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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平強行代表別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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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yy 發表於 2010-10-1 17: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胡平強行代表別人意願



  胡平寫了《熊炎,羊子,劉國凱的名字在這裡。。。》一文http://duping.net/XHC/show.php?bbs=11&post=1093289。此文主旨是解說這次代人在提名劉為諾獎候選人上簽名沒有問題。胡平提出沒有問題的理由都不成理由,都極之有問題。我的見解如下。

  一,付申奇整理的推動提名劉曉波為諾貝爾獎候選人與蘇曉康這次的簽名信是否連標點符號、日期都一樣沒有改動?──有了任何改動,除非重新得到認可,否則就不得挪用改動前的簽名。沒有認可而挪用原簽名,對認可者來說沒有問題,對不認可者來說是強行代表他們或者說是強姦他們的意願。

  二,即使退一步說,信件甚麼也沒有改動,也絕不可挪用以前的簽名,除非得到原簽名者認可。理由極之簡單,在前後兩個不同時期之間可以發生了簽名者由願意變成不願意的改變。比如,認同被提名者原先觀點,但後來被提名者觀點有所改變,或對觀點作了不同的解說,都可能讓原支持變成改變為不支持或反對;又比如,簽名者原來是支持被提名者觀點的,但是,在這期間簽名者自己改變了觀點(這是每一個人的權利),因而不支持。或者,這時原簽名者認為有更佳候選人,因而不再支持原候選人等等。在這時候未得到原簽名者認可而挪用原簽者於新發文件中,對認可者來說沒有問題,對不認可者來說是強行代表他們或者說是強姦他們的意願。

  所以,「如果他們確實同意在下面的信(指今年4月付申奇整理的推動提名劉曉波為諾貝爾獎候選人的信)上簽名,」不能導致「那麼他們的名字出現在蘇曉康那封信上就不是問題了」的結論。不但不是「不是問題」,而且是有極大問題。問題就是有可能演變成為強行代表別人,強姦別人意意願的行為。

  舉個例子。A男給B女寫信求婚信。過五個月後,有人未經A男同意,把同樣的信(原汁原味一點沒有改動)再寄給B女。妥當嗎?當然不妥。因為,在這期間B女可能起了變化,例如:她改業賣淫、她嫁人了、她犯了法、她當官了…A男也可能已經有了更心愛的女人或結婚了,或者當強盜去了…在這樣情況下再寄原樣求婚信顯然是一種強行代表別人,強姦別人意意願的行為。

張三一言20101001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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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zhh 發表於 2010-10-1 23:0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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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nchun 發表於 2010-10-2 07:2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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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眼前 發表於 2010-10-11 23:4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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