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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將強化「海上執法權」 未對中國漁政船「加以限制」(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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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裡人 發表於 2011-1-9 23: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莊裡人 於 2011-1-10 09:31 編輯



環球網記者王歡報道 日本海上保安廳擬修改部分法律,進一步加強其所謂的「海上執法權」。日本媒體有消息稱,日本國交相1月7日宣布了有關強化「海上執法權」的基本方針,還對武器的使用標準進行了「規定」,但並未對中國漁政船「加以限制」。


  日本共同社1月7日報道稱,針對2010年發生的中日釣魚島撞船事件,日本國土交通相馬淵澄夫7日宣布了一項有關強化日海保廳「海上執法權」的基本方針,將對武器使用標準進行驗證,並明確將「領海警備工作」作為海上保安廳的任務。


  日本國交省為研究具體的制度改革,將成立研究會並於7日下午召開首次會議。研究將涉及《海上保安廳法》、《領海等外國船舶航行法》等法律的修訂。


  據報道,馬淵澄夫在當天的記者會上稱,在中日撞船事件中,日本海上保安廳的做法「很妥善」,他還稱,但事件發生前的「驅逐」、「勸告」、「命令」等「執法權」未能得到「充分行使」,希望能夠修改相關法律。


  另外,關於武器使用標準,他認為也應研究運用一些諸如水槍等具有一定「威嚇」、「壓制」效果的裝備。


  另據日本《產經新聞》報道稱,針對與日本海上自衛隊採取「聯動機制」的提案,日本國交相馬淵澄夫認為,雖然考慮到該提案「很有必要」,但如果和外務省等其他省廳發生「糾纏」,將是產生「麻煩」,「目前該提案尚需時日」。

針對馬淵澄夫宣布的相關提案,日本時事通訊社1月7日的報道中還提到了中國漁政船。報道稱,在日本海上保安廳此次宣布的基本方針中,中國漁政船不在「對象範圍」內,沒有對中國漁政船等公用船進行「限制」。而根據國際法,日本海上保安廳也沒有權利要求中國漁政船「停船」,並實施「登船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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