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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爾文註釋羅馬書(92)第三章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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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永生 發表於 2010-2-14 00: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8. 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註釋:

  28.人稱義是因著信 保羅把他的主要題旨討論的已夠清楚,但他又加以解釋,那就是當行為被拒絕的時候,因信稱義就愈發顯得清楚。為了這個緣故,我們的論敵盡了最大的努力,企圖把信心捲入行為之功的旋渦中。他們當然說稱義是因著信,但不僅因著信。他們在口頭上說稱義的效力歸給信心,實際上是歸給愛。但保羅在本節經文中堅確地說,稱義是白白的稱義,絲毫與行為的功德無關。他為何提到律法的行為,我已經解釋了,同時我已證明要把律法的行為只限於禮儀律的遵守是荒謬的。若說律法上的行為,是無基督之靈而成就的外部行為,也是錯誤的解釋。相反地,所附加的"律法"二字與"功德上行為"有相同的意思,因為所論的乃是在律法上所應許的賞賜。
  雅各所說人稱義不是單因著信,也是因著行為,並不與前述見解衝突。為調和這兩項見解的最好方法,就是考察雅各所用的辯論法。問題並不是人如何為自己在神前得著義,乃是如何向別人證明他們是已經被稱為義了。雅各乃是斥責那些以自己有信心徒然誇口的假冒為善的人。所以"稱義"一詞,在雅各所用的情形中與保羅所用的情形中是不同的,因為他所討論的是不同的題目。無疑"信"也有著不同的意義。在達到正確判斷以前,這兩件事必得詳加檢討。從上下文看來,雅各的意思是說人若不以他的行為證明祂的義,就不能以死的信心來證明他是稱義了。關於此題請參閱拙著《基督教要義》(卷三,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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