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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簽證類型: J-1交換學者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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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逢_一笑 發表於 2005-7-27 02: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簽證類型: J-1交換學者簽證

【】J-1簽證是簽發給赴美國參加由美國新聞總署所批准的有一定規模的國際交流計劃之訪問者的一種簽證。其目的在於促進美國和其他國家在文化、教育、科研等領域內的相互交流,以增加彼此的了解,促進國際合作,加強國與國的關係發展。舉辦這種交流計劃的主辦人必須有一定的聲望或是領域權威。交流項目包括由美國有關政府機構擬定、外國政府機構提出、或由美國的學校、企業、科研機構等申報的項目,政府參加交流計劃的人員一般是與該項目領域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由政府或民間機構指派,個人也可直接提出申請,獲得批准者可以在美國從事有關學習、實習、培訓、工作成研究。

簽發J-1簽證的對象

(1)學生。以交換訪問者身份參加某種學習。

(2)教師,教授,研究人員及特殊枝能者。

(3)國際訪問者。國際訪問者赴美的目的在於促進文化交流,比如赴美國參加大型國際學術著作的編撰出版,或者在迪斯尼樂園的動畫設計中心工作等。

(4)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可以以j-1身份赴美參加培訓計劃,其在美居留期以完成培訓計劃所需時間為準,但最長不超過7年。

(5)參加其他醫學計劃。參加除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培訓計劃以外的其他醫學培訓或實習計劃者,也可以以j-1身份赴美。其在美居留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6)工商培訓人員。赴美參加工業或商業方面的培訓人員,也可以以J-1身份赴美。其在美居留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

(7)國際通訊署僱員。由美國國際通訊署向海外招聘的僱員可以按照這一特別計劃以J-1身份赴美工作。其在美居留期限最長可達10年。

(8)美國研究所研究助理。參加美國健康研究所主辦的特別項目,以持J-1身份赴美,其在美居留時間最長不超過5年。

申請條件

申請J-1簽證需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所參加的交流計劃須是由美國新聞總署所批准的。美國任何機構、學校、企業或研究機構之函際交流計劃,必須首先獲得美國新聞總署的批准,只有獲得批准的交流計劃才有資格簽發給參加該計劃的外國人申請簽證所必須提交的IAP-66表,即「資格證書」。

2.要想申請J-1簽證進入美國,必須首先被某項獲得批准的交流計劃所接納,成為該計劃的參加者。如果申請人符合條件,被接受參加該交流計劃,即可獲得申請簽證所必須的「資格證書」。

3.有可靠的經濟來源。在不同的交流計劃中,申請人赴美的經費來源可能按具體的情況分別為由自己提供、獎學金、研究經費或工作報酬。但不管是哪種來源,申請人都必須提供在美生活期間的經濟來源證明。

4.申請人必須具備所需要的英文知識以完成文流計劃所規定的內容。

5.同所有非移民簽證一樣,申請人在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供證明或以某種方式使簽證領事相信,申請人在完成交流計劃或簽證到期時,會離開美國返回其居住國。

如何申請參加交換訪問計劃

美國新聞總署迄今批准的交流計劃已超過1500種。這些計劃涉及各行各業,上至政府機構,下至普通學校,簽證也沒有配額限制。凡申請獲準的交流項目均有接納交換訪問者的計劃和途徑。這些途徑包括政府機構之間的指派人員,兩國科研機構或學校的人員互派,計劃主辦者的既定接納對象等等。任何交流計劃都旨在增強和擴大國際間的文化,教育、科技等交流,其接納的對象也採用擇優選擇。除了指派性地參加交流計劃外,各交流計劃也按要求接納個人申請者,因此,申請人如果認為自己在某一領域有獨到的專長或想以交流計劃為途徑深入自己的研究,也可以向交流計劃的主辦者直接申請。

外國醫學院畢業生如果要參加有關的交流計劃,除了符合統一的要求外,還必須通過美國外國醫學院畢業生教育委員會所制訂的考試。

此外,持J-1簽證的外國醫學院畢業生按規定必須受回國兩年的限制。持J.1簽證的其他交換訪問者,有一部分可以按規定申請豁免,但外國醫學院畢業生一般不可以申請豁免。

對J-1交換訪問者回國居住兩年的規定

J-1簽證的制訂,既是為了美國的利益,又是為了其他國家的利益,為了保證這一計劃的實施,政府或有關機構都給予了參加交流計劃的人員在工作、獎學金及簽證方面的優待。同時,為了保證參加交流計劃的交換訪問者赴美學習進修的目的,是為其居住國而不是為美國服務,因而制訂了J-1變換訪問者在赴美活動結束后須返回其居住國服務2年的規定。而且,離美后如赴第三國,該時間不能納入2年的期限。2年以後才能申請其他簽證重新進入美國或申請在美永久居留。

由於交流計劃涉及的範圍廣,因此並非所有J-1交換訪問者都必須回國居住2年,按照規定,以下人員受回國2年的限制:

  1.赴美進修的外國醫學院畢業生,

  2.交換訪問者赴美參加交流計劃的經費由美國或外國政府所提供,

  3.赴美參加交流計劃的訪問者,其學習或進修的學科被美國新聞總署列入系該國所缺乏的專業。

如果屬於受回國2年限制的交換訪問者,在申請簽證時,其護照、簽證或IAP-66表會被領事註明受回國2年限制。不過,決定持證人是否受到該限制的是美國移民局,而不是領事。有的領事在簽證時,對J-1申請者一律註明須回國2年。

持J-1簽證的變換訪問者也可以在美國的學校或研究機構以學生的身份進行學習。

申請程序

凡要申請J-1交換訪問者簽證,必須首先被美國新聞總署所核准的交流計劃所接納。參加這些交流計劃,可以是通過政府部門或有關機構的指派,也可以通過自行申請而獲得,申請人只有獲得認可參加交流計劃后,才能得到簽證所需的「資格證書」(IAP-66表)。

在獲得某項交流計劃的接納后,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是在美國境內還是境外,或者根據所參加的變流計劃的性質及在美可能獲得的居留期限來決定在哪裡申請簽證。如果申請人在境外,則只有向使領館申請簽證,如果申請人在美國境內,則可根據自己所參加計劃之性質,在美期間的經濟來源及可能獲得的居留期限來確定申請的地點,如申請人獲得批准,其家屬也可隨行,如果申請入所參加的計劃背景較為有力,如政府機構舉辦的大型交流計劃,並獲得可靠的經濟來源,如獎學金或工作保障,同時英語也較好,則不妨考慮境外簽證。反之則以在境內轉換身份為好,因為在境外簽證領館對申請人的經濟來源及英文水平都有較嚴格的要求。

所需要的申請文件

申請人向其居住國的美國使領館申請簽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0F-156表,即「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2)IAP-66表,即「資格證書」。

  (3)護照。

  (4)照片。

  (5)如有隨行眷屬,則應提交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

  (6)如再婚,則應提交原有婚姻關係證明,如離婚證、配偶死亡證等。

  (7)經濟來源證明,如獎學會或工作證明。如果沒有獎學金或工作提供,申請人則需提供其他經濟來源證明,如本人的銀行存款證明、父母或親戚的經濟擔保及收入證明。該證明至少應保證申請人在美國第一年的費用。

  (8)英語水平證明,判斷申請人的英文水平,領事一般是通過面談。申請人也可提交有關的考試成績證明等,當然,對英語水平的要求並非每個領事完全一樣,但申請人如果根本不懂英文,其獲得簽證的機會就很低。

如果申請人持其他非移民簽證已經進人美國,只要獲得批准參加某一文流計劃、則可在境內直接向移民局申請轉換身份。不過申請人必須是持可以轉換身份的簽證合法進入美國,而且沒有非法工作的記錄,其I-94人境記錄卡未過期,向移民局申請轉換身份需提交以下材料:

  (1)IAP-66表,即「資格證書」。

  (2)I-539表,即「非移民身份延期/轉換申請表」。

  (3)I-94入境記錄卡。

  (4)如有隨行眷屬,則需提交關係證明,如結婚證、子女出生證等。

  (5)如再婚,則需提交原有婚姻關係證明,如離婚證、配偶死亡證等。

  (6)經濟來源證明。

  (7)證明在參加交流計劃結束後有返國意圖的證明。

  (8)申請費。

有關在美國工作的規定

持J-1簽證進入美國或在境內轉換身份的交換訪問者,可以按以下三種不同的途徑在美合法工作:

  (―)計劃內的工作

  許多J-1交流計劃本身就給參加該計劃者提供工作,特別是學院或大學的教授、醫學院畢業生等,通常都有業餘教學或助教工作。這種包括在交流計劃內的工作,不管其工作地點在哪裡,均無需向移民局申請工作許可。

  (二)實習工作

  如果J-1簽發的目的是參加學習計劃,參加者在該學習計劃結束后可獲得18個月的實習工作期。但該項工作必須是同學習計劃有關的工作,實習工作向該計劃的主管官員提出,獲准即可,不須向移民局申請。

  (三)出於經濟需要的工作

申請人進入美國或在境內轉換身份獲准后,如因經濟情況的變化,使申請人因經濟上的困難而無法完成所參加的計劃項目時,則可申請工作許可,但其條件是不改變申請人作為交流計劃的全時參加者。出於經濟需要的工作許可沒有專門的申請表格,也無須由移民局批准,只要有主管官員的書面批准即可。申請信函可參見第七章信函部分。 http://www.

如何申請回國居住兩年豁免

J-1簽證回國居住2年的規定,是指該簽證或身份持有人在其參加的交流計劃結束后,不得在美國境內申請延期、轉換其他非移民簽證或者申請永久居留,必須返回原居住國,2年以後方可再次申請進入美國的同類或其他非移民類簽證或申請在美國永久居留。由於J-1簽證涉及的範圍廣,人員結構也各有不同,因此按移民法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豁免回國2年的限制。

  (1)申請人居住國之政府不反對此種豁免。其證明是由該國政府或其在美國的使領館或領事機構所出具的「不反對書」;申請人在提出綠卡或其他簽證申請時,隨同附上申請函和「不反對書」影印件即可。不需填寫專門表格。「不反對書」正本將由申請人居住國之政府通過外交渠道直接送達美國政府,對基於不反對的豁免申請,只要申請人參加交流計劃的費用不是由美國政府資助的,其申請一般都可獲得批准。

  (2)由美國政府機構出面特別要求者。如果是基於美國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要求者,也無須填寫專門表格(有關機構的自備表格除外),該機構將會負責申請事宜。此種申請的批准與否一般取決於申清人留在美國對有關政府機構或交流計劃主辦者的重要性有多大而定。

  (3)其回國居住2年將給其作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家屋帶來極大的困難。

  (4)返回其居住國將會受到迫害。

  如果申請人要求豁免是基於給在美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家屬帶來極大的困難之理由,或者返回其居住國將會受到迫害,申請人必須填寫I-612 表,即「回國居住豁免申請表」,並提交有關證明,申請寄往地方移民局或按規定向地區移民服務中心申請。移民局將根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作出初步決定,然後將其申請轉至美國新聞總署。美國新聞總署在對申請案審核後作出建議性意見,再將申請發回移民局,移民局一般都遵從新聞總署的意見,對申請作出最後決定,申請人的豁免申請如果被拒絕,不可以申訴,也不得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美國新聞總署對豁免申請有最終決定權。

對持J-1簽證的外國醫學院畢業生申請豁免回國居住的條件有相當嚴格的要求。即使其居住國政府不反對豁免,該學生也很難被批准豁免。但監於美國醫療機構以及邊遠地區對醫生的需求,1996年的移民改革法案對外國醫學院畢業生申請豁免的條件作出了特別規定。如申請豁免回國居住兩年,除申請人居住國政府不反對豁免外: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州政府有關機構提出豁免要求,但該州所公配到的豁免數量在該財政年度未超過20名。

  (2)申請人已獲得醫療機構的全職僱用並同意工作時間不少於3年,同時獲得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要求豁免。

  (3)申請人同意在健康和人類服務部長指定為缺醫地區行醫不少於3年,同時獲得聯邦或州政府有關機構出面申請豁免。

  但如果未履行合同或未完成合同規定的職責,或者在3年中該中請人的被僱用不再符合公眾利益時,其仍然不得申請永久居留或其他非移民簽證。

根據美國和中國的有關規定,中國大陸持J-1簽證的交換訪問者在美國結束學業后,必須受返回中國大陸居住2年的限制。但持J-1簽證的香港交換訪問者不受返港居住2年的限制。不過,如持香港特區護照的交換訪問者是由政府資助或公派,仍受回國居住2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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