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許願和起誓的條例>

[複製鏈接]

3233

主題

3253

帖子

5萬

積分

貝殼光輝歲月

Rank: 6Rank: 6

積分
51002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霞步思 發表於 2025-2-10 05: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許願和起誓的條例>
讀經【民30: 1-16】【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在民數記第三十章中記載了,神頒布許願和起誓的條例。首先【摩西曉諭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說:『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人若向耶和華許願或起誓,要約束自己,就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神籍摩西特別向「以色列各支派的首領」頒布許願和起誓的條例,就是要他們帶領百姓學習靠神爭戰。以色列人即將開始與米甸人爭戰(31:3)、與迦南人爭戰(32:17)。神百姓的爭戰是靠神爭戰,所以會在爭戰之前向神「許願或起誓」。因此神此時清楚地頒布許願和起誓的條例,免得百姓因著隨意「許願或起誓」而得罪神。神從來沒有強迫人許願或起誓,但是,人一旦向神許了願后,就必須履行。一個真正敬畏神的人,不但要絕對地接受神的話,也要絕對地履行自己向神所說的話,就是「不可食言,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口是心非的人可以自欺欺人,但卻不能逃過神的鑒察,因此我們向神怎樣說,就應當怎樣在神面前活。「許願」在這裡特指自願承諾自己會履行某事,為表達對神的心意。舊約聖經中有許多許願的例子,就如雅各向神許願(創28:20-22);哈拿向神許願獻兒子(撒上1:11)。然而人很可能會忘了對神所許的願,但神會不忘記。故在神面前「許願」是很嚴肅的事,因此【你向耶和華你的神許願,償還不可遲延,因為耶和華你的神必定向你追討,你不償還就有罪;】(申23:21-22)

【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若向耶和華許願,要約束自己,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為她父親不應承。】「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並不是指未成年,而是指未出嫁。女子還在父家的時候,若許了願,父親也聽見了,「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因父親是一家之主,是未出嫁女兒的權柄,所以當父親聽見女兒所許的願而默默不言時,那她許的願就成立了。「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若父親「不應承」未出嫁的女兒的許願,她就不應當堅持,即使是為了「向耶和華許願」,這樣「屬靈」的理由而不順服,神也不悅納。因此未出嫁的女兒住在父親家中,應該順服一家之主父親。即使父親的決定不對,神也會向承擔屬靈責任的父親追討,並且「赦免」女兒,不需要女兒憑著血氣堅持己見。所以這個條例對女兒是屬靈的保護,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轄制。對父親卻是需要謹慎自己的責任,而不是隨意濫用的權柄。

【她若出了嫁,有願在身,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她丈夫聽見的日子,卻向她默默不言,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她若出了嫁」,表示女子已經訂婚或結婚。「有願在身」,指女子帶著所許的願或起的誓出嫁為人妻。因著丈夫是妻子的頭,妻子所許的願或起的誓,就需要看丈夫是否認同。所以當女子帶著所許的願出嫁時,她丈夫就有權柄同意或不同意妻子所許的願。若她的丈夫知道了,「卻向她默默不言」表示默認,那她許的願就成立了。「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就算廢了她所許的願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耶和華也必赦免她」。「不應承」指不同意。這「冒失話」,是指妻子出嫁后輕率地許願。神給丈夫權柄「廢了」妻子在神面前的「冒失話」,這是對妻子的屬靈保護。神也給丈夫權柄「廢了」妻子出嫁前在父家「所許的願」,是要維持全家的同心。即使丈夫的決定不對,神也會向承擔屬靈責任的丈夫追討,並且「赦免」妻子,不需要妻子憑著血氣堅持己見。因此這個條例對妻子是屬靈的保護,而不是限制自由的轄制。對丈夫卻是需要謹慎自己的責任,而不是隨意濫用的權柄。【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就是她約束自己的話,都要為定。】因為「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已經失去了作屬靈保護的丈夫,所以她們所許的願和起的誓就由自己定準,她們也要自己負起屬靈的責任。【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在婦人離婚或喪偶之前,「她若在丈夫家裡許了願或起了誓,約束自己,丈夫聽見,卻向她默默不言,也沒有不應承,她所許的願並約束自己的話就都要為定」。而「丈夫聽見的日子,若把這兩樣全廢了,婦人口中所許的願或是約束自己的話就都不得為定,因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耶和華也必赦免她」。因此離婚或喪偶並不影響丈夫以前做出的決定,因為在婦人離婚或喪偶之前,由丈夫在神面前承擔屬靈的責任。

【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因丈夫聽見的日子向她默默不言,就使這兩樣堅定。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凡她所許的願和刻苦約束自己所起的誓,她丈夫可以堅定,也可以廢去」。因丈夫是妻子的頭,丈夫就有權柄同意或不同意妻子所許的願,所以女子從前在夫家所許的願和起的誓仍由丈夫定準。「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就算是堅定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她丈夫若知情默認,那麼妻子所許的願和所起的誓,就算成立。「但她丈夫聽見以後,若使這兩樣全廢了,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她丈夫聽見妻子許願或起誓之事,當時已經默認,過後卻又「全廢了」,他就要負起妻子違背許願和起誓的罪過,在神面前「擔當婦人的罪孽」。即使丈夫後來的反對是有道理的,但因為他沒有當天就反對,所以神照樣要向他追討沒有及時履行屬靈責任的罪。【這是丈夫待妻子,父親待女兒,女兒年幼、還在父家,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神給以色列人這些條例,其目的乃是保護人,不因愚昧地許願和起誓,而帶來嚴重後果。也借著這些條例教導他們要為自己所說的負責,並學習在神面前守住自己的地位,就是兒女要順服父母、妻子要順服丈夫,即使向神「許願和起誓」也不得違反這律例。這與新約的教訓原則上是一致的:【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督愛教會,為教會舍己。】(弗5:22-25)【你們作兒女的,要在主里聽從父母,這是理所當然的…你們作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弗6:1-4)為此,願我們的家庭也都要遵照神頒布的律例行事!阿們!
「創25: 1-34」「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在創世紀第二十五章中記載了,亞伯拉罕的晚年,包括他的再婚及逝世,還有以撒的後代。這裡說亞伯拉罕「又娶了一妻,名叫基土拉」,別處聖經稱她為「妾」(代上1: 32),所以她在神面前的地位不能與撒拉相題並論。「基土拉給他生了心蘭、約珊、米但、米甸、伊施巴和書亞…。」基土拉的後代也是阿拉伯各族的祖先,他們並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2 06:20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