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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就業華僑可持本人的有效護照等參加各類社會保險(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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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就業華僑可持本人的有效護照等參加各類社會保險。2009年10月30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明確將符合條件的華僑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   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透露,此前雖說各地已經逐步將在國內就業的華僑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華僑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反映,由於華僑沒有居民身份證,無法辦理參保登記手續,使得華僑參保成了「一紙空文」。為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相應通知,針對華僑參保的實際,改進管理服務方式,調整和優化經辦規程,及時提供業務查詢服務,方便華僑辦理參保等手續。
  《通知》明確,華僑可憑有效護照辦理參保手續。聘僱華僑人員的用人單位,可持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等證明材料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在國內靈活就業的華僑人員,可持本人有效護照等,按照個體身份人員參保辦法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華僑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辦理程序與國內其他參保人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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