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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中國的民主進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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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禪 發表於 2010-4-9 16:4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前幾天與朋友們聚會,大家討論了中國的民主問題,雖然沒有達成一致,但小有收穫。

大家一致認為,中國改革三十年的事實證明,中國的舉國體制在發展經濟方面有一定的優越性,在保證國家統一與完整,保證各民族團結和諧社會穩定有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仍以保留。那麼,要保留舉國體制,就必須保證中共現有的政治地位,付予中共責任和義務。中共要承擔起維護國家統一與民族團結的重任,要保證舉國體制的正常運行,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趕上或者超越美國。美國就是中國追趕的目標。中共有責任有義務維持舉國體制,實現國家目標。

但是,中國的現行體制弊病較多,必須要改革。

中共提出,要實現黨的領導,依法治國與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相統一。這是一個政治綱領,也應是改革的近期目標。

要實現黨的領導,就必須要保證中共的執政地位,付予其權力和義務,這種付予只能由憲法來憲定。也就是說,中共的執政要寫進憲法,用憲法的形式保證中共的執政地位,但同時,對中共的權力要進行憲定,要明確中共的權力與義務,劃定權力界線,確保中共不越線。

中共依憲法執政后,就要解決政府的憲定問題。要用憲法的形式,界定政府的職能和許可權,政府必須要依憲行政,違憲必究。其中一條,依憲就必須要無條件執行執政治的路線、方針、政策,違憲就要受到審查。政府拒絕執行執政黨的決策,就要受到違憲調查,嚴重者就應被執政黨依憲法解散。執政黨必須有依憲法解散政府的權力,否則執政黨的作用與地位無法展現。

中共的立黨宗旨是為人民服務,人民可以解釋為公民的公共福利和事業,為人民服務就等同於為公民服務,為每一位公民服務,而絕不允許讓人民抽象化。人民應為個體公民,也包含所有的自然人。政府就要無條件地執行中共的這一立黨宗旨,為每一位公民服務,為每一位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服務。政府偏離這個宗旨,中共就可以解散這個政府。憲法必須要付予中共這樣的權力,這是保證舉國體制,防止政治分裂的法律保證。也是依法治國的體現。

憲法,執政黨,政府的關係確定后,就要解決公民權力問題,即公民如何行使權力的問題。

為了確保人民當家作主,公民必須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這個權力必須由自己處分,其他人與組織,即使是執政黨也不能代替公民處分公民自己的公民權,因此。公民要通過選舉,決定人大代表或者叫公民議會議員,選舉決定政府首腦和地方行政長官,這是黨的領導與人民當家作主的最好的統一行形式,可以確保人大代表或者公民議會議員向公民負責,向他們的選民負責。也可以保證政府向其產生的選民負責,充分體現公民的民主權力,實現真正的人民當家作主。檢查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也要依憲獨立行使職權,但不能違背執政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最高法官實行終身制,但必須依憲行使審判權,執政黨與公民都有權力對其進行監督。

公民選舉產生政府和議事機構,政府與議事機構要履行憲法職責,接受執政黨與公民的雙重監督。議事機構與大法官組成憲法法院,處理違憲訴訟。公訴機關,執政黨,公民個人,有國籍的自然人,各種公民團體,都有權力提起違憲訴訟。以確保憲法的權威與執行。

執政黨的地方委員會依憲監督同級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違憲,地方黨委有權力解散同級地方政府。

執政黨的運作經費應由憲法保障,由公共財政支出,但必須嚴格執行預算,需要追加經費時,必須要由公民議事機構審議批准。公民議事機構必須嚴格依行使相應的權力。

憲法的審定,在公民議事機構沒有成立之前,由執政黨協調各方共同制定臨時憲法。當公民議事機構成立后,由執政黨提出議案,由公民議事機構與執政黨共同協商解決,如果議事機構不能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執政黨提出的憲法議案,那麼執政黨可以解散議事機構,組織新的全民選舉。

一切選舉活動由執政黨依據選舉法組織執行,公訴機關監督,公民監督。

一切公民個人都有監督執政黨的權力,提起執政黨違憲案,其他組織不得提出執政黨違憲案,這是由執政黨的地位和宗旨所決定的。執政黨沒有自己的利益,只能無條件地圍護公民的利益,所以說,公民個人有提起執政黨違憲案的權力,其他組織和機構不能提起這樣的訴訟案。在組織層面,執政黨的地位是不可捍動的。

以上是朋友們在探討中國未來政治體制改一點共識,希望能引起中共官方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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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鳴禪 發表於 2010-4-9 16:50 | 只看該作者
這個共識還不成熟,希望這裡的全體公民討論這一問題。其中,憲法地位不變,執政黨地位不變,公民議事機構與政府可變,公民選舉產生政府不變,公民個人有權提起執政黨違憲案不變,各種組織和機構不得提出執政黨違憲案不變。公民議事機構與最高法官組成憲法法院不變。執政黨只能派一人參與憲法法院的審判與合議。憲法法院的審判結果不得與憲法相抵觸。當憲法法院審判結果與憲法相抵觸時,合議庭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但必須要經公民議事機構表決后,才能進入全民公決。

全民公決憲法的組織應由執政黨負責,公訴機關與公民個人可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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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風道人 發表於 2010-4-14 12:18 | 只看該作者
這個方案很不新鮮,在清末叫君主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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