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從「量」到「質」:談USCIS 的EB-1A和EB-1B新審核程序

[複製鏈接]

93

主題

93

帖子

257

積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57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hooyou 發表於 2010-8-28 06: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Ben Wisniewski

2010年8月18日,美國移民局 (USCIS)公布了一份新的臨時備忘錄以明確移民局官員
在審核一些I-140申請時必須要使用的分析審批方法。這些I-140申請包括特殊技能人才
EB-1A和傑出教授/研究人員EB-1B等。對於這些I-140申請類別的要求雖然並沒有改變,
但是新的評估申請方式可能對這些類別的移民申請有不利影響。

這個臨時備忘錄是對2010年3月4日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對「Kazarianv v. USCIS」 (
Kazarianv訴移民局)案判決的回應。在該案判決中,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認為,移民
局要求申請人提供大量的引用證據和同行審議工作的具體類別來滿足EB-1A申請要求的
做法過於嚴格,但是,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確提到,移民局可以考慮大量引用等證
據來做最後的審核,以決定某外籍人士是否達到了其專業領域內的頂峰。如想了解更多
關於該案的細節,請參見文章「第九巡迴上訴法院駁回USCIS 和AAO 的 EB-1A 證據標
準」:
http://www.hooyou.com/cn_version/news/news031210appeal.html

從本質上說,該臨時備忘錄將評估過程分為兩部分:1) 評估申請者是否符合移民申請
類別的標準底線,以及2)決定申請者的證據是否證明申請者達到了移民類別所要求的
高水平專業資格。在第2部分審核程序中,移民局將評估全部證據,從整體上看是否能
夠證明申請者在其領域內是最頂尖的。這篇文章將解釋移民局如何評估受影響的EB-1A
和EB-1B申請。

對於EB-1A申請的新評估程序

對EB-1A申請的第一步評估,移民局官員將檢查是否有證據顯示申請者已經達到下列10
項標準中至少3項:
1) 在專業領域表現優異,曾獲得稍次一些的國內或國際獎項的證書
2)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協會由其領域的國內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
人士才能加入
3) 專業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者主要媒體上發表的文章或相關報道,介紹申請人
以及申請人的工作領域
4) 獨立或參加某一委員會對本專業領域的其他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5) 在科學,學術,藝術等專業領域裡做出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 在專業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學術性文章
7) 舉辦藝術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8) 當事人在重要的專業組織,團體,機構擔任領導職務或其它重要職務
9) 擁有高薪或其他優厚待遇
10)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面的成功,並通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
帶,DVD等的銷售量得到反映。

在移民局官員決定申請者至少滿足3項標準后,他/她將進入第二步的審核。對於EB-1A
案件,第二步審核包括決定申請人是否達到其專業領域內的頂峰,是否獲得國內或國際
的稱譽,其成就是否在其專業領域內得到認可。這意味著移民局官員將審核所有證據來
決定是否批准申請。通過實行第二步審核,移民局官員可以更自主地拒絕批准一些案子
,即使這些案子的申請人滿足了三項標準。

通俗來說,對於第一步審核,移民局官員著重看申請人在單純的「量」上是否符合要求
,在第二步審核中,移民局官員著重看申請人在總體的「質」上是否符合要求,「量」
符合要求了不一定意味著「質」符合要求。因此,新標準實行后, EB-1A申請的批准率
可能會降低。

對於EB-1B申請的新評估程序

對EB-1B申請的第一步評估,移民局官員將檢查是否有證據顯示申請者已經達到下列6項
標準中至少2項:
1) 在專業領域表現優異,曾獲得稍次一些的國內或國際獎項的證書
2) 專業協會的會員資格。此類協會由其領域的國內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
人士才能加入
3) 專業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者主要媒體上發表的文章或相關報道,介紹申請人
以及申請人的工作領域
4) 獨立或參加某一委員會對本專業領域的其他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5) 在科學,學術,藝術等專業領域裡做出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6) 在專業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學術性文章

對於EB-1B的第二步審核,移民局官員將對申請人是否通過優勢證據證明其在特定學術
領域內被國際上認定為傑出教授/研究人員,做出最終決定。因此,僅表明已經達到兩
項標準並不意味著申請會被批准。這同樣將增加移民局官員審批案子的自主權。

和EB-1A申請一樣,通俗來說,對於EB-1B申請的第一步審核,移民局官員著重看申請人
在單純的「量」上是否符合要求,在第二步審核中,移民局官員著重看申請人在總體的
「質」上是否符合要求,「量」符合要求了不一定意味著「質」符合要求。因此,新標
准實行后,EB-1B申請的批准率可能會降低。

結論

在此備忘錄出台之前,移民局官員僅評估證據是否達到每一類別申請所需的標準。現在
,通過加入第二步「對案情的最終裁定」的評估表述,即使申請者達到了底線標準,移
民局也可以更靈活自主地拒絕申請或發出補充材料通知(RFE)。也就是說,該臨時備
忘錄增加了移民局官員審批案子的自主權。而且,由於中國大陸和印度出生申請人在EB
-2類別上存在排期,越來越多的中印申請人選擇申請EB-1A和EB-1B。因此,通過EB-1A
和EB-1B的移民申請可能將變得比以前更加困難。我們建議,有意申請這些類別的外籍
人士在開始申請前向有經驗的移民律師諮詢。

在從2010年1月到2010年7月期間,我們所已經有112個EB-1申請順利獲得批准。如果您
有興趣聯繫我們進行免費評估,請撥打電話1-800-230-7040或發送郵件到info@hooyou.
com。我們事務所經驗豐富的律師會與您進行聯繫並給予專業建議。

*Ben Wisniewski是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的職業移民律師。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十多位律師為廣大客戶提供關於移民和非移民簽證的全方位服務
,特別是NIW,EB-1, PERM和I-485方面的專案設計服務。在過去的十四年中我們已為數
千客戶成功申請綠卡。客戶可與本所律師在矽谷、紐約、洛杉磯、芝加哥、休斯頓和奧
斯汀的辦公室約見面談,具體詳情,請訪問www.hooyou.com 或聯繫張哲瑞律師作
免費諮詢: info@hooyou.com.

張哲瑞聯合律師事務所
矽谷  紐約  洛杉磯  芝加哥  休斯頓  奧斯汀 
電話:1-800-230-7040, 713-771-8433
Email:
info@hooyou.com
網址:
http://www.hooyou.com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7-18 09:27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