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德克薩斯州小鎮Point(人口792人)不是單親同性戀者勒妮•約翰遜(Renee Johnson)撫養孩子最愜意的地方,但是,無論是性取向還是未婚生子,都不足以讓她成為美國保守派的最大夢魘。我與她在雷恩斯縣圖書館(Rains County Library)見面時,她對我這樣解釋道,「我寧可自己襯衣上綉一個大大的字母『L』,即『女同性戀』,而不是字母『A』,即『無神論者』,因為那樣一來大家會更心平氣和地看待我。」
通常情況下,生活越富裕、教育水準越高的國家,其國民的信教程度就越低,但美國是個出名的特例。華盛頓皮尤研究中心(Pew Research Center)的報告指出,就宗教虔誠度而言,「美國迥異於其它西方國家,而更接近於印度、巴西以及黎巴嫩等欠發達國家。」但人們較少討論的是,這一切對少數群體(他們不僅對宗教信仰表現冷漠,還積極抵制宗教信仰)意味著什麼?
的確,當我與幾位無神論者一起交談的時候,訪談最終感覺變成了自助團體的聚會。在達拉斯,五位無神論者挨個列舉了生活在宗教社會中時時刻刻遭受的壓力。其中一位是女實業家,她生活在隸屬於達拉斯─沃斯堡大都市(Dallas-Fort Worth metropolis)的普萊諾(Plano),當地被灣區選舉研究中心(Bay Area Center for Voting Research)評選為全美第五保守的地區。她堅持說,若她暴露自己是無神論者,就會丟掉自己的生意。「我奮鬥了好多年,才讓那些人信任我,願意跟我做生意。」所以,當普萊諾市議會(Plano City Council)在開會伊始禱告時,她都會保持緘默;市議會的這種做法是違背美國憲法的政教分離原則的。
政教分離體現了美國人宗教情結的奇怪歷史矛盾:為什麼宗教一方面存在於國民的內心深處,另一方面從法律上被排除在權力中心以外?問題的答案是:宗教自由本來就是早期清教徒1620年坐上「五月花號」船來到美洲大陸的原因。此後,其他異教徒也逃離本國來到新大陸,原因是本國的體制內教會讓他們難以發展壯大。正是因為個人的宗教權利被視為天經地義,所以多數人下決心要確保美國政府不能干涉國民的宗教信仰。1787年制定的憲法中唯一提到宗教的條款是:「合眾國政府之任何職位或公職,皆不得以任何宗教標準作為任職的必要條件。」1791年,憲法第一修正案(the First Amendment)規定「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
我聽到的最離奇故事來自阿拉巴馬州塔斯卡盧薩縣(Tuscaloosa)的一位女士,她在附近的拉馬爾縣(Lamar)長大,家裡屬於嚴格的聯合基督教會(Church of Christ),做禱告時沒有音樂,也不許跳舞。她說家人很愛她,也以她為榮,但是「在拉馬爾縣,我是不被允許做無神論者的」。讓人詫異的是,除此之外,她可以干自己喜歡的任何事。「想吸毒,沒問題,只要信主,我就沒問題。」所以(舉個例子)家人「不讓我照看小寶寶,我有很多表親需要臨時看護幼兒的人,但他們擔心我們教小寶寶們進化論,而我很可能確實會這樣做。」這話讓我難以置信,難道無神論者不能當臨時保姆,吸毒者反而可以嗎?「是的。」我不禁笑出了聲,但其實很難想出還有什麼事比這更不好笑。
數據支持我聽到的故事。明尼蘇達大學(University of Minnesota)有一項研究的結論如今已出名:在「共享有關美國社會的願景方面」,無神論者在美國人心目中的地位低於穆斯林、新移民、同性戀以及其它少數群體。差不多48%的受訪者表示,他們「會不贊成自己的孩子與無神論者結婚」(遠高於下一個最不受歡迎的群體——穆斯林——33.5%的比例)。難怪無神論團體談到要效仿民權運動、同性戀者以及女性解放運動的鬥爭策略。他們並沒有聲稱自己受到同等程度的迫害,而是提出,未來的努力應把組織與提高認知度結合起來。「我們想讓人們意識到,他們有些最好的朋友是無神論者,他們所在社區的某些醫生、律師、消防隊長等等是無神論者,」丹尼特說。
但並不是每個人都同意這是正確的努力方向。神經科學家山姆•哈里斯是美國最知名的無神論者之一,他在2004年發表的著作《信仰的終結》(The End of Faith)銷量突破了50萬冊。他認同無神論者的境況「類似於同性戀者,許多人不敢公開自己的信仰取向」,引人注目的是,幾乎每一位接受我採訪的無神論者都談到「公開」或者「隱藏」。然而,哈里斯爭辯說,「鼓噪無神論和圍繞這個變數動員起來進行政治活動是沒有出路的。我支持過這項事業,我仍支持那些組織,我理解他們為什麼這麼做。但歸根結底,給無神論貼上受害者群體的標籤是錯誤的策略,這就好比自稱『非占星家』,我們根本不需要這樣的標籤。」
是不是他們也感到很害怕?「在《破除魔咒》(Breaking the Spell)出版之前,」丹尼特在談到他的新書時表示,「許多人建議我應該先躲起來避避風頭、或者請保鏢、不要公開自己的電話等等。當時我不知道他們的建議是錯的,該書出版幾個月後,很顯然他們說得不對。」
無神論者公開比隱藏也許更好,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內布拉斯加林肯大學(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的社會學家克里斯•加諾(Chris Garneau)在做博士研究時發現,雖說自己承認的無神論者比其他世俗人士(如不可知論者和人文主義者)更容易被掛上污名,但與那些強忍著不說的無神論者相比,坦蕩蕩的無神論者遭受心理困擾的幾率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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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況可能正開始朝著有利於美國無神論者的方向發展。史柏克和西佛曼都聲稱,過去10年裡美國不信上帝的人數差不多翻了一倍,年輕人中無神論者人數增長更快。要驗證這種說法很難,部分原因是「無神論」這個詞本身就是一味毒藥。2008年美國人宗教身份調查(American Religious Identification Survey)顯示:約有12%的美國人是無神論者或不可知論者,儘管只有0.7%的人自稱無神論者,只有2.3%的人不信有上帝。不過,各項調查都同意這樣的說法,即無神論的人氣在上升,儘管基數很小。
是什麼在推動這一變化?「新無神論者」的成功無疑產生了一定影響。有「四騎士」(Four Horsemen)——這名字頗具諷刺意味——之稱的山姆•哈里斯、丹尼爾•丹尼特、理查德•道金斯以及已故的克里斯托弗•希金斯(Christopher Hitchens)的著作都成了《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的暢銷書,銷量高達幾十萬冊。史柏克說,這「大大提升了無神論陣營的知名度」。史柏克說,宣傳活動也產生了「價值數以百萬美元計的免費宣傳」,如Metroplex Atheists在達拉斯—沃斯堡地區推出的「不信上帝照樣做好人」公交車廣告、AHA推出的「不信上帝?沒有問題!」廣告牌,以及美國無神論者協會投放的更為咄咄逼人的廣告語「你知道它們都是騙局」,版面上還印著各大宗教的符號。
從法律上挑戰宗教歧視的令人矚目的案例,也吸引了很多眼球。比方說,AHA在5年前成立了阿皮尼亞尼人文主義者法律中心(Appignani Humanist Legal Center, AHLC),雇了一位全職律師,還利用約30位律師免費提供的公益法律服務,同時「擺脫宗教基金會」(Freedom From Religion Foundation)與美國無神論者協會也利用訴諸法庭的行動來吸引公眾關注宗教歧視。比方說,AHLC成功為西南社區學院(Southwestern Community College)的一位教師爭取到法律和解,這名教師被校方解僱,原因據稱是他在課堂上對學生們說,不應把亞當與夏娃的故事當真。
在分析近年無神論力量壯大的主要原因時,多數人的看法一致。「關鍵在於網際網路,」西佛曼說。「無神論力量增長的原因,是無神論者不再覺得自己是孤家寡人。在我長大時,我只知道自己是無神論者,我得自己騎自行車去公共圖書館,借閱唯一一本有關無神論的館藏書——喬治•史密斯(George Smith)的《否定上帝存在的理由》(The Case Against God)。如今,每一位無神論者都能登陸Facebook或Myspace,找到數以百萬計的志同道合者。」
約翰遜能夠證明網際網路的威力。「我找到了德克薩斯東部無神論者的網址,並通過該網址,找到了「自由思想交友會」(Fellowship of Freethought)、達拉斯無神論者協會、普萊諾無神論者協會,以及形形色色的其它團體,我的反應是:『哇,原來並不是只有我一個人』……當知道離此地1個半小時車程範圍內至少有400多位(或許多達數千)志同道合者時,就足以讓我不再感到孤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