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完善、嚴格執行法律 不斷嚴重的大氣污染和其他環境污染使日本國民和政府都認識到,他們當時的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是嚴重對立的,這種局面必須改變,否則將嚴重危害到日本人的健康和生存。「即使為了工業發展,也絕對不允許污染髮生」,這樣的口號越來越深入人心,國民反污染的輿論急速高漲。 日本的第一部空氣污染控制法是《煤煙排放控制有關法律》,於1962年12月正式生效。日本將環境污染稱為「公害」,1967年,日本制定了《公害對策基本法》,並在1970年的「公害國會」上進行了大規模的法律修訂和新法制定。此屆國會修訂的《公害對策基本法》和《防止大氣污染法》,成為日本大氣污染對策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礎。 1970年,日本公布(或修改後重新公布)了14項有關公害的法律,除《公害對策基本法》和《大氣污染防止法》外,還包括《道路交通法》《噪音管制法》《廢棄物處理法》《下水道法》《防止公害項目費企業負擔法》《防止海洋污染法》《有關人體健康的公害犯罪處罰相關法律》《農藥管制法》《防止水質污濁法》《自然公園法》《有毒物及劇毒物管理法》。 1971年,日本成立了環境廳,各都道府縣、各市町村也都設置了政府環保機構。這些法律和機構,形成了直到今天仍高效運行的治理公害的框架。1993年,日本通過了《環境基本法》,對有關治理公害和保護環境的法律進行了進一步修改完善。 從《公害對策基本法》發展成為《環境基本法》,標誌著日本的環境政策的基本思路發生了重大轉變。不僅是城市生活型的大氣污染和水質污染問題,還有其它領域,如廢棄物、化學物質引起的對環境損害的風險問題、自然及生態系統的保護問題、生物多樣性和全球變暖等問題,都是《環境基本法》和基於該法的環境基本計劃的基本目標。這部法律把環境作為一個整體來考慮,要求在"循環"、"共生"、"參與"及"國際合作"四項原則下,使社會經濟活動最大程度地減少對環境造成的負荷。 立法后,嚴格執行法律也非常重要。1970年後,日本的地方公共團體興盛起來,每年提出大量的公害意見,都能得到政府的及時回應和依法處理。1970年地方公共團體提出的公害意見合計59467件,其中大氣污染12911件,水污染8913件,土壤污染67件,噪音、震動污染22568件,地基沉降11件。之後逐年增高,到1972年達到21576件。此後,開始下降,到1979年,降到14591件。到1979年,日本的大氣污染在許多地方都得到了比較好的治理,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1955-1973:脫硫 日本的大氣污染對策,大致可劃分為兩個時期,前一時期是從1955年至1973年。這一時期由於在沿海大規模建設聯合企業,致使能源政策由煤炭向石油轉移,也造成大氣污染類型從以粉塵型為主轉向以硫氧化物型為主。為了「脫硫」,日本政府制定規則,指導工業界引進低硫原油,規劃和引進重油脫硫裝置、引導民間革新和投資於排煙脫硫裝置等的污染管理技術,使工業發展造成的大氣污染在短期內得到較大改善。 當時的污染對策體系的主要內容包括:一,依據《公害對策基本法》針對工業界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二,為恢復環境、補償損害和控制污染的目的,對工業污染源收費,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污染者負擔原則;三,設置環境廳作為一元化的行政部門,依據上述法律和原則賦予其環境方面的規劃、立項、執行的責任和權力。 從1970年時起,日本開始實行全國範圍內的防治污染對策。除了制定環境質量標準(1969年2月)、實施排放控制(K值控制規定從1968年12月第一次制定,到1976年9月第八次修訂,1974年以後制定總量控制規定)之外,在民間也採取了諸如燃料的低含硫化、向LNG(液化天然氣)燃料轉換及安裝煙氣脫硫裝置等諸多對策。這些措施使大氣中的二氧化硫濃度的年平均值在1975年下降到與環境質量標準值相當的0.02ppm(日平均0.04ppm大致相當於年平均值0.02ppm)水平。經過不懈努力,在經濟上沒有受到嚴重影響的情況下,日本最終實現了工業「脫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