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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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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0-12-24 16: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四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範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範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於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於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於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註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範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誌牌等使用外國文字並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範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範和標準。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准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範,並用於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範漢字。

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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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10-12-25 08:53 | 只看該作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治權不及臺灣~~

你舉大陸的例子影響不了中華民國國民使用繁體字!
清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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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0-12-25 10:28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cenote 2樓 的帖子

台, 港, 澳, 例外. 屬第十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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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ting275 發表於 2010-12-25 10:50 | 只看該作者
《中國語言文字法》,不適用於臺港澳三地,不是全國性法規;

這樣就不可能是全國性法法規,那麼是大陸地區性法規嗎?

《中國語言文字法》,文字上,不適用於中醫中藥、不適用於考古、文學研究、書法藝術等專業;

                             語言上,不適用於各小數民族的傳統語言,民族有語言的選擇權。

這樣就不能說是地區性的法規,是民族性、行藥性法規嗎?

人民的日常生活中,他們自己使用繁體字和方言,並不算是違規;

這是說,法例只是針對公開場合的使用範疇,對個人私下使用沒有約束性。

真的很難介定此法規的屬性,但從憲法上來看,完全限制人民百姓對傳統文化的選擇權。

是可此法違憲?,現在還具很大的爭議性。


文字載體是人,大腦儲存的文字資料,才是文字運用的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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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12-25 11:2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10-12-25 11:44 編輯
真的很難介定此法規的屬性,但從憲法上來看,完全限制人民百姓對傳統文化的選擇權。

是可此法違憲?,現在還具很大的爭議性。




你懂什麼是憲法嗎? 你倒說說中華民國的憲法怎麼樣?中華民國的行政區域又是怎麼樣?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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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ting275 發表於 2010-12-25 11:30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aiting275 於 2010-12-25 12:43 編輯

我不必太注重憲法,因為輪不到我干涉,

但是我卻注重的的人身自由,香港是世界最自由地區之一,習慣了!

百姓誰不喜歡自由?
文字載體是人,大腦儲存的文字資料,才是文字運用的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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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ting275 發表於 2010-12-25 12:46 | 只看該作者
太自大了,總覺得自己才是權威,把別人都當成無知的白痴!

內心空虛的人,才容易出現自大狂!
文字載體是人,大腦儲存的文字資料,才是文字運用的本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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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10-12-25 13:03 | 只看該作者
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0-12-25 10:28
回復 cenote 2樓 的帖子

台, 港, 澳, 例外. 屬第十七條款.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迹;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你自己規定的?看不出有港澳條款等字眼!
清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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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0-12-25 15: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雲海暖流 於 2010-12-25 15:31 編輯

回復 cenote 8樓 的帖子

港澳,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的特殊情況。

台灣還沒統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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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10-12-25 22:14 | 只看該作者
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0-12-25 15:11
回復 cenote 8樓 的帖子

港澳,

是的,中國尚未統一~~

但是還看不到結果前,哪邊主導統一尚未定論?

就像微小的細菌或病毒侵入動物體內,誰戰勝對方很難說!

大象再大也會生病,最後可能是致命的,所以我認為肯定兩岸會一統,只是誰贏誰輸很難說,

或許沒有輸贏或有輸有贏?

至於簡體繁體哪方會在全中國范圍使用?道理是一樣的....
清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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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雲海暖流 發表於 2010-12-26 05:22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cenote 10樓 的帖子

兩岸當求大同, 而存小異,才能共同前進. 不要去介意誰輸贏. 簡從繁進化而來, 繁簡本無爭, 爭者皆是政治立場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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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cai 發表於 2010-12-26 17:28 | 只看該作者
大陸的法律是中共用槍桿子寫出來的﹐也是用槍桿子指著去解釋和執行的﹐好好讀讀。
自由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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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cai 發表於 2010-12-26 17:4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cenote 2樓 的帖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治權不及臺灣」我還要補充﹕「﹑不及三藩市﹑不及溫哥華﹑不
及悉尼﹑不及倫敦。他們照舊」
自由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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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10-12-27 01:54 | 只看該作者
不知為什麼台灣人就不肯老老實實承認他們也在用簡體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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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0-12-27 05:54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掏光養賄 於 2010-12-27 05:55 編輯

華夏文字從創始至今,一直在發展變化,這是有目共睹的。誰也不能閉著眼睛說瞎話!

世間唯一永恆的,就是改變。
世間唯一永恆的,就是改變。
Shijian weiyi yonghengde, jiushi gaibian。

很遺憾,電腦chinese輸入沒有甲骨文、鐘鼎文、大篆、小篆、隸書、魏碑體等等字體,如果有,我老掏會一一列印出來。

華夏文字根據社會發展的需要,明明一直在發展著,變化著!哪裡跑出來一群瘋子,螳臂當車,哭喪著哀嚎:不許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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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10-12-27 06:34 | 只看該作者
改變也要有理,像「變」變成「変」或「變」時,還可看出其軌跡!

但是「歸」成為「帰」還可認出,變成「歸」後真的變得太大。

尤其「龍」變成「竜」再變成「龍」真的變很大。

樹「葉」的葉變成「葉」就怪了,以「後」的後改成「后」就太奇怪了。竹「筍」的「筍」改成「筍」不可理解...
清靜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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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cai 發表於 2010-12-27 17:36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新鮮人 14樓 的帖子

因為他們沒有必要去學多一種多餘和缺乏根據的另類中文字體以產生混淆。
自由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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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cai 發表於 2010-12-27 18:14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掏光養賄 15樓 的帖子

改變的目的在於發展。我們主張恢復繁體為官方文字就是為發展需要﹐因為「一國兩
文」從長遠來說妨礙了中文的發展。「二簡」的失敗告訴了世人﹐改變並沒有造成
正面的發展﹐用繁體的人看簡體﹐猶如用簡體的人去看「二簡」。你是「二簡」的
支持者﹖
自由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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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cai 發表於 2010-12-27 18:45 | 只看該作者
回復 新鮮人 14樓 的帖子

簡體字是錯別字﹐不單是臺灣﹐港澳都當作錯別字。
自由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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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光養賄 發表於 2010-12-28 04:3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掏光養賄 於 2010-12-28 07:11 編輯
cenote 發表於 2010-12-27 06:34
改變也要有理,像「變」變成「変」或「變」時,還可看出其軌跡!

但是「歸」成為「帰」還可認出,變成「 ...


字體簡化當然具備一定的理由,那是文字學家研究的結果,不是文盲人群拍拍腦袋想出來的。

習慣成自然!華夏文字的歷次改革,一定都有相似的過程。

哥們,你也別裝了! 看看你在其他板塊上的發帖,不是一直都用的簡體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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