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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50)第二章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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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4 00: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15.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註釋:

  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 這意思就是說在他們心中銘刻下辨別與判斷,藉此他們可以分別公正與不義,誠實與虛偽。保羅的意思並不是說在他們的意志上銘刻辨別與判斷,以致他們傾心追求,乃是說他們受真理能力的支配,以致他們不能否認。若非他們感知神是應當敬拜的,他們為何要制定宗教的禮儀呢?如果他們不以姦淫和偷盜為罪惡,為何以之為恥呢?
  若說從本節經文中推論出意志的能力來,就好像保羅說我們有力遵守律法似的,那乃是在題外的事。他所說的並不是守律法的能力,乃是守律法的知識。所說的心並不是感情的位置,乃應解作理解力,即如在申命記廿九章4節所說的:"但耶和華到今日沒有使你們心能明白",又在路加福音廿四章25節說:"無知的人哪……你們的心信得太遲鈍了。"
  我們也不能下結論說人人都有律法的足夠知識,乃是說在他們的天性中僅栽種些公義的種子而已。這由以下的事實說明了。即如所有的民族都規定宗教的禮儀和形式,制定律法以懲姦淫、偷盜、殺人等惡行,在人與人之間的交易與契約上他們讚揚忠實。他們已經證明了神應當受敬拜,姦淫、偷盜與殺人乃是罪惡,誠實當被讚揚。我們的目的並不是在追問他們所拜的神是什麼樣的神,或他們發明多少神;要知道他們想到一位神,並且尊榮與崇拜當歸給祂,這就夠了。此外,在他們中間是否許可人貪戀他人的妻子,所有或其他別的東西,或者他們是否信服忿怒與憎恨,那都無關宏旨;只要他們知道貪婪為罪惡的,是不對的就夠了。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 保羅在此要請他們自己的良心來作見證,這個見證比其他一千個見證人更為有力。人若行善,人就支持自己,安慰自己;知道自己作惡,他的良心就受責難,內在的痛苦,無法形容。所以異教徒作家說:"好良心有廣大的活動範圍;壞良心是最殘忍的劊子手,叫犯罪的人受到極度的苦刑。"關於律法,人有屬乎天然的知識,即如說:"這是善良值得羨慕的,那是可憎的。"
  保羅在此為良心所下的定義是非常適切的。他說:"良心就是進入我們心裡那個理解道理的悟性,藉此為我們所作公正的事來辯護、主張、反對;為我們所作惡的事來控訴我們,來斥責我們。"保羅是以主的日子作為此控訴與辯護的根據。但這並不是說在那時才開始,因為現在已經在進行中。等到那時就徹底發揮。他說到此點是要叫人不可忽視這程序,以為那都是徒勞無益,虛幻無常的。


[本話題由 追求永生 於 2010-02-04 00:32:40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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