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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基督教要義(31)卷二第八章 釋道德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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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理不倦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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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1-13 14: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第六條誡命
  不可殺人
  三十九、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既使人類結連為一,人應負起大眾安全的責任。一般說來,一切凶暴,不義,和凡損害鄰捨身體的行為,都在禁止之列。因此這誡命所命令的,是要我們儘力保護鄰舍的生命,保障他們的安寧,時刻注意,使他們不受傷害,在危險時竭力支援他們。如果我們記得這是神聖立法者的話,我們就要注意上帝也要以這個法度來範圍人心。若以為那洞察並看重心思的主,會滿意於僅僅訓練肉體去遵行義,那就未免太可笑了。因此精神上的殺人,也是要禁止的。律法於是命令我們要有保全弟兄的心意。殺人的行為雖然是出於手,但這是出於內心受忿怒和仇恨的影響。你且察看自己在對弟兄發怒的時候,豈能沒有傷害他的念頭?既然你不應當向他發怒,你也不應當恨他,因仇恨無非是長久發怒。不論你如何偽裝,或託詞巧避,但在忿恨之時,你總難免有傷害他人的傾向,假如你堅持否認,你當知道,聖靈已明顯宣布:「凡恨弟兄的,就是殺人的」(約壹3:15)。主基督說:「只是我告訴你們,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太5:22)。
  四十、關於這條誡命的根據,聖經說明兩個理由:人是上帝的形像;第二,人是我們自己的骨肉。所以若我們不願毀滅上帝的形像,就應當尊重鄰舍的安全,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若我們不願失去自己的人性,就當視鄰舍為自己的骨肉。由基督的救贖和恩典而生的動機,等到在別的地方再說。然而這裡所提的兩種自然的理由,是上帝要我們儘力維繫他人的完全,以尊重他的形像,並關切自己的骨肉為動機。所以那僅在外表上不流人血的,不能算沒有犯殺人罪。無論你實行,或陰謀,或只在內心有那危害他人安全的念頭,你就犯了殺人罪。若你沒有竭全力去防護他人的安全,你也就同樣違犯了律法。那麼,對肉體的安全是這麼重要,對靈魂的安全豈不更當注意嗎?因為在主看來,靈魂比身體高貴得多。
  第七條誡命
  不可姦淫
  四十一、這條誡命的目的是要我們洗滌一切的污穢,因為上帝是喜悅貞節和純潔的。其實質是要我們不可因縱慾,或肉體上的不潔,而玷污自己。與這個禁誡一致的積極命令,即是我們生命的各部分均須以貞節和自製持守。他特別禁止姦淫,因為一切的放縱都傾向於此——好使我們因覺得身體的玷污是極惡的,因而厭惡一切不合法的情感。人既不是為獨居而被造,乃是要與配偶結合;上帝為顧念人的需要(這需要因罪惡的咒詛而增加),特別立婚姻制度,這個制度不但是始於他的權威,也是由他賜福分別為聖的。除婚姻以外的其他結合,在上帝看來都是可咒詛的;婚姻的結合是神的安排來補救我們的需要的,使我們不致流於放縱。我們不要自欺,須知除了婚姻以外,男女同居都是上帝所咒詛的。
  四十二、人性原有的構造,和人類墮落後所生的強烈情慾這兩個理由,使兩性的結合成為必要,除了有些人因得著上帝特殊的恩賜,始可免除那種需要。所以讓每一個人檢討自己的稟賦吧。我承認守童身為不可藐視的美德,但有人不能守,有人只能守一時;至於那些不能守的人,就該利用婚姻制度,保持與他們蒙召的程度相稱的貞潔。那「不能領受這話」(太19:11)的人,如果不藉婚姻的幫助,彌縫他們的弱點,那是違抗上帝和他的命令。無論誰都不當學現在的某些人,以為有上帝的幫助,凡事都可做成。上帝的幫助只賜給那些蒙召遵行他的道的人,若忽視上帝為他們安排的方法,而圖以虛論來克服生理上的需要,就是不遵行上帝的聖道。節制是上帝特殊的恩賜,不是隨便給人,也不是給教會的全體,乃是僅給與教會的少數人,這一點業經我主證實。他說: 「有為天國的緣故自閹的」(太19:12),這樣一來,他們可以更加專心致志注意天國的事務。但為要叫人不以為這是人力所能做到的,他先聲明說:「這話不是人都能領受的,唯獨賜給誰,誰才能領受。」他最後又說:「這話誰能領受,就可以領受。」保羅說得更明白:「只是各人領受上帝的恩賜,一個是這樣的,一個是那樣」(林前7:7)。
  四十三、我們既然明知,即使以最大的努力,也不是人人都能夠在獨身生活中保持貞潔,因為那是上帝賜給某些人的特殊恩典,使他們便於做上帝所付託的工作。所以,若我們的生活方式不是按照自己的能力,豈不是違反上帝,和他所賦與的天性嗎?在這條誡命中,上帝禁止姦淫,所以他要求我們保持純潔和貞操。保全純潔貞操的唯一辦法,即是各人按照自己的力量生活。誰都不要以婚姻是無用和不需要的;無論誰都不要過獨身生活,除非他確不需要一個妻子。誰也不要因要求肉體上的寧靜和利益而獨身,但若因不願受婚姻的束縛,俾能忠於虔敬生活的責任,即可獨身。再者因為有許多人只在某時期有這種獨身能力,所以每一個人只可在能夠獨身時獨身。當他的力量不夠克服自己情慾的時候,他就當承認上帝的旨意是要他結婚。關於這一點,使徒有明顯的指示:「但要免淫亂的事,男子當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當各有自己的丈夫。」又說:「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林前7:2,9)。在這裡他首先指明多數的人犯了不能節慾的惡習,其次,是指示凡不能節慾的人,當以結婚為避免不貞的唯一補救辦法。那些不能節慾,又不肯服從使徒的忠告,以結婚補救自己弱點的人,就是犯罪。那些表面上沒有犯姦淫的人,不要自誇,以為自己是如何貞潔;如果在他們的內心,有色慾的衝動,仍然是犯了姦淫。因保羅所謂貞操,在內心的聖潔與肉體的純潔上是分不開的。他說:「沒有出嫁的,是為主的事掛慮,要身體靈魂都聖潔」(林前7:34)當他說明前項勸告的理由之時,他不僅是說一個人與其和娼妓來往,而玷污自己,不如結婚,亦是指:「與其慾火攻心,倒不如嫁娶為妙」(林前7:9)。
  四十四、如果已婚的人認為他們的結合是蒙上帝的賜福,就不可縱情恣欲,玷污自己。雖然婚姻掩蓋了縱慾的羞恥,但千萬不可因此鼓勵肉慾;那已婚的也不要以為一切事都是合法的。丈夫對妻子要有節制,妻子對丈夫也要如此;雙方都要按婚姻的禮節自製。主所設立的婚姻制度,其可貴處為有節制,不可流為淫蕩。安波羅修對縱慾的人曾有又嚴厲又得當的批評,說,夫婦間的房事,如果沒有節制,就等於姦淫自己的妻子。最後,我們要考慮,誰是定姦淫為罪的立法者,這一位就是我們的主,他應完全佔有我們,包括全靈,全魂,和全身。他禁止我們犯姦淫,同時也禁止我們以妖艷的裝飾,猥褻的手勢,或污穢的言語,玷辱他人的貞操。亞基老(Archelaus)對一個衣飾妖冶的年青男子的所說的話是很有理由的:在憎恨污穢的上帝看來,不論在靈魂上或在身體上所表現的淫亂,都算有罪。所以我們要記得,上帝所命令的是貞潔,免得我們對這點存疑不決。主既然要我們保全貞操,凡反乎貞操的行為,他都認為是有罪的,如果我們盼望順從,我們就不可讓內心有淫邪的思念,眼睛也不可有淫亂的表情,身上不可有誘人於邪的裝飾,舌頭上也不應有引起不潔思想的語言,更不應放縱情慾,因為這些邪惡污點,都足以玷污貞操的純潔。
  第八條誡命
  不可偷盜
  四十五、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既厭惡不公平的事,所以各人應享有自己所有的。它的實質即禁止我們貪圖他人的財產,同時吩咐我們努力保全那些合理地屬於他人的一切。我們當知道,一個人所享有的財產,不是出於偶然,乃是由於最高之主的分配;所以,不法地奪取他人的財產,就是侵犯神的分配。偷竊的種類很多:有用暴力奪取他人財產的;有用欺詐騙取他人財物的;又有暗中用狡計,以正義為假面具,侵奪他人財物的;或以花言巧語,假捐贈的名義騙取財物的。我們不必把各種不同的偷竊一一詳述;只要記得,凡偏離愛心,蓄意欺騙,或有損於人,以詭計騙取鄰舍財物,都應視為偷竊。這是上帝對財產惟一的看法,雖然財產也可以經由法律訴訟取得。他看透了人用詭計引誘忠實的鄰舍,直到把他誘入陷井。他知道在殘酷無人道的法律之下,總是強者壓迫弱者。他看見狡猾的人,以餌引誘不謹慎的人。這一切都隱藏著,使人不知道。這個損害,不僅是指金錢,貨物,和土地,乃是指每人所應得的;假如我們不盡責優待人,我們即是詐取鄰舍的財物。如果有一個懶惰的經理或管家,侵吞主人的財物,又不注意料理家事;如果他奢侈浪費他掌管的財產;如果有一個僕人嘲笑主人,泄露秘密,或以任何方法出賣主人的生命或財產;此外,如果主人虐待他的家人,凡此種種,在上帝看來,都是犯了偷竊的罪。因為若有人沒有對別人盡了自己應盡的責任,他就是侵吞他人的財產。
  四十六、我們要切實遵行這條誡命,就當以自己的分額為滿足,除了誠實合法的方法之外,不謀私利;不以不義方法增加自己的財富,亦不以侵犯鄰舍的財產而肥己;不以殘暴或犧牲他人的方法為自己積聚財產;也不為滿足自己的貪慾和揮霍,而不問是非地斂財。反之,我們的目的應該是以忠告和財力去幫助別人保存財產;若我們和姦詐的人接觸,寧願準備犧牲自己一些合法的權利,免得和他們相爭論。再者,我們當儘力周濟貧乏的人。最後,各人當檢討對別人的義務,而忠實地履行。為這個緣故,人民要尊重行政長官,耐煩地服從他們的權力,凡合乎神意的命令,都不可抗拒。在另一方面,所有行政長官都要體恤人民,維持公安,保護善良,懲罰惡人,並要記得在他們的職守上盡忠,對最高的裁判者上帝負責。教會的牧師要忠心做傳道的工作,永不可混雜拯救的教義,要把純正的聖道傳給上帝的子民。他們不但應以教義誨人,還要以身作則;總之,牧師要如好牧人領導羊群一樣。在人民一方面,接待牧師要如同接待上帝的使者和使徒一般,敬重最高之主所給他們的尊貴地位,並且要供給他們日用之所需。父母對上帝所交付的兒女要盡責教養,不可加以虐待,以致惹兒女的氣,使他們疏離,卻要撫愛他們,以寬厚仁慈培養他們的品性。兒女對父母要孝順,這在前面已經說明。青年要尊敬長輩,因為敬老是上帝所規定的。老年人也要以明達的經驗,指導青年,糾正他們的弱點,不以尖刻的話責罵他們,要以慈祥溫和的態度對待他們。僕人對主人要忠心順服,要勤勞工作;不可做表面工夫,要出自內心的誠意,如同服事上帝一般。主人對僕人,也要溫和,不可使氣,也不可遇事苛刻,或心存鄙視;要把他們當作一同服事天上主人的兄弟和伴侶,互相敬愛、親切相待。我說,每一個人要如此考慮自己對鄰舍應盡的職責,切實履行。再者,我們要隨時注意立法者上帝的旨意;要知道這個誡命不但是為我們外表的行為,也是為我們內心的思想而立的,為要我們學習保護別人的財產增進別人的利益。
  第九條誡命
  不可作假見證陷害人
  四十七、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既然就是真實,厭惡說謊,所以我們要持守真實,不存虛偽。這條誡命的實質乃在教導我們不要以誹謗或誣告,損毀他人的名譽,不要以撒謊損害他人的財產;總之,不要以閑言惡語,中傷他人。與這個禁令相連的命令,乃是要我們儘力為他人服務,以說實話來衛護他人的財產和名譽。主似乎是以下面的話來解釋這個誡命:「不可隨伙散布謠言,不可與惡人連手,妄作見證」,又說「當遠離虛假的事」(出23: 1,7)。在別處非但禁止我們在人們當中飛短流長,而且禁止欺騙弟兄(參利19:16);因為他以嚴明的誡命,警告我們不要做這樣的事。他既然已經在前面的誡命中禁止殘酷,淫邪,和貪婪等,所以他無疑地在這一條誡命中是禁止撒謊。撒謊可分為兩類,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提到的。我們或者以誹謗破壞鄰舍的名譽,或者以謊言和辱罵損害他們的利益,不論見證是屬於公堂上司法或屬私人談話性質的,都是一樣。我們必須記得那已經提出的原則,在各種不同的罪惡中,舉一可以反三。有時候所選擇為例子的,只是諸惡中之最顯著的一種而已。然而把那以誹謗和破壞名譽侵害鄰舍的罪,包括在這條誡命之內,是很對的,因為法庭上的假見證總是屬於偽誓。偽誓是玷辱上帝的聖名,這在第三條誡命中,已充分地加以譴責。因此,要遵守這條誡命,必須以誠實無欺來顧全鄰舍的名譽和利益。這誡命的公正乃是自然的義,毋庸贅述。因為好聲譽若是重於財寶的話,那麼污辱名譽與剝奪人的財寶,是一樣大的損害。以妄證剝奪他人的財產,有時更甚於引用暴力。
  四十八、然而這條誡命是何等普遍地被干犯了,不干犯這誡命的真是寥寥無幾,我們總是幸災樂禍,以發現他人的過失為樂。我們不要原諒自己說,在許多時候,我們並沒有說謊。他既禁止我們以謊言傷害弟兄的名譽,也博要我們照事實去保持它的純潔,雖然他僅提防以虛謊毀傷名譽,然而含義乃是要人對別人名譽負責。但那足使我們維護鄰舍名譽的,就是上帝對它的關心。所以破壞名譽的事,是一致認為有罪的。我們所指的詆毀不是指責,指責的動機在於糾正;也不是控告或司法上的譴責,司法上的告發是在要求賠償損害;也不是公開的申斥,因為那是要懲一警百;也不是警告那因無知而蹈危險的人。所指的乃是一種出於惡意,歸罪於人的可惡行徑。這誡命也涉及禁止和猥褻惡意的諷刺,借開玩笑之名,以譏笑他人為樂;這種行為為著得善於戲謔的美名,竟不惜傷及弟兄的情感,因為這種戲謔往往對弟兄的名譽加上了不滅的污辱。如果我們注意那不但有權約制我們的舌頭,而且也約制我們耳目和思想的立法者的旨意,就會知道喜聽譏笑,及輕信攻擊他人的惡語,同樣是受禁止的。如果有人以為上帝只厭惡舌頭上的誹謗,而不擯斥內心的奸詐,這就未免可笑了。我們若有真敬愛上帝的心,就當努力在可能之時,為符合仁愛的美德起見,約束自己的舌頭和耳朵,不注意惡意的戲謔和不良的猜疑,卻要從好的方面去看他人的言行,管制我們的心,耳,舌,以保全大家的名譽。
  第十條誡命
  不可貪戀人的房屋,也不可貪戀人的妻子,仆婢,牛騾,和他一切所有的
  四十九、這條誡命的目的是:上帝的旨意既在使我們的整個心靈完全置於愛的勢力之下,所以我們要把一切心中反乎愛的慾望連根拔去。這條誡命的實質,即是不許我們心中有損害他人的任何慾望和企圖。從積極方面說,我們一切觀念,思慮,決心,和事業,都應該與增進鄰舍的福利相合。但在這裡我們好像遇著一個很困難的問題:如果我們以前所說「姦淫」與「偷竊」兩個名詞,業已包括了放縱的慾望和傷害別人的犯罪意念是不錯的,那麼,似乎無須另立一個條誡命,禁止我們貪戀他人的財產。但這個困難並不難解決,只要我們把圖謀和慾望加以分別就成了。按照我們在解釋前幾條誡命時所說過的,圖謀是心思為不法的慾望奴役而有的意志的同意。慾望的存在卻不必經過思考和意志的同意,只要思想上受著虛妄腐化的目標所吸引及刺激,就活動起來。主以前吩咐我們,要使一切意志,努力,和行動,都服從愛的律法,現在也要我們的一切思想都同受一原則的約束,以免因腐化而發生不正當的衝動。他以前禁止我們心中傾向於忿怒,仇恨,姦淫,劫掠,和虛偽,現在亦不許為這些邪惡的習慣所煽動。
  五十、他要求這樣完全的正直不是沒有原因的。我們心靈上一切能力,都應當受愛的支配,誰能否認這是合理的呢?如果有人離開了愛的正道,誰能否認他的心靈是不健全的呢?為什麼在你的思想中,存有損害鄰舍的念頭呢?豈不是因為你忽視了他的利益,而只想到你自己的利益嗎?若你的內心充滿了愛,就不會受那樣的幻想所影響。內心若為私慾所充斥,自然沒有愛了。有人或許要反對,以為只在心中飄蕩隨即消逝的想像,若被看為心中的私慾而定為罪,未免太不合理了。我的答覆是:現在的問題是關於那種當呈現到知識的領域時,就同時激起了心中情感和貪慾的幻想,因為若情感不受激勵,心靈就不會存任何願望。所以上帝所吩咐我們順從的愛,是不容許為絲毫的貪慾所擾亂的,他要求我們有節製得宜的心,絕不容許它為違反愛的情緒所擾亂。不要以為這種認識是沒有根據的,這是我最初從奧古斯丁得著的。主的目的固然是禁止我們有任何邪惡的慾望,但他也把那些尋常最容易欺騙我們的虛幻快樂的對象,陳列在我們面前,作為實例。他既然把私慾從那些對象中趕走了,就不再讓它有任何餘地。試看律法的第二板,它充分地教訓我們因上帝的緣故對別人所應盡的職責;這整個愛的規律,即是以我們對上帝的尊敬為根據。假若我們的教訓不是以敬畏上帝為基礎,那麼,我們從第二板律法所學習的本分,都將落空。把私慾的禁止分為兩條誡命,聰明的讀者無須我的提示,都要承認這是一種勉強的區分。「不可貪婪」一語的重述,也不是與我們的意見相反;因為在涉及房屋或家庭之後,上帝還從妻子開始,列舉了家的各部分。可見對這條誡命,應該如希伯來人一樣連續地讀下去;總之,上帝是要使每一個人所有的,都有安全的保障,不但不受實際的損害或詐欺的圖謀,亦能掙脫那敗壞人心的貪念。
  五十一、整個律法的趨勢是什麼,現在不難判斷了:就是要實現完全的義,以神的聖潔,作為人生的模範。上帝在律法中對自己的品性敘述得這麼明晰,叫凡遵行的人,在他的生命中彷彿有上帝的形像。所以,當摩西要以色列人銘記律法的實質之時,他說:「以色列啊,現在你上帝向你們要的是什麼?只要你敬畏主你的上帝,遵行他的道,愛他,盡心盡性事奉他,遵守他的誡命」(申10:12,13)。他也在指明律法的目的時,一再向他們申述這個意見。這個律法的教訓之用意,是把人和上帝聯合起來,如同摩西在別的地方所說,是叫人倚靠他成為聖潔。這種聖潔的完成,包括兩個要點,已如上述 ——「你要盡心,盡性,儘力,盡意,愛主你的上帝,又要愛鄰舍如同自己」(路10:27)。第一點,就是我們的心完全為上帝的愛所充滿,然後自然地生出對鄰舍的愛;如保羅所說的:「但命令的總歸就是愛,這愛是從清潔的心,和無虧的良心,無偽的信心,生出來的」(提前1:5)。按照這句話的意思,無虧的良心與無偽的信心,或說真虔敬,乃是愛的根源。如有人以為律法所教的不外是義的開端與初步的原理,是引導人開始善工,而不是引導人完成善工的,這人就是受了迷惑,因為除了摩西以前所講,和保羅以後所教的以外,再也沒有更高的完全。那不滿意這個教訓的人,究竟想進到什麼程度呢?這個教訓是引導人敬畏上帝,以心靈敬拜,遵行他的誡命,謹守他的真理,潔凈自己的良心,而達到誠實的信仰和仁愛。因此,我們對前述律法的解釋得到了證實,即是在這誡命中,找著了敬與愛的一切本分。凡僅注意到律法中那枯燥無味的成分,而以為它只宣告一半神意的人,真是如保羅所說,他們不懂誡命的目的。
  五十二、但因基督和使徒申述律法,有時省略了第一板,所以有許多人誤解他們的話,而想把它們引申到兩板上去。基督在馬太福音中說公義(Judgement),憐憫 (mercy),信實(faith)是律法上更重的事(參太23:23)。他所說的「信實」在我看來,是指對人忠貞和誠實。但有些人因為想把這一節經文引申到全部律法,於是把「信實」一詞,看為對上帝的信仰。這是沒有根據的;因為基督所指的是那些能使人證明自己為義的工作。我們若注意這一點,對那少年人所問須遵守什麼誡命才可以得著永生這問題所得到的答覆:「不可殺人,不可姦淫,不可偷盜,不可作假見證,當孝敬父母,又當愛人如己「(太19:18, 19),就不致再有疑問。因為第一板誡命的服從,大概只在乎內心的傾向,或在乎儀式。內心的傾向無法看到,儀式又常常為偽善者所奉行;但愛的工作足以表現公義。先知書也常有同樣的說法,凡對它們略為精通的讀者,都能熟悉這一點。因為先知勸人悔改,往往省略第一板誡命,強調信實,公義,憐憫和正直。他們這樣說並不是忽視對上帝的敬畏,乃是以這些品德為對上帝的敬畏的證明。大家都知道,當他們討論遵行律法時,一般都是堅持第二板的誡命,因為我們是否愛正義和誠實,主要地是從遵守第二板的誡命才看出來。對我所說人人都能明白,用不著再引經文了。
  五十三、或許有人要問,為要達到正義,究竟待人以誠比對上帝的虔敬更為重要嗎?絕對不是的。然而因為人若不敬畏上帝,就決不能實踐全部愛的本分,所以我們從那些本分的實踐中,可以找到虔敬的證據。此外,主既明白他不能從我們得到什麼利益,正如他曾藉著詩人聲明的(參詩16: 2),所以他不需要我們為他服務,只要我們對鄰舍行善。可見使徒看聖徒的完全都在乎愛,不是沒有理由的(參弗3:17);在另一地方他很適切地說愛「完成了律法」,又加上了一句說:「愛人的就完成了律法」(羅13:8);又說:「全律法都包括在愛人如已這一句話之內了」(加5:14)。他們說的,和基督所都教訓的沒有兩樣。基督說:「所以無論何事,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你們也要怎樣待人,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太7:12)。誠然,在律法和先知中,信仰與一切對上帝合法的敬拜,都是佔主要的地位,而愛則居次要的地位;但主是以為律法所規定的,只是要我們遵行公平和正直,好使我們若對他真有敬畏的心,可由我們的行為加以證明。
  五十四、所以我們得到一個結論:當我們的生活在各方面對弟兄們最有助益時,它就是受上帝旨意的支配,並且是遵照律法的訓誡的。但在全部律法中,我們找不到一個字,給我們規定了某種法則,容許我們可為自己肉體上的方便對事有取捨權。因為人生來就是完全為過分的自愛——不論人是怎樣地離開了真理,卻仍力圖保留的一種慾念——所支配,所以無須再有律法去強調它,它本身已夠強烈了。可見遵守誡命不是為著自愛,乃是為愛上帝和愛鄰舍;凡最不為自己圖謀的生活,就是最聖潔的生活;凡完全為自己圖謀,以自己的利益為思考和追求的唯一對象的生活,就是最壞和最不義的生活,再者,主為要說明我們應如何愛鄰舍,乃以自愛為例,因為沒有比自愛更強的情感了,對他這說法的意義必須小心查究;他不是依照詭辯家的幻夢,把自愛放在第一位,愛鄰舍放在第二位,乃是叫人以那生來限於對自己的愛,轉移到別人身上。所以使徒說:「愛是不求自己的益處」(林前13:5)。他們以為凡按照某標準所制定的,必遜於原來的標準,這個論調一點也不值得注意。因為上帝並非指定以自愛為準繩,而以愛他人為附屬;不過,既然由於天性的墮落,我們的愛一向只以對自己為限,他乃表示應當把愛向外推廣,以熱情和勇氣服事我們的鄰舍,不亞於服事自己。
  五十五、基督在好撒瑪利亞人的比喻中既已說明了「鄰舍」是包括每一個人,甚至連最疏遠的外人也包括在內,所以我們沒有理由把愛的誡命,局限於愛自己的親戚朋友。那些和我們關係較密的人,是有權利先得我們的幫助,這一層我並不否認。因為彼此提攜為人之常情,應該以相互間的親密關係,或由於戚誼,或由於友誼,或由於接近而成比例;這並不觸犯上帝的旨意,乃是他所安排的。我覺得全人類都應該為同一的愛所包羅,不分化外人或希臘人,也不分尊貴的或微賤的,更不分敵人或朋友,因為我們不看他們本身,乃看他們是屬於上帝的;我們一旦偏離了這個立場,就難免陷於錯誤。因此,若我們願奉行愛的真律法,我們就不可看人,因為看人容易引致怨恨,卻應該看那吩咐我們把我們對他的愛推及於全人類的上帝;所以不論一個人的品性如何,我們都要因愛上帝而愛他,這是我們必需有的一個基本原則。
  五十六、那禁止復仇和吩咐愛仇敵的戒律,原是在古代交給全猶太人,以後又交給所有基督徒的;經院學者們卻把它們當作勸告,認為服從與否,可任由我們自由;這隻表現他們的愚蠢或邪惡。他們又以為只有修道士必需遵行這些戒律;這樣自願守誡的修道士,應比一般的基督徒更合乎義。他們之所以沒有把這些當為律法,是因為它們似乎太難遵守,尤其對那些在恩典的律法之下的基督徒是如此。他們竟如此僭妄,想取消上帝那永遠有效的愛鄰舍的律法嗎?律法書上有這樣的區別嗎?剛剛相反,它不是處處有愛仇敵的誡命嗎?仇敵飢餓的時候,要給他吃,當他的牛或驢迷失了路,要牽回來交給他,而當他們負重的時候,要幫助他們,這些話有什麼意義呢?(參箴25:21;出23:4,5)。我們既然因他的緣故善待他的牲畜,卻會對他本人不懷好意嗎?上帝的話豈不是永遠存在嗎?「伸冤在我,我必報應」(羅12:19),另外一段說得更清楚:「不可報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國的子民」(利19:18)。他們若不敢廢除律法中的這些經文,就要承認主是立法者,再也不要把他當作一位參議而已。
  五十七、底下這一段被他們妄加曲解的話究竟有什麼意義呢?「要愛你們的仇敵;咒詛你們的要為他祝福,恨你們的要待他好,凌辱逼迫你們的要為他禱告;這樣就可以作你們天父的兒子」(參太5: 44,45;路6:27)。這一段話所表明的分明不是一種勸告,而是誡命。關於這一點誰都要跟屈梭多模爭論。我們若被摒除於上帝兒女之列,我們還有什麼呢?但照他們的意見,只有修道士才是天父的兒子;只有他們才敢稱上帝為父。這樣,教會是什麼呢?按照他們這意見,教會裡的人不過是異教徒和稅吏,因為基督說:「你們若單愛那愛你們的人,有什麼賞賜呢?就是稅吏不也是這樣行嗎?」(太5:46)。如果他們只留給我們一個基督徒的頭銜,卻剝奪了我們承受天國的權利,我們那才有福呀!奧古斯丁的論據也同樣地有力;他說,上帝禁止姦淫,不許你侵犯你仇敵的妻子,和不許你侵犯朋友的妻子是一樣的。他禁止偷盜,乃是禁止你偷盜任何人的財物,不論是你的仇敵或朋友的。保羅把禁止姦淫與禁止偷盜兩項禁令,合併為一個愛的範疇,並且告訴我們說:「都包括在愛人如己這一句話之內了」(羅13:9)。除非保羅對律法解釋錯誤,否則他的意思是說,上帝命令我們愛人,不但要愛我們的朋友,而且也要愛我們的仇敵。所以那些肆無忌憚地脫除上帝兒女們所共有之軛的人,只顯露自己為撒但之子罷了。他們對這教義所宣布的,要不是由於無比的愚蠢,就是由於無比的鹵莽。所有教父都明認這正就是戒律。在貴鉤利時代,對這問題毫無疑問,可由他的說明看出,因為他把它們當作戒律,從來沒有異議。這些人的辯論是何等的愚笨呵!他說,那些戒律對基督徒是一種過重的負擔,彷彿還有比以全心,全意,全力愛上帝更困難一般。跟這個誡命比較起來,無論何事,愛仇敵也罷,除去復仇心也罷。都算是容易的。以我們的無能而論,其實每宗事,甚至律法中最小的一點,都是困難的。惟獨在主裡面,我們才有力量,所以願他賜予我們他所命令的,並願他隨己意發命令。在恩典的律法之下作基督徒,並不在於放縱不受任何律法的約束,乃是在於被接上基督身上,藉著他的恩典,脫離律法的咒詛。又藉著他的聖靈,有律法銘刻在心裡。保羅用借喻法稱這恩典為律法與上帝的律法對比。他們對關於律法這名詞之爭,實在是一種無謂之爭。
  五十八、他們所稱的「小罪」,即指違背第一板誡命的暗中不敬虔,與直接違背末條誡命的罪。這也是無謂之爭。因為他們下定義說:「小罪是不經深思熟慮,存在內心為時不久的邪惡慾望。」然而我說,邪惡的慾望,除非由於人缺乏律法所要求的,就沒有機會進入人心。比方說,上帝禁止我們拜別的神;當心靈為不信任所侵襲,四處求援,或驟然想依靠別神得福時,這種緒情不管是多麼短暫,究意從何而來呢?豈不是由於靈魂給了這種引誘以有可乘之隙?我們不必更詳細贅述,總之,我們受命以全心全性全意愛上帝;所以,除非我們是以全副精神力量愛上帝,我們就已離棄律法所要求的服從了,因為上帝的權威在我們良心裡還沒有好好地建立起來,這從我們心裡的思想與上帝為敵,反抗他的統治,破壞他命令的執行,可以看出來。末一條誡命便是針對這一點而立的,業已證明了。我們覺得內心有惡念嗎?這樣,我們已經犯了私慾的罪,而且違背了律法,因為上帝不但禁止我們起意或行任何害人的事,甚至禁止我們為私慾所煽動。上帝的咒詛常加在違背律法之人的頭上。所以我們沒有理由使任何稍存私慾的人得以免除死的懲罰。奧古斯丁說:「我們判斷各種罪的性質,不要用欺詐的天秤,按己意評量輕重;我們要把聖經看為主的庫房,從它借用神的天秤,來衡量輕重:或更真確地說,自己不要衡量,只要承認上帝已定的重量就行了。」聖經上怎麼說呢?保羅說:「罪的工價乃是死」(羅6:23),足以證明他並不知道這無根據的區別。既然我們作偽的性癖已經夠深了,就不應該再加上這種麻醉物,使我們的良心更加麻木。
  五十九、我希望這些人要考慮基督所說的話的意義:「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又教訓人這樣作,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太5: 19)。他們膽敢這樣減輕那違反律法的罪,以為這罪不致死,這些人不就是屬於這一類人嗎?其實他們所應考慮的,不但是命令的本身,而且是命令的發布者,因為在最小事上違犯他所立的律法,也是貶損他的威權。他們難道以破壞神的莊嚴為小事么?最後,如果上帝在律法中聲明了他的旨意,那麼,凡是違反律法的,都是他所厭惡的。他們難道會假裝以為上帝的忿怒竟如此被削弱了,以至死亡的刑罰不能立刻臨到嗎?如果他們肯聽從他的聲音,不以無價值的詭計蒙蔽真理,就會聽到他的宣布說:「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結18:20),並上節所引證的「罪的工價乃是死。」他們承認是罪,因為無法否認;不過他們爭辯說那不是「死」 罪,因為他們一向都任由自己溺於昏迷;遲早他們應該再學習運用自己的理智。假如他們執迷不悟,我們就將和他們分手。上帝的兒子們應該知道,凡罪都是必死的。這是因為罪是背叛上帝的旨意,勢必引起他的震怒;罪是違反律法,而神對此所宣布的審判是沒有例外的;並且聖徒的過失之算為「小罪」,不是由於那些罪的性質,乃是因為他們藉上帝的憐憫而得的寬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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