區域打撈隊」,為此,他已經在北京、成都、重慶等地聚集了一幫「高人」。

  龔剛模的親友「撈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說」,幾天之內就總共支付了245萬元給「跨區域打撈隊」。李庄代表「打撈隊」要龔剛模的親友承諾:若龔剛模不判死刑,還要兩三千萬元,事成之後兌現。

  欣喜之餘,李庄向京城同行發出信息:「夠黑,人傻,錢多,速來!」

  12月12日,已有警覺、潛回北京的李庄給重慶法院的一位領導發來一條簡訊:「經組織決定,我們康達律師事務所兩名律師全部從龔案撤出,不再擔任辯護人,請轉告有關方面。」但當晚李庄就被重慶市公安局依法傳喚。12月13日,李庄被重慶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截至記者發稿時,此案中因涉嫌偽證罪被司法機關刑拘、逮捕和緝捕的已有近20人。

  最新調查表明,在這起「律師造假門」中,除了李庄所仗恃的個人背景關係外,重慶的兩名律師也向龔剛模的親友索取了95萬元用於「活動」,成為「造假門」涉案者,並企圖以金錢開道,利誘政法部門的個別幹警加入「造假生產鏈條」。目前,其中一名重慶涉案律師吳家友已被警方捕獲。此案仍在繼續深入調查。

  揭秘律師五大造假招數

  招數1:通風報信 11月24日,李庄在首次會見龔剛模的過程中,即向龔剛模宣讀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筆錄材料,同時還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訴了龔剛模。

  招數2:謊稱逼供 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會見中對龔說:「從你的材料中看得出來,你肯定被誘供和刑訊逼供了。法庭上問你是否被刑訊逼供時,你要大聲承認,還要把刑訊逼供的過程誇張地演示出來,以刑訊逼供為由否認原來在偵查階段所作的口供。」同時,李庄還編造了一大堆「細節」,要求龔剛模在法庭上說:「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編的,因為我被公安吊了8天8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還用威脅的口吻告訴龔剛模:「如果依照以前所說的筆錄就得槍斃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招數3:夥同串供 李庄授意龔剛模的弟弟龔剛華,邀了當地保利夜總會主要負責人李某見面。按照李庄的指點,龔剛華要求李某在龔剛模審判階段將保利夜總會關閉。李庄要求讓一些已經被警方傳喚過的「污點證人」趕緊逃跑,並把龔剛模夜總會老闆的身份「轉嫁」出去。

  招數4:供述造假 12月4日,李庄第三次會見龔剛模,教唆龔剛模不要承認販毒、販槍、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行為,並說:「對開賭場、販毒、販槍這些你是不知道的,當法庭上問這些問題時,你就說沒有,真不知道,就是不知道,就這三個字完了,別的不要多說。」

  李庄甚至要求龔剛模的親屬龔雲飛在重慶市大足縣林業局虛開被告人公司在大足縣植樹造林、造福一方的證明,以表現龔剛模對社會具有一定的貢獻,想盡辦法為其脫罪。

  招數5:稱傷拖延 事後,李庄對龔剛模的親屬龔雲飛說:「我叫龔剛模說被刑訊逼供了,到時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這樣才能推翻以前對龔剛模不利的證據。」

  李庄還對龔剛模提出:「在開庭時,我會要求休庭,對因刑訊逼供造成的傷情進行司法鑒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會提出不再擔任你的律師,那麼法庭就會讓你在三天之內找新的律師,如果你找不到,法庭會給你指定律師。」「你知道怎麼做嗎?你堅決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師,只要我給你辯護,法庭就開不了庭。我在遼陽辦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李庄說。

  若罪名成立最高判7年

  昨天,法學專家、中國犯罪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張起淮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如果李庄罪名成立,將被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張起淮還表示,刑事辯護律師如存在犯罪問題,今後再做律師的可能性不是很大。(華龍 據中國青年報 法制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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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12-15 23:37 | 只看該作者
2009年12月15日08:02  來源:《揚子晚報》

http://i46.tinypic.com/2wcpv8i.jpg

龔剛模(資料圖片)

  13日,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庄,為重慶一涉黑殺人案辯護,涉嫌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被重慶市 ...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15 22:35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張培鴻:重慶黑律師事件疑點重重
2009年12月15日07:57   東方早報  張培鴻 

導讀:通讀《中國青年報》報道所列舉的律師問題,筆者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不吐不快。重慶反黑,搞得風生水起,民眾興奮莫名,貪官膽戰不已。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根據《中國青年報》12月14日報道,北京律師李庄因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已於12月13日被重慶市檢察機關批准逮捕。這位李律師,因其擔任被指控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殺人罪等重罪的被告人,重慶市銀綱集團銷售公司總經理龔剛模的辯護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嫌犯罪。

通讀報道所列舉的律師問題,筆者有一些不同的意見,不吐不快。

首先,如果報道的時間沒有錯誤,顯然李庄是12月12日晚在北京被採取強制措施的,但是第二天即被批捕,第三天就發出長篇報道,卻是相當不正常的。沒有充分的提審及對提審證據的核實時間,我們只能認為逮捕主要是依靠舉報人的舉報實施。但是這卻是一種危險的司法先例,用陳有西律師的話說,如果僅僅根據律師自己的當事人的舉報就可以立案並逮捕犯罪嫌疑人,那將有多少民警、公訴人和法官被如此舉報並定案?

其次,通觀報道列舉的李律師的種種「惡行劣跡」,其實大多數仍在律師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約束的範圍之內,尚不至於追究刑事責任。比如向當事人「 吹噓自己的能耐」,「收取巨額律師費用不入賬」,「既『撈』人又『撈』錢」,甚至「排練當事人在法庭上的陳述」等等,這些行為,如果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可以而且應當予以懲戒。如若不然,再落實在具體的個案中,本身可能無可厚非。

第三,回到指控上來,根據媒體報道,李律師共有三宗罪:一是教唆被告人向法庭提供虛假供述予以翻供;二是幫助被告人與他人串證;三是教唆被告謊稱被刑訊逼供。然而龔剛模的案子尚未開庭審理,李庄的一切「圖謀」還只是一個構思,並不是一個確鑿的事實。如果,被告人當庭沒有按照律師的授意進行翻供、串證,或者公訴人當庭承認了存在刑訊逼供的問題(作為一種可能性),那當然就不存在妨害司法的問題。現在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意味著在檢察機關看來,妨害司法的事實已經成立,這種邏輯有待商榷。

根據報道,李律師系10月下旬接受的委託(當事人家屬付了第一筆律師費),11月24日第一次會見,26日第二次會見,12月4日第三次會見,案子原本預定12月7日開庭,如此短的時間,不是一個律師想做偽證就能夠做偽證的。再者,李律師授意的那些所謂「招數」,有經驗的法官是有很多反制措施的。那麼,何不等先開庭,讓他做完偽證,再有憑有據地抓他、捕他、判他,不是更有說服力嗎?

刑事辯護本身是一項出力不討好的律師業務,大多數案子收費不高風險很大,從事這項業務的律師也不排除確有一批害群之馬,他們要麼吹噓乃至虛構自己跟公權力的種種或真或假的關係,要麼欺瞞、哄騙甚至敲詐將信將疑的當事人家屬。然而橋歸橋、路歸路,整頓律師隊伍與實施正當司法程序,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回事。

歷史早已證明,當法庭上只有一種聲音的時候,就是冤假錯案發生的時候。(作者系律師)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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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VII 發表於 2009-12-15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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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15 23:53 | 只看該作者
什麼事到了中國都有些怪。

11月24日第一次會見,26日第二次會見,12月4日第三次會見,12月13日批准逮捕,11月14日《中國青年報》就報道了,而且是詳細的經過。這種速度真有點怪。

公安機關什麼時候這麼有效率,第二天就通告媒體。估計會是內幕重重。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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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VII 發表於 2009-12-16 00:30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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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15 23:53

laodai不厚道,把你帶入行,卻不交代你跟誰要錢。你可不要變成「惡意討薪」的農民工,進而發展成「訪民」喲~
中國沒有人權,太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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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12-16 03:36 | 只看該作者
重慶打黑律師造假:律師李庄的頭原來是彭真的兒子
京港台時間:2009/12/14  消息來源:CEO李捷的博客 

重慶打黑律師造假:律師李庄的頭原來是彭真的兒子

本文網址:http://news.backchina.com/2009/12/14/gb2312_68264.html

  今天打開電腦後看到一條新聞《重慶打黑律師造假門曝光近20人被捕》,一檢索發現相同新聞113條,除了記者署名不同外,內容完全一樣,可見是通稿。

  真是新聞!被告人舉報自己請來的辯護律師,第一次聽說。

  文章中說:「李庄,48歲,混跡律師界十餘年,其所在的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也頗有「背景」。」;「經調查,李庄一到重慶,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說「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麼嗎」、「我的頭兒是誰你知道嗎」,並滔滔不絕地講述自己多次「撈人」的「成功案例」。 」

  康達律師事務所在京城有什麼背景呢?李庄的頭是誰呢?

  文章中並沒有點明,這兩件事情讓我很好奇,通過網上搜索得知:李庄的頭叫付洋,(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康達律師事務所主任,付洋先生原在全國人大法工委工作,深受當時的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先生(原名:付懋恭)的法律熏陶和教誨,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主任。

  再一查才知,原來付洋就是已故的原全國人大委員長彭真的兒子。康達的副主任鄭小虎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六任院長鄭天翔之子。其他管委會成員也都有很強的背景,比如,另一位副主任林星玉就是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林楓之女。網上傳說康達原來就是鄧朴方那個康華公司的法律部變出來的,當年康華被解散后,其法律部就成了後來的康達

  付洋律師在紀念父親彭真誕辰100周年一文《律師和刑事辯護》中說道:

  「今年是父親誕辰100周年的日子。從去年起我就想寫一篇紀念文章,選題卻總是難以確定。最近我在想,從1988年開始,我已經做了近15年律師,如果圍繞我的工作經歷和體會寫這紀念文章,也許更貼切、親切。律師工作涉及很多方面。但這些年我的體會是,在律師工作中,遇到困難最多、最容易被誤解、甚至執業風險甚高的,是刑事辯護。這篇文章就從這裡談起吧。 」

  「關於刑訊逼供問題,彭真歷來大聲疾呼地反對。 1956年,彭真在全國公安廳局長會議上指出:「毛澤東同志經常講,我們對反革命犯和刑事犯永遠不能使用肉刑,包括變相的肉刑,比如車輪戰。肉刑是封建社會傳下來的。還在二十幾年前,即在井岡山時代,我們黨就提出要反對逼供信,禁止肉刑。我們一定要堅決徹底地禁止肉刑。對於屢犯不改的人要給以處罰。」

  「文化大革命」結束,彭真復出后,他又反覆強調這一問題。明白了這樣的道理,我們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就應該懂得如何對待程序違法和刑訊逼供問題了。

http://www.148.g369.com/post.php ... ;mbid=1&mid=338

  李庄所說的在遼陽辦案導致法庭一年多不能開庭的招數

http://cache.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law/1/102493.shtml

  付洋也是山西人。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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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16 03:41 | 只看該作者
被告人舉報自己請來的辯護律師應該是世界奇聞。說明我們的公安機關辦案讓被告人心服口服。就是不知道下一個律師該如何做了?應該避輕就重?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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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16 03:4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09-12-16 03:47 編輯
laodai不厚道,把你帶入行,卻不交代你跟誰要錢。你可不要變成「惡意討薪」的農民工,進而發展成「訪民」喲~
零下三度XVII 發表於 2009-12-16 00:30



零下三度XVII  laodai交代過了. 你正是付款人. 別因為沒有歌頌黨和政府而拒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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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16 09:4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09-12-16 09:44 編輯

故伎重演, 似曾相識.
遼陽中院開庭審判 北京律師憤然退庭

作者:1339329鍋 提交日期:2008-6-28 11:27:00

??2008年5月27日上午,遼寧省遼陽市中院公開審理一起「重大、涉黑、涉命、涉槍、涉毒、涉稅、、、、、、」案件,涉案被告人共計25名。當天,省、市有關領導、各媒體,以及各被告人聘請的辯護人、公、檢、法、司相關負責人、各被告人親屬、均到庭參加庭審,鑒於案情重大、案犯重多,中院法警支隊又從各區、縣法院抽調的法警大隊構成的防暴隊伍全副武裝,可謂戒備森嚴。由於人數最多,審判大廳座位有限,大門外仍聚集了很多想參加庭審而沒有領到旁聽證的群眾,本人與另一名青年報的記者有幸進入了法庭,親眼目睹了整個庭審過程。
8點40分許,莊嚴的審判大廳座無虛席,身著法官服的三位法官威嚴的做到了審判台上面,隨著一聲清脆的法錘聲落下,審判長宣布: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開、、、、、、忽然,坐在辯護席第一排首位為本案第一被告辯護的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李庄律師舉手發言:「審判長,我向法庭聲明、、、、、、」。「你有話一會兒再說!」審判長繼續:「今天依法公開審理以、、、、、、」,李庄律師按捺不住,又舉手發言:「審判長,我有重要事情必須向法庭聲明!」「你有問題庭後向法庭遞交書面材料,下面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話音剛落,李庄律師又舉手發言:「審判長,根據法律規定,公訴人出席法庭最多二名,請對方三名公訴人下去一名。」公訴席上的三名公訴人愕然。審判長再一次提示李庄律師有意見庭后提交書面材料。接著,三位公訴人中的一位開始宣讀長達23頁的起訴書。時間約一個小時,此間,李庄律師走出法庭兩次。
  漫長的起訴書終於宣讀完畢,公訴人開始向被告人發問,在公訴人發問的約20個問題中,李庄律師先後四次以「與本案無關、誘供、逼供」為由打斷公訴人發問,其中一次得到審判長支持,並提醒公訴人注意發問方式,
  約10點10分許,李庄律師突然站起來,大聲向法庭聲明:「審判長,我建議法庭休庭,延期審理、因為我5月20 日辦理辯護手續之後,至今尚未合法會見我的當事人,我無法履行我的辯護職責,21日上午我曾經向你遞交了延期開庭等四份申請書,你至今沒依法給我書面答覆。」審判長回答:「我那天當場就口頭答覆你了,不同意延期。」李庄律師緊接著反駁道:「法律規定應當是書面答覆,口頭不算。我今天出席法庭是出於對法庭的尊重,否則,我完全可以不來!」法庭氣氛驟然緊張起來。
  李庄律師指出:「我5月20日上午在你們法院辦理辯護手續之後,要求馬上會見被告人,向你詢問被告人羈押地點,你作為審判長竟然不知道被告人關押何處,打電話四處聯繫,最終確定第一被告人異地關押在瀋陽——遼寧省看守所,我與助理律師即刻前往,遭到看守所拒絕『該案屬於重大涉黑案件,現在是秘密關押,沒有省公安廳的陪同,不得會見,』我與之據理力爭,並在看守所門口當即向您報告,申請延期開庭,您當時在電話里懇請我盡量不要延期,因為已經向各個單位、律師、家屬發了開庭通知,您又馬上聯繫了遼寧省公安廳一名肖姓警官於下午4時左右趕到看守所,監督我一同會見,會見時我曾向肖警官聲明:『法律規定,審判階段律師會見不被監視』,請他出去,但肖警官明確表示:『甭給我講法律,其實我也不想來,但領導安排我參加你們的會見,我只聽領導的』。辯護人無奈,只與被告人談了其三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監護問題,臨近5點,看守所開飯,我被迫終止會見。在以後的6天時間裡,我曾多次試圖在沒有公安人員監督之下的會見,終未成功。最後一次試圖會見是在5月26日上午,仍然遭到省看守所拒絕」。
  綜上,李庄律師當庭再次聲明:由於我沒有依法與被告人進行會見,亦書面提請過法庭延期審理且至今未依法得到法庭書面答覆,故無法在今天的法庭上履行自己的辯護職責,同時希望法庭儘快安排辯護人依法會見,說完,李庄律師拂袖而去,走出法庭,在即將走出法庭大門時,李庄律師又猛然回頭:「如果本案被告人不被判處死刑,你們可以繼續開庭,否則,開庭屬於違法!」
  第一被告人(身穿紅馬甲)辯護席出現空位。法庭審理無法進行,審判長法錘落下——「休庭」。精心準備的三天庭審,在李庄律師憤然退庭后,草草的落下了帷幕。
  約十分鐘,審判長異常嚴肅的返回審判台宣布:由於被告人的辯護人李庄當庭拒絕為其辯護,經合議庭決定,被告人三日內另行委託辯護人,逾期,本法庭將依法指定辯護人。第一被告人及其親屬當庭表示:「我們仍然委託李庄律師,拒絕法庭指定」。審判長嚴正告知被告人及其親屬:經合議庭研究決定,李庄律師不得再擔任你的辯護人。
  巧合的是,就在李庄律師向遼陽中院遞交延期開庭申請書的當天,2008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充分保障律師依法履行辯護職責確保死刑案件辦理質量的若干規定》,這一司法解釋的出台,給本案的審理提出了新的高度和要求。
  目前,控、辯、審及被告人四方僵持不下:
  法律明確規定對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必須有辯護人,如法庭指定辯護人的前提是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
  而第一被告人當庭態度鮮明的表示,即便再次選擇,也是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的李庄律師;
  可合議庭又明確決定:李庄律師將永遠不得再擔任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再次委託不予准許。(不知道有無法律依據);
  本案將何時開庭?審判期限將如何保證?最終由誰作為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出席法庭? 都是未知。
  另據2008年6月12日《法制日報》、6月13日《廣州日報》6月18日《報刊文摘》等報刊相繼報道,對遼寧省公安廳在全省「打黑辦」主任會議上給各地定指標的做法給予了披露,「打擊黑社會豈能定指標」一文,引起了全國各地不小的反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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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16 09:4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09-12-16 09:48 編輯
什麼事到了中國都有些怪。

11月24日第一次會見,26日第二次會見,12月4日第三次會見,12月13日批准逮捕,11月14日《中國青年報》就報道了,而且是詳細的經過。這種速度真有點怪。

公安機關什麼時候這麼有效率,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15 23:53


不惑之禍 這裡也是打錯了?  為什麼總是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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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16 11: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09-12-16 11:36 編輯
不惑之禍 這裡也是打錯了?  為什麼總是出錯?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16 09:46


寫完一個,直接拷貝過來的,所以一模一樣。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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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16 11:34 | 只看該作者
10# 非常時期


這種律師是打法律程序戰。不應該算是違法。
國外法律訴訟周期長,拖延拖延還有意義。
比如賴昌星的案子就是個例子。但這個在中國應該意義不大。
中國速審速決,拖也拖不久。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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