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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禁止利用網際網路等從事違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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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zhh 發表於 2011-3-9 08: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1年03月01日10:32  千龍網
  千龍網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在保護公民合法言論自由的同時,禁止利用網際網路、通訊工具、媒體以及其他方式從事以下行為:

  一、組織、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法規實施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

  三、組織、煽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四、從事其他侵犯國家、社會、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

  管理部門將依法嚴加監管上述行為並予以處理;對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將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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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CreatedGod 發表於 2011-3-9 08:25 | 只看該作者
前幾天運運說造謠是一種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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