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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許入境美國之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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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宵 發表於 2004-1-16 11: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的法律規定,如申請者有以下二十一種情況中任何一種,其申請將被拒絕:
    (1) 在任何國家或地區里有刑事犯罪記錄;
    (2) 有任何欺詐行為者,包括偽造簽證或使用偽造文件;
    (3) 在申請美國合法移民時,提供虛假的資料或證明,包括申請者的的移民申請歷史,以及對僱主提供的資格證明;
    (4) 1998年1月14日以後,在美國非法滯留超過180天以上者;
    (5) 曾在美國境內,持有F-1(學生)簽證,違反有關規定之後在美國境外未滿5年者;
    (6) 曾被美國政府勒令強制出境或要求主動離境,在出境后未申請豁免或在5年內意欲再度進入美國者;
    (7) 曾在美國境內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強制離境者;
    (8) 具有任何因申請者自身原因而影響其成為美國永久公民的移民記錄者;
    (9) 患有傳染性的有害公眾健康者;
    (10) 欲圖在美國實行一夫多妻制者;
    (11) 曾經或正在從事賣淫或商業犯罪行為者;
    (12) 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認定赴美后可能成為公眾負擔者;
    (13) 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了解或有證據相信其曾犯有或意圖從事間諜活動、蓄意破壞、迴避或違反美國出口管制法以及有恐怖活動記錄者;
    (14) 美國移民局(INS)或美國駐外使館官員有證據相信其入境或在美國欲從事的活動將可能嚴重影響美國的外交政策者;
    (15) 曾參與納粹,從事屠殺或種族滅絕活動者;
    (16) 依據美國聯邦或州法律,因某種目的或利益而謊稱為美國公民者;
    (17) 除其直系血緣親屬外,曾故意唆使、協助及鼓勵非美國公民非法進入美國者;
    (18) 強行拐帶已被法庭判定具有合法監護權之美國公民的子女者;
    (19) 依據美國聯邦稅法未能完稅者(如曾在美國居留);
    (20) 除了某些特殊的國家外,申請者未能提供成為美國合法永久公民必須之證明,如無犯罪記錄、僱主擔保證明者;
    (21) 無力勝任美國僱主擔保之職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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