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鏡子里的實力 - 張大欽律師談EB1審理新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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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you 發表於 2010-9-21 23:3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張大欽律師


在上一篇文章里, 我就美國移民局最新出台的特殊人才審理政策備忘錄進行了背景分
析。 在這篇文章里我逐一討論移民局對EB1A和EB1B的審理標準以及應對策略。

Eb1A的統領性標準只有一條:你是所在領域裡的少數最頂端的人物之一。 如果你獲得
了諾貝爾獎,奧斯卡或普利策一類的大獎,當然沒有人會懷疑你是最頂端的。但 如果
缺乏這些「一錘定音」的證據,你只能是從10條規定的標準里挑3條來證明你的地位。
符合三條並不是決定性的的。 你可以提出可供比較的證據來。實踐中, 挑出了三條並
不一定行, 但是,如果挑不出3條那肯定不行。 EB1B,由於有僱主面上的支持, 條
件低一些, 是6條證據標準挑2條。

EB1A 10條里有3條是有領域限制的, 譬如說, 「成果展覽」 和「商業化成功」通常
只對娛樂界/演藝界有效。 「學術文章」 通常只對學者們 有效。另外, 「在重要的
專業組織,團體,機構擔任領導職務或其它重要職務」 和 「高薪酬」為EB1A獨有,
EB1B沒有的。 EB1A 和EB1B重合而且也是最經常提及的6條是:重要的獎項,經過遴選
才可加入的會員資格, 學術文章, 原創性貢獻, 從事評審工作, 和媒體報道。EB1A和
EB1B 對其中一些標準有細微的用詞差別, 但移民官衡量證據的角度是一樣的。 我們
一併討論如下:

• 在專業領域表現優異,曾獲得一些國內或國際獎項的證書( EB1A) 或者因
傑出成就曾獲得過某些主要獎項( EB1B)

從文字上可以看出, EB1A要求的獎項是國家或國際承認的, 但不一定是主要的(這就
是稍次的意思)。在EB1B里, 它要求的獎項 一定是主要的, 但不一定是國家或國際
承認的。

儘管字面上有區別, 但實踐中, 移民局沒有多加區分。 移民官會看重獎項的篩選性
和重要性。他們會看參賽者的來源/水平/人數,領獎者的人數,評委的組成, 評選標
准,篩選過程,獎項的知名度和業內口碑,媒體關注程度, 發獎的機構和歷史等等因
素來衡量這個獎的份量 。

需要指出的是, 國家承認並不一定是國家頒發的。某個獎可能只發給特定地區的人,
但這並不影響它獲得全國認知或國際認可。

根據我們的辦案經驗,移民局通常不認為獎學金,助學金,最佳論文獎, 旅行津貼等
能滿足EB1 獎項的標準。 理由是: 這些獎項通常是給學生或博士后的, 沒有面向整
個研究領域。研究基金通常不被認為是獎項, 因為,移民局認為基金是支持你做未來
研究的, 不是對你過去研究成就的肯定。 但不可否認, 能拿到NIH 基金的人, 它過
去的成就應該還是很強的。

實際上, 有許多獎學金或助學金挑選程序是非常嚴格和挑剔的, 譬如Fulbright
Scholarships的某些種類, 如: Fulbright New Century Scholars Global Program
也是高標準的。 你可以提交遴選標準和其它支持性文件來教育和說服移民官。

即使某個獎項沒有達到EB1 的標準, 如果你認為它確有分量,你還是應該遞交, 因
為在第二步的「最終決定」階段,這些證據或許能起到正面加分的效果。 此外,在
EB1里不算的獎項或研究基金在NIW里是管用的。 最佳教師獎在EB1B –傑出教授里有可
能被接受。

• 會員資格

移民局認為,如果僅僅是憑取得某個學位, 通過某個考試, 或繳納了一定的費用就獲
得的會員資格,都無法用來滿足EB1的標準。 移民局會看會員的基數來判斷該資格的含
金量。 如果一個組織有成千上百個會員, 你只是其中普通的一名會員, 這會員資格
顯然沒有辦法顯示你的頂尖水平。

移民局認為:像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as a Foreign Associate一類的會員
資格是符合標準的。 在這裡,我們應該提防移民官擅用會員人數的「排他性」 來取代
「篩選性」 作為標準。

要求傑出成就的會員資格有很多,遠非一個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as a
Foreign Associate所能類比概括。 譬如說:International Astronomical Union, 英
國的Royal Societies for Various Professors 。 這些組織的會員都是有相當高的遴
選標準的, 應該能達到EB1的要求。 此外, 有很多組織,雖然有成千上萬的會員,
但它的會員是分等級的, 最高級的會員只有區區幾十人,那麼, 這樣的會員資格也體
現了一個人的頂尖水平。譬如說,IEEE 里的資深會員資格, American College of
Clinical Pharmacology (ACCP)里的Fellow 以及其它一些組織里的高級理事會成員或
委員會成員都是有可能達標的。

• 媒體報道

媒體報道最關鍵的是要專門提到申請者的名字, 而且還要討論或評價申請者的成果。
兩者缺一不可。

媒體可以是專業刊物,行業雜誌,報紙,電台,電視, 也可以是網站。 關鍵的是,
它應該有全國性的發行和讀者。一個學校的校報,單位的新聞快報, 或者一個小城市
的報紙恐怕很難達到「全國性發行」的要求。但在網際網路的年代, 全國性讀者甚至世
界性影響這點是越來越容易滿足了。

• 評審工作

評審這條包括了你為刊物或會議審稿以及擔任某活動的專業評委。 移民官會看你評審
服務的檔次,次數, 頻率, 規律和時間跨度。 我們很多的EB1申請者有了一定的出版
量和原創性貢獻后,通常會以評審經歷作為第三條來聲明符合要求。只要動用老闆同事
關係,稍加努力,很多人都可以在幾個月內審議十篇八篇的文章。 但是, 移民官不光
看審稿的數量,還看質量, 頻率和時間跨度。 如果你是不久前才開始評審,不管你
的次數有多高, 移民官可能會質疑你不夠強, 沒有持續性的評審經歷。為了申請EB1
, 你應及早開始審稿, 把時間跨度拉開。 而且, 最好為多個不同的期刊/會議都有
服務。

評審工作不限於審閱手稿。你可以是活動評委, 專欄評論員, 會議的組委會成員,研
究基金建議書的評委, 圖書編委會成員, 甚至是論文的指導工作小組成員。只要你的
工作里有評判你同行的工作的成分, 就可以算進來。 如果你是某雜誌的編委會成員,
那就更管用。會議組委會的成員往往也有組稿,審稿的功能。 此外, 如果你應專業刊
物的邀請寫了「審閱文章」評論或者你寫了教科書的某個章節, 你可以聲明 這一條,
因為,評論文章或教科書一般都會對學科沿革有綜合了解, 會評價不同流派的優劣,
會牽涉到對同行工作的評價。

• 原創和重要的貢獻

這一條通常是通過專家的推薦信來討論。 它牽涉到兩個認定: 第一, 你的貢獻應該
是原創的(或者說新穎的)。 第二, 該貢獻的影響應該是重大的。很多人描述了原創
性, 卻沒有交代影響力。

文章發表, 專利和引用是證明原創性的硬材料。但因為簽證官不具備你所在領域的專
門知識,他看不懂你的文章和專利,只能依靠行家深入淺出的介紹來了解你的成就。好
的推薦信應該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點出你工作的原創性在哪裡。 簡單地說, 就是
你是世界上第一個做了什麼事情。 2)討論你的工作成果帶來了什麼樣影響和變化。
具體地說, 你的成果有什麼應用,效果怎麼樣。 它提高了多少效率? 節省了多少時
間(金錢)?克服了什麼障礙?避免了什麼事故? 創造了多少就業或機會?等等。 移
民局關心的不是你如何發明了秘方, 而是, 這條秘方究竟神秘在那裡, 有多強。

要注意兼顧 推薦信的可信度和強度。 有些信一味抬高成就, 得了強度,失了可信度
。 有些信措辭很謹慎, 有了可信度, 但是,少了EB1特別要求的高度和強度。 一封
過分誇張的信,非但沒有給你的申請帶來任何好處,相反,會使得移民官懷疑你文件的
真實性而害了你的申請。 律師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幫你改信。 在推薦人簽字之前,你應
該把草稿交給你的律師過目修改一下, 這是非常有必要和有益的。

• 發表文章

關於文章, 質量遠比數量更為重要。第一作者的文章比其它非第一作者文章重要。 如
果主要的貢獻是你做的,但排名靠後, 你應該叫第一作者書面解釋一下。

除了看發表文章的期刊排名,移民官越來越傾向於通過文章的引用來衡量你文章的質
量以及你工作的原創性。在引用次數不是很高的情況下, 你可以發掘引用的質量。如
果行內的大牛人物都在引用你的工作成果,當然能說明問題。 此外, 如果引文有相當
的篇幅在討論你的工作,這比只不過在腳註中提及會更有價值。有些應用性很強的專業
(如計算機或某些工程類), 你可能沒有什麼引用, 你應提交可供比較的其他證據
來證明你的研究成果對行業產生的影響。 如果由於保密協定無法發表文章, 你可以請
相關人士作證明。

移民局在新的備忘錄里認為只有文章后附有「腳註,章節附註, 或自傳」 等註釋才稱得上
是 「學術文章」。 美國移民律師協會反對這一定義。 很多發表在 「福布斯」或者「
紐約時報」 上面的文章, 由於篇幅所限,沒有加註,但卻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 克
魯格曼預測1997 年金融危機的文章就是在報紙上出來的, 誰會懷疑他的文章的價值呢?

• 成果展覽

這一般適用於演藝界人士: 演員,歌手,畫家,音樂家,演奏家,藝術家等等。展覽
的場所可以是:電視,電影,劇場, 音樂廳,歌舞廳, 展覽館, 美術館, 圖書館,
世博會等等, 不一而足。 電影演員飾演某個角色,這本身就是一種藝術展覽。
有人認為, 他在某個學術研討會上做了主旨發言, 這也可以算是「成果展覽」. 但
很可惜, 由於他的 成果 並不是藝術成就, 所以不能滿足這一條規定。

• 高薪酬

關於薪水要多高才算高, 法律沒有給出一個標準。 我想每一個移民官心目中的概念都
不一樣。 我曾經代理過一個美國職業運動員的EB1A申請, 他的年薪是3百萬美元。 但
移民官還是給我們發了RFE,要求補充材料證明這是行業里的最高薪水之一。 還好,
我忍住了沒有反問簽證官他的年收入是多少。

移民局接受三個資料庫的薪資數據, 包括了online wage library. 薪水不光要高,
而且還要很頂尖才行。我想, 如果平均薪水是5萬, 你是15萬, 恐怕還不是很高。
但如果你是50萬, 那有得好說。 要注意的是, 這裡的薪水, 指的是固定工資, 不
包括獎金等其它不定期發放的報酬。如果一個對沖基金經理, 他的固定工資是30萬,他
的績效獎金是300 萬。 他不一定能滿足這條。 但是, 如果他的固定工資是300 萬,
他的績效獎金是30萬, 他應該能滿足這條。

• 演出成功

這僅限於表演藝術家的演出成功。 就算你有下一個youtube 或facebook,公司上市后
會一夜暴富, 你的商業化成功也不能算進這條。

根據兩步論, 移民官不光數算你證據的條數,更重要的是他會衡量你每一條證據的力
度和綜合所有證據后得出的強度(整體測試)。一旦正式採用 「兩步論」, 即使在第
一步里, 移民官認為你已經符合了3條標準, 他也可以在第二步 「最終決定」 里否
決你的申請。我們注意到一個EB1A最新判例, 移民局認為申請人已經滿足了其中四個
標準。但移民局最終還 是以「無法認定他是領域內最頂端的少數人物之一」的理由否
決了該申請。 兩步論有可能使得移民官濫用自由裁量權。

雖然,立法對EB1A定下的門檻很高。要求申請者在申請的時候就已經是所在領域裡是
頂尖人物, 而不是在將來。但 現實中, 已經獲得諾貝爾獎的人不見得多想移民美國
。 所以,移民官只能是寄希望於引進一批有實力問鼎諾貝爾獎的明日之星們。 在這個
意義上, EB1的審理標準有相對性。 實質上還是選秀, 從高個裡挑最高個。在選秀的
一端, 移民官握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選秀的另一端, 申請人可以包裝。在移民官
和申請人之間隔著距離。這 距離像哈哈鏡,使得簽證官在鏡中看到的你,可以放大或
者縮小,並不一定是真實中的你。 哪怕你只是一隻貓, 只要你抓得夠狠吼得夠像,哈
哈鏡的另一頭,移民官看起來有可能就是一個虎。 當然,完成從貓到虎的蛻變並非易
事。主要靠申請者面壁十年的處心積累。 此外,適度靈活的包裝也不可或缺。

移民官每天都要看審閱大量的案件。 他們花在一個案件上的時間也許只有二三十分鐘
。 如何在這短短的時間內,呈現最佳的成像效果,這有賴於律師的經驗和水平。有經
驗的律師, 知道移民官的口味,能找到最合適的成像角度,把你的弱點進行淡化處理
, 把你的優點充分突出, 描畫出一個虎虎生威,志在必得的你。

總體上, EB1A審理政策逐年收緊。 但是, 這些年來,我們律師事務所遞交的Eb1案件
,依舊保持了很高的批准率。 這背後可見我們申請者的實力。 如果你也是一位有實力
的申請者,你更應該找一個有實力的律師來代理你的申請。在EB1的申請上, 雙重的實
力,才是批准的最有效保障。



本文作者張大欽律師是張哲瑞律師事務所洛杉磯辦公室的負責人。 他從美國楊百翰大
學獲得法律博士學位。 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會員。 有美國紐約州, 猶他州以及中國
的律師資格。 在過去六年裡,曾代理了兩百多個EB1和NIW的成功申請。 你可以把簡歷
發給張律師作免費評估: dzhang@hooyou.com Tel: 1-800-230-7040 ext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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