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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21: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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霞步思 發表於 2024-10-30 21: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出21: 1-36】【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在出埃及記第二十一章中記載了,當神降臨在西乃山上,對以色列眾人頒布了十誡以後,神就對摩西說:【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這樣...。】神所立的典章就是以十誡的原則,處理人和人之間各樣細節的關係。律法分成三個大部分:誡命、典章和律例。誡命就是上一章所說的十誡,典章就是21-23章所列出的各項民事、刑事案件的審判根據。這些典章是當時以色列人日常生活的規範,百姓在典章面前人人平等,並無高低貴賤之分。律例就是整本利未記,是人侍奉神的時候,所必須遵守的條例。神首先頒布了誡命,作為律法的原則,接著頒布處理人與人之間關係的細則「典章」,最後才頒布有關人與神之間關係的細則「律例」。誡命是由神直接向百姓頒布的,也是神用指頭刻在石版上的,典章和律例都是神吩咐摩西,再由摩西告訴以色列民。典章首先講到怎樣對待奴隸:【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你若買希伯來人作奴僕,他必服事你六年」,「希伯來人」即指以色列人,「奴僕」指沒有人身自由的奴隸。以色列人在同族之間,因窮困或者債務而賣身為奴,在主人家裡必須無償服事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到了第七年,主人必須無條件釋放這個奴僕,不得要求贖金,而讓他自由離去。【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他若孤身來就可以孤身去」,「孤身」指他賣身為奴時,屬單身的身分,在滿了六年之後,仍以單身的身分離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他若是與自己的妻子一同賣身為奴,在滿了六年之後,也可以兩個人一同離去。「他主人若給他妻子,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他若原屬單身的身分,而在服事期間,他的主人配給他一個妻子,妻子也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妻子和兒女要歸主人,他要獨自出去」。主人所配給他的妻子,以及他和妻子所生的兒女,所有權仍屬於主人,所以他沒有權利攜妻帶兒女一同離去。

【倘或奴僕明說:我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或譯:神;下同)那裡,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遠服事主人。】「倘或奴僕明說」,即清楚表明他的心意,他因愛他的主人和他的妻子兒女,不願意自由出去。「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審判官那裡」,因「審判官」是代表神,表示在神面前發願立誓,永不反悔。「又要帶他到門前,靠近門框,用錐子穿他的耳朵」,穿耳的儀式象徵順服,釘入「門框」象徵放棄自由,「他就永遠服事主人」。【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就當待她如同女兒。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人若賣女兒作婢女」,這「婢女」要作主人的妻或妾,「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主人選定她歸自己,若不喜歡她,就要許她贖身」,「歸自己」就是娶她為妻或妾,「不喜歡她」指日後厭倦變心,「許她贖身」就是容許別人替她贖身。「主人既然用詭詐待她」,是指主人背信,違背原來娶她時所作的承諾。「就沒有權柄賣給外邦人」,「外邦人」是指陌生人,就是不可把婢女賣給她不同意的陌生人。「主人若選定她給自己的兒子」,主人若選定她作兒媳婦。「就當待她如同女兒」,指不可待她如同婢女。「若另娶一個,那女子的吃食、衣服,並好合的事,仍不可減少」,主人若娶兩個以上的妻妾,對她們的吃食、衣服,包括同房的事要負責。「若不向她行這三樣,她就可以不用錢贖,白白地出去」,被冷落者就可以自由離去,而不需付出代價。【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就是殺人者償命。「人若不是埋伏著殺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是指人不是蓄意謀殺對方,而是碰巧意外死在他的手中,這樣的事故乃是出於神所許可,不是人力所能控制的。「我就設下一個地方,他可以往那裡逃跑」。神所「設下一個地方」,就是後來的「逃城」。後來神在迦南地,特別為他們設立了六座逃城,來保護誤殺人的命,免得他們被報血仇的追殺(民35章)。【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人若任意用詭計殺了他的鄰舍」,指人蓄意設下計謀殺害人命。「就是逃到我的壇那裡,也當捉去把他治死」,「我的壇」指祭壇,蓄意殺人者,即使他尋求神的庇護,也不能如願,必要治死他。【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就是毆打父母親的,必須被處死。【拐帶人口,或是把人賣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拐賣人口的」,無論已經賣掉或仍未賣掉,只要有拐帶的事實,就必須處死。【咒罵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咒罵父母」也是死罪。「咒罵」就是對待父母的態度惡劣,出言忤逆,甚至開口詛咒,必須被處死。

【人若彼此相爭,這個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卧在床,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人若彼此相爭」,就是彼此打鬥,無論是「用石頭或是拳頭打那個」,若致一方受傷,「尚且不至於死,不過躺卧在床」,說明情形不嚴重。「若再能起來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無罪」。「可算無罪」指不因打傷對方而被治罪。「但要將他耽誤的工夫用錢賠補,並要將他全然醫好」。就是必須賠償對方因受傷而無法作工所遭受的經濟損失,直到全然痊癒,並要賠償醫藥費用。【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用棍子」就是使用器械毆打人。「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主人若將仆婢打到當場出人命時,就要受到懲罰。「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是用錢買的」。「過一兩天才死」,表示主人只是懲戒過重,並非故意殺人。奴隸死亡對主人來說是很大的金錢損失,相當於懲罰了,因此不必再接受額外的刑罰。【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人若彼此爭鬥,傷害有孕的婦人,甚至墜胎,隨後卻無別害」,「墜胎」指因鬥毆所引起的流產,「隨後」指流產之後,「無別害」孕婦沒有其他傷害。「那傷害她的,總要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受罰」,就是在鬥毆中加害孕婦的對手,必須為孕婦的流產和傷勢賠償損失,其賠償數額的根據,是「按婦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審判官所斷的」。【若有別害,就要以命償命,】「別害」指傷害致死,「以命償命」,指殺人者必須賠上自己的性命。因此人人都要尊重生命。【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以手還手,以腳還腳,以烙還烙,以傷還傷,以打還打。】這是司法公正的原則,目的是使懲罰與所犯的罪行相等,避免太嚴或太松,以達到嚇阻犯罪的作用,並非互相報復。【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人」指主人,「一隻眼」指視覺器官變殘廢。「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眼睛殘廢了是嚴重的傷害,作主人的必須因此釋放他,使他得到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打掉一顆牙齒,是比較輕微的傷害。「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從嚴重的傷害,到輕微的傷害,就是包括任何一項人體器官的傷害,都得因這個緣故而釋放仆婢,讓他自由。這是神給被欺壓的奴僕的安慰和補償,他們所得的自由可以彌補他們經歷的痛苦和羞恥。

【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卻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若罰他贖命的價銀,他必照所罰的贖他的命。】「牛若觸死男人或是女人,總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無論是人是獸,神必要追討流血害命的罪(創9:5),因此觸死人的牛,也包括任何牲畜走獸,必要處死它。「卻不可吃它的肉」,因為用石頭打死的牛,肉中有血,而人不可吃血(利7:27)。「牛的主人可算無罪」,因為牛的主人不是故意放任牛傷害人。「倘若那牛素來是觸人的,有人報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著」,牛主知情卻未作防範的措施,「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觸死」,因此「就要用石頭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但神又給牛主一條出路,若死者家屬願意收「贖命的價銀」,牛主就可「照所罰的贖他的命」。這典章背後的原則,是神對人的眷顧和憐憫。【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牛無論觸了人的兒子或是女兒,必照這例辦理」,是指可以依照死者的年齡,計算償命的價銀,合理的賠償死者家屬。「牛若觸了奴僕或是婢女,必將銀子三十舍客勒給他們的主人」,「銀子三十舍客勒」,大概是古時奴僕的身價,「也要用石頭把牛打死」。付了償命銀之外,那牛仍須處死。【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人若敞著井口,或挖井不遮蓋」,中東一帶地方取水的井,在井口上放有扁平石頭作遮蓋之用,取水時推開石頭,之後又放回原處(創29:2-3)。人若在挖井或取水后,放任井口敞開而不予遮蓋。「有牛或驢掉在裡頭」,指牛或驢一旦掉落井中,人力無法立即施救,便會淹死。「井主要拿錢賠還本主人」,井主須估定牲畜的價格,以合理的數額賠償牲畜的主人。「死牲畜要歸自己」,至於淹死的牲畜,則歸給井主自行妥善處理。「這人的牛若傷了那人的牛,以至於死」,兩牛相抵觸,其中一牛觸死另一隻牛。「他們要賣了活牛,平分價值,也要平分死牛」,活牛和死牛全都賣掉,所得價銀由兩個牛主平分。「人若知道這牛素來是觸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著」,之前相觸的兩牛,其中一隻牛若是素性喜歡觸人,牛主卻任令它自由行動,一旦觸死人,「他必要以牛還牛,死牛要歸自己」。觸死人的牛主必須以相等價值的活牛賠償給死牛的主人,至於死牛則歸給自己。由此讓我們看到,神的典章即公義又慈愛,而且是那樣的完善細緻,這些剛剛從埃及出來的奴隸是何等的體會神的眷顧。願我們也要從神的典章中,感受到神的慈愛和公義,我們也要活在神慈愛的恩典里!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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