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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錫偉:楊佳有精神病——一位老黨員致十七屆三中全會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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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08.1 發表於 2008-10-14 03:2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在一審判決書中我們發現那些
     (博 訊 北京時間2008年10月14日 首發 )

            有關楊佳患有精神病的理由和根據
     ——謹以講真話獻給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
   
   
     一、 關於防毒面具噴霧器和橡膠手套 樓內警員驚呼精神病人到樓內來殺人了.
      判決書說:證人孔中衛(閘北公安分局紀委副書記)2008年7月1日陳述,稱7月1日9:45分左右,我在吳鈺華辦公室門口,看見吳身上有血跡,左手捂在右胸口處。后我看見一個男子,身高170cm左右,他左手拿著噴霧器,右手拿著一把刀,穿白色汗衫,深色長褲,腳下穿一雙運動鞋,頭上戴著頭罩,手上還戴著手套,他一邊對民警使用噴霧器一邊揮刀。在我們的合力下,用椅子將該男子頂在牆面上。之後繳下刀和噴霧器,然後把他銬起來。制服該男子后,由特警隊的同志帶了出去。他當時說:「我夠本了,你們一槍崩了我吧」 。
   
      我們相信目擊者的證詞。
   
      我們認為,僅此楊佳的儀錶就令人奇怪和不解,應進一步探明楊佳「他一邊對民警使用噴霧器一邊揮刀」 ,所謂使用噴霧器,是否噴出什麼液體或氣體?有無催淚瓦斯?
   
      判決書說,楊佳的防毒面具是在網上購得。楊佳在6月28日先在網上以「行天下」為網名尋找供貨者,談妥1224元的價格后必定約好時間、地點才能銀貨兩訖,應進一步探明噴霧器和催淚瓦斯(假如有的話)又是在何時何地在何人手上以何價購得?
   
      警方為何不把這一重要細節說得一清二楚?因催淚瓦斯(假如有的話)並不是輕易能購得的普通商品,而精神病鑒定專家卻要弄清此事的來龍去脈以一窺楊的內心世界是否存在病理性思維。
   
      僅此儀錶裝束的怪異(殺人全程頭戴防毒面具,左手持噴霧器右手持刀)在犯罪學的歷史上也是絕無僅有的,但恰恰是一個精神病人的打扮以及符合筆者總結精神病人殺人十大特性中的獨創性,難怪在7月1日上午9:35分進入大樓辦事的呂女士聽到樓內警員發出「精神病人到我們樓內來殺人了」驚呼。檢察官應要求警官補充調查呂女士和驚呼者的筆錄入檔,應按照現代無罪推理法學理念,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又要搜集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證據。
   
      二、 關於八個啤酒瓶3.5公斤汽油一瓶霖碧礦泉水和在大樓門口燒紙
   
      判決書中僅講啤酒瓶若干,但既往有媒體報道是八個,而且著火六個,二個點燃未著,媒體有報道講楊佳此舉是為了「擴大社會影響」,但警方認為是有計劃的引開門衛,以便自己能伺機潛入樓內作案,關於燒紙,媒體有報道稱楊佳此舉自忖必死無疑,提前給自己燒紙錢,精神病鑒定專家有必要一一向楊佳本人核實。此外帶霖碧礦泉水一瓶也需思量,難道邊作案渴了可飲水潤喉?帶這些不是必需品豈不影響輕裝上陣?
   
      三、 關於登山手杖一支望遠鏡一副望遠鏡套一隻水果刀一把摩托羅拉手機一部榔頭一把…… 這些非必需品太多太重影響輕裝上陣
   
      帶這麼多東西,可謂是琳琅滿目,不僅數量多,增加重量又非必需品,是去旅遊?還是幹嗎?兩隻手光拿東西都夠了,這就是筆者總結的精神病人殺人十大特性中的破綻性,精神病人們總是按照他們自己特有的規律在運動。
   
      四、 關於其作案動機手段和過程被害人的死亡是出於楊佳的意料之外
   
      楊佳既非訓練有素的殺手,又非轉業軍人,但殺起人來卻非常兇狠、麻利和快速,尤其是濫殺無辜,殺的是兢兢業業於本職工作,保護人民安全的人民警察,一想至此,真是令人髮指。又是在光天化日之下,在20分鐘內(7月1日9:40分到10:00)在門衛、10樓、11樓、21樓四個現場作案,而且爬21層400多級樓梯,殺10個人……,要是叫正常人在20分鐘內殺10頭豬都做不到(僅僅是為了說明問題而不是對死者的褻瀆)。而只有武瘋子(請原諒我對精神病人使用了侮辱人格的貶義詞,也是為了說明問題),在發瘋時可以把一個人的能量發揮到極至時才會有這樣的能量和膽量,他正出現著返祖獸性化狀態, 亦即維金斯基位相移行遲滯狀態。
   
      警官在刑偵中可對犯罪嫌疑人的殺人動機作出兩種或多種假設(例如上海警方的網站上先講是報復殺人,兩小時后在網上取消,后又在7月7日新聞發布會上確認),但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才最清楚和真實,又必須此犯罪嫌疑人精神正常。
   
      被告楊佳的辯護人謝有明、謝晉律師在2008年8月26日在法庭上宣讀了2008年7月29日會見楊佳的筆錄:楊佳認為,閘北公安分局警務督察支隊民警吳鈺華對楊佳的投訴處理不當,楊佳對吳進行報復傷害,其間遭到其他被害人的阻攔。被害人的死亡是出於楊佳的意料之外,楊佳未對保安人員實施加害。因此,楊佳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楊佳殺死6位民警是不爭的事實,是白刀子進紅刀子出,當場或搶救不及斃命,可楊佳卻說成是「被害人的死亡是出於他的意料之外」,他是蓄意抵賴、避重就輕還是他的真實心路?他否認故意殺人,他說自己的目標是吳鈺華,準備報復傷害(而不是殺害,打他一頓出出氣)?被害的6位民警都是在忙各自的公事,那有阻攔他的事啰,而且受害人在1樓、10樓、11樓,吳鈺華在21樓,明明不是阻攔楊佳說成是阻攔,該不是編造天方夜譚吧。
   
      1976年桂林一中三好學生殷某在一個星期天,白天還隨生母李潔逛商店購高領棉毛衫,臨睡前用電熨斗砸死了生母,但他卻講:「我跟母親開了個玩笑,用一件物品輕輕砸了她一下,以後我們的母子關係將更好」 !
   
      世界上的確有這樣殺了人還不知道自己殺了人的精神病人。
   
      2004年馬加爵在處決前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講:「現在,我都不知道自己為什麼要做這件事,感到奇怪」 。
   
      楊佳的目標是吳鈺華,結果是輕傷,楊佳的目標不是6位民警,但成了遭殃的池魚(城門失火,池魚遭殃)。理由是子虛烏有的「阻攔他找吳」。因此,我認為楊佳是瘋劫的施劫者,而6位民警是瘋劫肆虐時的罹劫者,猶如被杭州人唐永明在今年8月9日在北京鼓樓殺害的美國遊客巴克曼一樣。
   
      請大家不要再譴責、辱罵、誤解楊佳的辯護人謝有明和謝晉律師,他們在法庭上盡心盡責的為楊佳辯護,堪稱全國律師的楷模。當然也不能忘記上海律師界在庭審前對他們兩位的出謀劃策。兩位律師在7月初講過:「楊佳法律意識強,講話邏輯性強,是我生平見過的最為特殊的刑事犯,楊佳精神正常,估計不出意外是死刑」。但是人必須對瞬息萬變的客觀事物不斷修正自己的認知,從7月3日到7月29日的短短26天,兩位可尊敬的謝有明和謝晉律師寫下了2008年7 月29日會見楊佳的筆錄,二謝稱:「楊佳很有可能存在精神方面的異常,具有精神疾病,故有必要對其精神狀態和刑事責任能力重新進行鑒定和評定」。
   
      人們曾擔心謝有明律師會因自己又是閘北區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會由於「利益衝突」而偏向閘北警方,但兩位律師不顧個人安危,在關鍵時刻敢冒天下之大不韙,維護了當事人楊佳的利益和生存權,這是對7月5日由司法部鑒定科學研究所鑒定中心作出楊佳精神正常、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結論的質疑和否定,他們有可能受到老闆的壓制、刁難和解聘,但卻可贏得需要法律幫助的客戶最佳廣告效應,並對推進中國法制進步起了不可磨滅的和別人無法代替的作用。兩位律師和為邱興華辯護的二審律師張樺一樣完成了一個普通人對精神病認知的飛躍,因此義正詞嚴地向法庭提出必須對楊佳進行第二次司法精神鑒定的申請,這種科學的、客觀的和無罪認定的正確理念必將成為我國司法界的精神財富而永駐史冊。
   
      五、 關於2007年10月在芷江西路派出所的表現楊母的叔父有精神病史
   
     判決書中也提到楊佳在去年10月到上海旅遊時騎了一架租用的無證自行車受到民警盤問,並帶到派出所繼續6小時盤查的經過。人們普遍認為就是這小小的例行公事卻引出了驚天血案。筆者並不認為楊佳受到了天大的委屈而非要以命相搏,不認為中國的警民關係緊張到了官逼民反的程度,我認為中國的警民關係仍然是魚水情深,楊佳案僅僅是偶然的個案,不必大驚小怪,講楊佳是英雄、義士的人不是無知,便是別有用心,借題發揮,尤其不要處分涉案民警、督察和相關領導。但需提請注意的是,判決書說:「他突然說高鐵軍用唾沫吐他臉並說有口臭」 。
   
      判決書說:「他要走了,並向派出所門口走去,高攔他,他扳高的手指,我與高等人把楊架進派出所工作區,讓他坐下,對其進行了詢問,他拒絕離開派出所,后所內接到楊母電話,要求協助對楊佳進行說服疏導,之後楊佳才自行離開」。2007年10月中旬,民警周英去北京,願給300元(作為電話費補償),2008年3月民警顧海奇去北京,楊家提出要求證明楊佳沒有打人。
   
      筆者認為:楊母並非神仙,她並不知楊佳去向,更不知楊佳身在派出所接受盤查,電話是派出所民警問了楊佳北京家中電話號碼,由派出所主動打到北京楊母處的,因楊佳胡言亂語,無中生有,突然講高鐵軍用唾沫吐他臉,並說有口臭,他的行為也不同常人,想走擅自往派出所門口走去,被民警架回派出所工作區后,又拒絕離開派出所了,這不是「判斷不準,應對顛倒」嗎?不讓你走你卻要走,讓你走你又不走,胡攪蠻纏還要媽媽打電話來了才肯走……。
   
      還在顧海奇民警兩訪北京楊家時,奇怪的提出要上海警方出「楊佳沒有打人的證明」。聯繫楊佳在2008年6月26日曾在自己的博客文章中提到自己在疲勞時會出現幻覺,而且又傳出去年5月楊佳已有心理障礙,只是家境貧困無錢醫治作罷。而且楊母的叔父在60年代得過精神病等母系遺傳史為佐證,楊佳患精神病殺人決不是主觀臆測空穴來風了。
   
      六、 關於楊佳在2008年8月26日庭審6小時中的表現不言不辯成啞審
   
      判決書說:楊佳申請薛耀、陳銀橋、吳鈺華證人到庭未獲法庭准許,有失公允為由拒絕回答發問,不發表意見沒有為自己辯護。
   
      由此可見此次審判已成啞審,不得不使人懷疑楊佳是否具有訴訟和受審能力,楊佳是抓了芝麻丟了西瓜,在這生命悠關的關鍵時刻卻當作兒戲。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李玫瑾教授批評筆者,就你能看出當事人有精神病來,而我們這些警官、檢察官、法官也都受過專業訓練,難道他們都看不出來,審判精神病人並給予定罪這是要鬧笑話的,如果那位法官誤判精神病人必定會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她卻在新民周刊上大談楊佳不是精神病人。
   
      凡中國公民對各類案件均有知情權、監督權、批評權,我和李玫瑾教授、王大偉教授、羅大華教授均有良好的雙邊關係,君子和而不同,媒體報道我和李鬧得很不愉快純屬誤傳,我們是一個戰壕中的戰友,我一直希望有人對我的文章和我個人批評指正,如能把我駁倒,我一定向真理投降。
   
      七、 關於在2008年9月1日楊佳在一審宣判死刑時的表現
   
      有媒體報道宣判時楊佳神情漠然 未出一言 表情始終無絲毫變化
   
      法官未按正常程序,詢問被告是否要求上訴。 
   
      全國政協常委鄧偉志先生出席了9月1日的宣判。
   
      古人云:「人之將死,其言也善;鳥之將死,其鳴也哀。」
   
      假如楊佳真的是對派出所扣車盤查心生怨恨,視警察為仇敵,不惜張冠李戴,只要是警察就要殺死雪恨,為何未置一詞。
   
      中國的警民關係仍是魚水情深,「民擁警,警愛民」仍是中國現狀的寫照,我們何必往自己臉上抹灰。
   
      八、 關於對楊佳所做的司法精神病鑒定辦案人曾急於求果而棄優選次
   
      2008年7月1日,楊佳在閘北警樓濫殺無辜,造成6死4傷的慘案。鮮為人知的是上海警方在7月3日首先聯繫一家最為權威的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申請給楊佳做精神病司法鑒定,院方提出兩點要求:1. 請你們具體列出楊佳有什麼不正常之處,使你們懷疑他有精神病而來找我們鑒定。2. 我們將按照我們的工作流程一一進行,為了慎重的保證質量時間上無法一下子有結論。
   
      這本是院方對任何求鑒單位的常規要求,後來上海警方就另請高明了,他們為什麼捨近求遠,棄優選次呢?該不是為了達到自己的願望而披件科學的外衣吧,於是一件因特事特辦本該30天才能完成卻在一天之內就完成草率的結論出現在判決書內,質疑者稱:「法院採信了一份違反司法程序正義無效鑒定書」,頌揚者稱:「只要判決公正,程序正義僅僅是瑕疵而已」。
   
      九、 一審法院如何不予准許兩位謝律師申請的第二次司法精神病鑒定不讓找證據怎麼會有證據
   
      判決書說:辯護人沒有提供楊佳精神狀態異常,具有精神疾病相關證據,因此辯護人申請鑒定的意見理由不足,本院不予准許。
   
      江澤民總書記說:「要尊重科學家不同尋常的敏感和創造精神」。
   
      一念之差使一審法官失去了追求真誠追求真情和追求真知的機會。
   
      不讓找證據怎會有證據?
   
      十、 希望在今天這樣複雜的形勢下刀下留人給世界留下一個珍貴的範本
   
      判決書滿足了被害人家屬和廣大民眾「殺人償命,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願望」,也遵循了「善良家父」的準則,如果採用公投的辦法或者設置人民陪審員參與審訊,判決楊佳死刑並不違反現今的民意。但殺人償命以及有罪推定已被現代法制理念唾棄,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是否該處極刑是以刑法為準。如以潛規則取代法律,這隻能是損害法律的公信力,使我們推進法制建設的願望南轅北轍,並不斷拉開我國跟當今法制國家的差距。
   
      判決書透露了兩位謝律師委婉的辯護詞:「案發前表現良好,到案後有一定的悔罪表現為由,請求法庭對楊佳慎用極刑」 。
   
      我亦希望在今天這樣複雜的形勢下刀下留人,也給世界留下一個珍貴的範本,不斷觀察他的演變和發展,這在世界司法精神病學史上定會受到這一領域中各國專家的好評。
   
    全國精神障礙者刑事責任能力評定大綱課題組成員
    中共老黨員 劉錫偉教授
    2008年9月29日於UTA
    2008年10月9日修訂於U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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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是一人 發表於 2008-10-15 10:51 | 只看該作者
一個有良心和正義感的老黨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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