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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出,七去(也稱七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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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出,七去(也稱七棄)是在中國古代的法律、禮制和習俗中,規定夫妻離婚所時所要具備的七種條件,當妻子符合其中一種條件時,丈夫及其家族便可以要求休妻(即離婚)。從其內容來看,主要是站在丈夫及其家族的角度並考量其利益,因此可說是對於妻子的一種壓迫。但另一方面在男性處於優勢地位的古代社會中,也使女性最低限度地免於任意被夫家拋棄的命運。

七出和七去的歷史發展  在漢代,雖然在禮制中已經有了「七去」的說法,也成為一般人休妻的重要準則,文獻中記載的離婚例子,大多以七去為休妻的理由,但一直未成為具有強制性的規定,因此不按照七出原則而離婚的例子仍經常出現,例如著名的外交軍事家班超,因為同僚說他沈溺於家室之樂,就憤而休妻。
  一直到唐代的《唐律》之中,才把七出列入法律規定之中,規定不符合七出或其他離婚理由包括義絕、和離、違律成婚等而離婚者為違律必須受罰,而其中僅有七出屬於是丈夫或夫家單方面要求的離婚。但唐代時,離婚的法律規定執行仍較不嚴格,私下有不甚合律的理由離婚也常不被干涉,法律主要是在離婚其中一方不服而興訴訟時,才由地方官員按律來作審判。
  到宋、元以後,離婚規定的實行逐漸變得更嚴格。宋代的士大夫,逐漸開始認為離婚對於家庭或個人來說,都是不名譽之事。因此雖然法律規定上仍延續唐律的規定,但實行上更加嚴格,婚姻契約(元代以後稱作休書)的使用雖始見於唐代,但在宋代才開始普遍實行,書契上需附離異原因,而到元代更要求休書必須交官府審驗,因此,七出的法律規定被切實地實行。這種制度延續到明清二代。
  對於七出制度對女性不公的批判,較早期的有明代的宋濂、清中葉的俞正燮等人,但一直要到了清末民初,七出的制度才連同傳統的婚姻制度一起受到許多知識分子們的廣為批判。但清末1909年參照西方法律所頒行的《大清現行刑律》中,仍保留了相應於七出的相關規定法律,而這部刑律中關於離婚的部分也一直延用到民國初年。一直到1930年國民政府所制定頒行的民法親屬篇中,關於離婚的規定才真正比較明顯脫離了傳統的七出觀念。

<a name="3">七出在古代中國婚姻上的作用及其限制  七出在古代中國,代表了一種在婚姻制度中,一方面防止婚姻任意被結束,但另一方面卻同時能保障丈夫及其家庭的利益的規定。這規定使得在婚姻關係中,妻子一方處於弱勢,丈夫一方能較主動地決定婚姻的延續與否。
  但另一方面,對於傳統中國原本就處於弱勢,難以獨立生存於社會的妻子來說,七出的規定也最低限度地保障她不致於因丈夫個人的好惡喜好,而任意被拋棄。除此之外,在一些案例中,由於受到丈夫欺虐的妻子缺乏主動要求離婚的手段,同情妻子的地方官員,會以七出的法律來要求雙方離婚,使妻子能脫離惡夫。
  此外,在傳統中國,七出這個規定有其限制,用以保障妻子不被輕易休棄,亦即《唐律》中所規定的三不去,也就是說在三種情形下,即使是妻子符合於七出的條件,丈夫也不能任意要求離婚,三不去是指妻子曾經幫舅姑服喪、娶妻時窮現在富有、以及「有所受無所歸」(應是指妻子的父母家族散亡,被休后可能無家可歸)
  但除了另外則有義絕的規定,亦即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上,如《唐律》規定是若犯惡疾及奸者,即使妻子符合三不去的條件,丈夫仍可以要求休妻。否則,丈夫也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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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tongren10 發表於 2009-9-26 01:5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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