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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罵人和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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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suo 發表於 2009-11-24 03: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變形金剛·

  一.「不自由,毋寧死」

  自由是最重要的人權。「不自由,毋寧死」,這是美國立國先父之一的帕特里克·亨利,面對英國統治者對殖民地人民追求獨立自主運動的鎮壓而發出的強烈呼聲,它代表了熱愛自由的人們的心聲,在過去二百多年中得到了全世界無數人的響應。

  美國憲法及其多項修正案申明公民享有多項政治權利,最引人注目的第一修正案,就是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言論、新聞、和集會的自由。這四大自由中的言論和新聞自由都是表達自由,可以說表達自由又是各項自由中最重要的,是其它自由和人權的重要保證。十七世紀的英國詩人約翰·彌爾頓(John Milton)就曾著文,反對議會通過法律建立出版審查制度,為出版自由和言論自由進行了熱烈的辯護。他在《論出版自由》(1644年)一文中呼籲:「給我根據良心去認識、發聲和自在辯論的自由,該自由高於所有自由。」美國第一任總統喬治·華盛頓警告說:「如果言論自由被剝奪,我們就會象沉默的羔羊被領向屠宰場。」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本傑明·卡多索(Benjamin Cardozo)則明確指出:「表達自由是母質,是幾乎一切其他形式的自由所不可缺少的條件」。

  表示「自由」的兩個英文詞liberty和freedom,意義非常相近,經常被混用,一些討論自由的著名作家就不加區分,如十九世紀哲學家約翰·密爾(John Stuart Mill)和二十世紀哲學家以賽亞·伯林(Isaiah Berlin)。從詞源上講,這兩個詞都是指非奴役狀態,但liberty另有優越、充裕、高貴等含義,指人的社會地位,偏重政治制度上的自由,表示民眾與國家的關係,涵蓋的範圍較廣。而freedom有屬於自己、親愛等含義,指人的生活環境,偏重人身自由,表示個人與社區的關係,涵蓋的範圍較窄。在美國人的政治生活中,提到自由,早期多用liberty,現在則常用freedom。

  關於「自由」概念更重要的區別是「積極自由」(positive freedom)和「消極自由」(negative freedom)兩種意義。用哲學家艾里希·弗洛姆(Erich Fromm)和以賽亞·伯林的話來說,就是「freedom to」(去做某事的自由)和「freedom from」(免於被迫做某事的自由)。前者是指個人參與社會集團決策過程的自由,表示個人有權力和條件充分發揮自身的潛力;後者表示個人免受政府和社會約束的自由,表示對政府權力的制約。在歷史上,早期的自由概念主要是積極的,強調民眾的政治權利,如選舉、參政、結社等,與民主和法制緊密相連,是社會契約意義上的自由。消極自由的概念是更近代的產物,隨著文藝復興和宗教解放運動,人們對社會體制有了更深入的思考,逐步認識到積極自由被當權者濫用的危險,民主政體有走向獨裁專制的可能,因此強調對不同意見的寬容和對個人價值的尊重,認為自由的真諦是免受權威限制,個人行動儘可能少地受到政府和他人的干預或強迫。在近代,積極自由之被濫用,莫過於共產主義實踐。消除三大差別,人民當家作主一類提法,似乎是要百姓最大限度地享受積極自由,實際上卻是最大限度地侵犯了他們的消極自由。

  自由的積極和消極兩種意義在許多國家的法律條文中得到了體現,1789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人權宣言》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人權宣言》第6條云:「法律是普遍願望的表達,每個公民都有權力親自或經由其代表參與制訂。無論保護或懲罰,法律對所有人都一視同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有相同的權力根據各人的能力擔任所有官職、公職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外不得有其它區別。」這一條談的是積極自由。第4條云:「自由就是指可任意做所有不傷害他人的事情;因此每個人自然權利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只有那些保證社會其他成員享受同樣權利的限制除外,而這些限制必須通過法律來確定。」顯然,這是在講消極自由。

  二.「我揮拳頭的權力終止於別人的鼻子之前」

  自由是美好的,但不是絕對的,某一個人的自由不能以另一個人或群體的利益為代價。法國《人權宣言》第4條中,包含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理念,就是約翰·密爾總結的「傷害原則」(Harm Principle)。密爾在《論自由》里指出,個人或集體干涉別人行動自由的唯一目的是自衛,即阻止某個人的行動傷害他人。不能因為自己認為某些事情對某人有益就強迫他去做。他說:「只涉及自身之事,個人獨立性在權利上是絕對的。對於本人,對於自己的身心,個人權力至高無上。」密爾作為功利主義哲學家,提倡社會自由最大化。根據傷害原則,諸如抽煙、賭博、吸毒、嫖娼等害己不害人的事情,一個人可以為所欲為,別人無權干涉。但有一個前提,就是他人權利不容侵害,損人利己的事情不能隨心所欲,這是保證每個人都能充分享受個人自由的必要條件。著名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小奧利弗·溫德爾·赫爾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有一句名言,很形象地表達了這個前提:「我揮拳頭的權力終止於別人的鼻子之前」。

  從理論上講,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人人無拘無束,社會必然陷入無政府狀態,受制於弱肉強食的叢林法則,弱者的各項權利定將受到侵害。要維持一個相對公正、穩定的社會環境,個人自由必然要受到諸多約束。比如你有演講的自由,但不應煽動暴亂;你有討論不同社會制度優劣性的自由,但不能搞武裝起義推翻現行制度;你有讚揚多妻制的自由,但不能真正娶兩個老婆,以免犯重婚罪。不同種類的自由也會相互衝突,如增加稅收辦福利,富人花錢的自由得到一定的限制,而窮人在消費方面有了更多選擇的自由;在市中心設立步行街,走路的自由得到了充分保證,開車的自由就被完全剝奪了。不僅政府和法律會限制自由,私立機構也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員工面臨被解僱的潛在威脅,即使老闆專橫跋扈,也不得不忍氣吞聲。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禁止國會立法侵犯公民自由,只針對聯邦政府,第十四修正案才將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包括進來,但仍然管不了私營機構。

  具體到表達自由,自古以來就受到當權者的諸多限制,出版審查是主要形式之一。十八世紀英國法官威廉·布萊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在其著作《英國法律評註》中,將出版自由定義為「無預先制約」(lack of prior restraint),就是說,在自由社會裡,每個人都有將自己的意見公之於眾的權力,不應受到預先限制,比如在發表文章時不需要預先得到政府許可;但如果其言論有害或違法,則要為此承擔責任。簡言之,就是不能預先制約,卻能過後懲罰。

  預先制約是政府根本不允許自己不喜歡的言論出現,是極端形式的言論審查,遭到多數人的深惡痛絕,在民主社會中沒有多大市場。對於過後懲罰,則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關鍵問題是,什麼樣的言論對社會或個人有足夠的危害,以至於必須受到懲罰甚至被禁止?傷害原則在言論自由上的運用常是一個進退兩難的境地,因為言論的傷害作用,如果有的話,一般是間接的,難以具體判定。但有一點是清楚的,就是如果政府可以隨意對公民以言治罪,則人人自危,萬馬齊喑,必然造成所謂的「寒蟬效應」(chilling effect)。如此,過後懲罰與預先制約並沒有多大區別。如果老百姓怕受迫害,從而高度自律,處處提醒「莫談國事」,到了對那些沒有明文禁止的事情也噤若寒蟬,不敢隨便議論的程度,實際上就等於當權者預先制約了人民的言論自由。為避免「寒蟬效應」,有必要明確規定懲罰的標準並盡量縮小懲罰的範圍。

  在美國,表達自由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憲法條文中對言論自由沒有限制。和平時期社會環境寬鬆,百姓能夠暢所欲言,但在戰時(包括內戰、冷戰和反恐),壓制言論自由的勢力往往抬頭。如1798年美法衝突期間國會通過的《反煽動叛亂法》、一戰期間通過的《反間諜法》(1917年)和《1918年反叛亂法》,都以法律形式侵蝕言論自由。但民眾也以憲法為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將為自由之戰的戰火燃到了法庭之上。上面提到的赫爾姆斯大法官,在「申克訴合眾國案」(1919年)的意見書中提出了著名的「清楚而現實的威脅」(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原則,其要點是,政府可以限制個人的言論自由,給煽動性言論定罪,但要符合兩個條件:1)此言論煽動具體明確的違法行為,而非只有抽象理論;2)此言論的發表會使違法行為迫切地出現,而非只是有可能出現或在比較遙遠的將來出現。這個原則幾十年來曾被多次運用,使不少涉及軍事機密的新聞報道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憲法保護,如在著名的「五角大樓文件案」(1971年)與「合眾國訴先進報案」(1979年)中,報紙發行單位都取得了勝利。

  三.「思想的碰撞是自由的聲響」

  「清楚而現實的威脅」原則看似有理,但從一開始就遭到有識之士的質疑和批評,並對政府因言治罪的做法提出挑戰。赫爾姆斯自己也很快意識到了這個原則在運用中的潛在危險,在「阿布拉姆斯訴合眾國案」(1919年)的意見書中又提出了「思想自由市場」的概念,以鞏固言論自由的陣地。他指出:「達到終極理想的更好途徑是思想的自由交易,對真理的最好檢驗是思想在市場競爭中令人接受之能力,真理是願望得以實現的唯一可靠基礎。」

  「思想市場」是一個頗為新穎而有用的概念。思想與商品一樣,不能靠一個領袖或幾個精英來規劃、定奪,而要靠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來推動,優勝劣汰,適者生存。所謂「真理越辯越明」,思想不能強加於人,只有經過觀念的交鋒,才能相互檢驗和彌補,認清事實和對錯,找到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為此目的,就需要多種多樣的公共論壇,作為大眾交流思想的平台,不管是電視、廣播,還是報紙、網路,它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

  瓢蟲夫人(Lady Bird Johnson)說過:「思想的碰撞是自由的聲響。」要維持有效的市場機制,必須廣開言路,百家爭鳴,保證各種思想的公平競爭,不能讓一種觀念壟斷市場,也不能允許多數對少數的專制。如人們常說的,真理有時就掌握在少數人手裡。言論自由不只是多數人的自由,也是少數人的自由;不只是受歡迎言論的自由,也是冒犯性言論的自由;不只是符合政治正確性言論的自由,也是政治上不正確言論的自由;最重要的,不只是我的言論自由,也是你的言論自由。對待你認為是錯誤的言論,正確回應不是用法律禁止、用權威制止、用謾罵阻止,而是用你認為正確的道理去說服、去反駁、去爭辯。如密爾所闡述的,壓制不同意見總是罪惡。假如那意見是對的,人們就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人們就失掉了從真理與錯誤的衝突中加深對真理認識的機會。

  言論自由往往被統治者當成洪水猛獸,而實際上,它對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社會進步,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言論自由就象安全閥,能使人們對社會的怨氣和不滿及時發泄出來,這樣就不會聚集起來,變成仇恨和暴力。短期內也許會出現諸多不和諧聲音,甚至不安定因素,但通過眾多小規模磨擦,可以消耗掉大規模對抗的能量,有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言論自由能夠促進社會的逐步調節和改良,使社會制度漸趨完善,避免社會巨變給人民帶來的災難。反過來,沒有言論自由的社會缺少微調的功能,民眾沒有泄憤的渠道,怨氣長期積壓,形成巨大的破壞力量,最終會象火山一樣爆發出來。就像禹和鯀不同的治水方略,疏導或是圍堵,其結果大不相同。中國歷史上多次改朝換代,社會制度卻沒有多大改善,被西方學者總結為「dynastic cycle」,亦即周而復始的暴力革命怪圈。顯然,缺乏個人主義傳統和自由精神是最基本的原因。

  衡量一個社會是否自由的一個重要尺度,就是對異端思想的容忍程度。其實,異端不過是正統給非正統貼的標籤。昨日的異端,有些已成為今日的主流;誰能說今日的異端,不會變成明日的共識?當然,世界是多元的,不同的意見、價值和信仰也許是永遠存在的。思想的碰撞不見得總能產生共鳴,多種理念難以調和,以至於衝突不可避免。即便如此,對話也是重要的,理解和忍讓是解決衝突的有效途徑。就算不能達成共識,也可以求同存異,和平共存。反之,缺乏交流會造成隔閡,隔閡產生恐懼,恐懼帶來對抗,這是個人、團體、種族、地區、國家間矛盾衝突的主要起因之一。

  世事千奇百怪,人生多姿多彩,生活的意義和樂趣在「異」不在「同」。沒有獨立思考、只有絕對服從的伊甸園,或沒有個體差異、只有完全平等的烏托邦,都不是靈性的理想國,而是理性的埋葬場。「統一思想,統一認識,統一步調,統一行動」之類的說法和做法,窒息思想、扼殺人性,蠻橫霸道,荒謬絕倫,為自由人所不齒,也終將被國民所唾棄。

  四.「唯有好人愛自由,余者只是愛放縱」

  在當今美國,批評公職人員的言論自由能夠得到保證,對政府高級官員,媒體上的諷刺和謾罵更是無日不有,一般也不會有麻煩。「言者無罪,聞者足戒」,公眾人物本就應該受到老百姓嚴格的監督和評判。根據所謂的「公正評論」原則(rule of fair comment),有關公共事務的評論,只要立場公正,即使事實有錯,言論有誹謗性,也不應該追究責任。但是針對普通人,還是要謹言慎行。有關私人的言論,應力求事實準確,如果信口開河,給他人名譽造成傷害,就要做好被控誹謗的準備。

  事實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對表達自由最重要的限制就是誹謗訴訟。誹謗分為口頭(slander)和書面(libel)兩種,以書面誹謗為更嚴重的侵權或犯罪行為。隨著各種現代信息傳播方式的出現,兩者的界限漸趨模糊。在廣播和電視上的誹謗言論多被當成是書面誹謗,網路論壇上的誹謗言論則理所當然地被認為是書面的,因為它們以文字的形式出現(儘管是數字化的)。所以,在網路上毫無根據地惡意攻擊某一個人,有可能觸犯法律,惹官司上身。

  不過,網路論壇上的惡言惡語,夠得上誹謗的很少,絕大多數是罵人。其實,辯論時雙方針鋒相對,言辭激烈是正常現象;思想的碰撞,有稜有角,才能撞出智慧的火花。偶爾性起,出口傷人,也可以理解和原諒;狗急了跳牆,兔急了咬人,誰沒有一點臭脾氣?但口無遮攔,整日罵罵咧咧,徒令別人討厭。更多的時候是網上對罵或群罵,污言穢語滿天飛,都想以語言暴力壓倒對方,取得惡口戰的勝利,結果卻總是兩敗俱傷,賠了夫人又折兵。梁實秋先生寫過一篇《罵人的藝術》,其中特彆強調,罵人要出言典雅,不可涉及生理學範圍,更不要提起對方的令堂令妹,免得對方回罵,累及自己家人。反觀當今網上罵客,言語粗鄙,自以為罵技高超,所向披靡,卻每每將自家祖宗八代都搭進去,實乃愚不可及。

  有人說,對方先出惡口,自己回罵是正當防衛。這不過是狡辯。首先,正當防衛只針對暴力威脅,即是在自己(或他人)身體財產受到直接傷害威脅的情況下才能自衛,對虛擬世界根本不適用。其次,自衛行動必須是被迫的,並與受到的威脅相當,不能反擊過度而使衝突升級;網上叫罵卻一個比一個凶,這一條也不符合。第三,有些地方法律規定自衛的人有退避的義務,甚至要求退無可退(retreat to the wall);就象俗話說的,「打不過就跑」,能跑不跑,定要奮起反擊,將對方置於死地,這不是正當防衛,而是故意殺人;按同樣道理,見到罵帖,你大可多點涵養,不予理會,為何定要和對方一般見識?第四,也是最關鍵的,自衛必須是針對迫近的威脅,而不能過後報復;比如強姦犯事後逃跑,受害者追趕上去將對方打死或打傷,不算正當防衛;網上遭罵,你可能是在幾分鐘或幾小時之後才看到,這時候再寫帖回罵,只是報復、出怨氣,與正當防衛沒有關係。

  也有人以言論自由為遁詞,似乎罵人是運用公民權利的高尚行為。這是沒有分清權利與義務、法律與良心的界限。要知道,「能」與「該」是兩個概念,比如亂丟垃圾,即使不違法,也是缺乏良知的表現。網上罵語,就是垃圾,是對網路環境的污染。約翰?彌爾頓說過:「唯有好人愛自由,余者只是愛放縱。」習慣性罵人不是自由表達,而是隨意發泄,不是天性率真,而是道德敗壞。

  顯然地,為了公正,對慣罵者採取一定的懲罰措施是合理的。論壇應該有比較明確的懲罰條例,網管也應該認真擔負起監督的責任。但有人舉起法律武器,以誹謗、bully、性騷擾等罪名將罵人者告上法庭,就有點小題大做了。為如此瑣屑的事提起訴訟,是濫用法律,浪費有關各方的時間和資源。如果起訴的目的是給對方造成精神壓力和經濟損失,就成了報復行為,而非追求公道和正義。至於個別網客,查人真實姓名,向工作單位告狀,往家裡扔石塊,用恐嚇、威脅甚至違法手段逼迫對方噤聲,就超越了道德底線,成了真正的bully。引一句老套名言:「我也許不同意你所說的,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力。」罵人者是可惡,但他們的人權不容侵犯。維持良好的網路環境靠論壇自律,不可輕易引進外力。如果哪個人受到委屈都要政府來主持公道,很快地,公道變成霸道,受到政府的迫害時又由誰來主持公道?

  魯迅先生說:「辱罵和恐嚇決不是戰鬥」。辯論是以理服人,不是以力相爭。其實更多時候,理不能服人,風度才能服人。理性是對待惡口的終極武器,有理有節,自尊自律,不失去你的cool,罵人者相形見絀,任他喊破了喉嚨,也傷不了你一根汗毛。依筆者看來,網上罵人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道德問題。罵人者不必上民事法庭或刑事法庭,而應該上道德法庭和良心法庭。俗話說「人人心裡有桿秤」,「人人」就是陪審團,公論就是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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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02 發表於 2009-11-24 04:10 | 只看該作者
Freedom is not 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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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的盒子 發表於 2009-11-24 04:34 | 只看該作者
自由不能侵犯到人家么,總不能有殺人的自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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