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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庇護申請人家屬的簽證和身份十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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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8-12-31 08: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庇護申請人在申請庇護時和申請正式批准后兩年內可以申請配偶及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

一、家屬人在美國,可以與主申請人同時申請庇護。

二、家屬人在美國,如未能同主申請人一起申請,可在主申請人獲正式批准后兩年內提出申請。

三、主申請人獲批准后,家屬以其它方式進入美國(合法,非法),主申請人可以替家屬提出申請(須兩年內提出)。如果已經向移民局提出申請(申請時家屬在美國鏡外),可以告訴移民局家屬已經進入美國。

四、家屬在境外,主申請人應在獲正式批准后儘快提出申請(不得超過兩年)。如因特別原因未能在兩年內提出申請,應向移民局說明情況,移民局視案情可能批准。

五、家屬申請分三個程序:美國移民局申請;海外美國移民局審查、面談;背景調查,簽證處理。這幾個程序少則1-2年,多可達4-5年。

六、只要子女在主申請人提交庇護申請時不滿21周歲即永遠不會超齡。配偶在進入美國前不能離婚,否則失去資格。如果隱瞞離婚進入美國,一旦被發現,將面臨取消資格,遞解出境。

七、以庇護家屬身份進入美國后,或人在美國轉換身份為庇護家屬后, 如果子女結婚或配偶與主申請人離婚,則需另行向移民局提交庇護申請。這種申請比較容易,一旦批准,其身份的生效時間仍以當初獲得家屬身份時計算。

八、主申請人已成美國公民,如家屬仍未能獲得庇護家屬簽證進入美國,將失去資格。已經進入美國的家屬如尚未拿到綠卡,則需要單獨向移民局提交庇護申請(見七條)。

九、家屬與主申請人的婚姻關係或父、母、子女關係必須在主申請人獲正式批准前形成。

十、主申請人的配偶如與前妻/前夫有小孩,其與主申請人的婚姻關係須在小孩滿18歲前形成。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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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羈的楓 發表於 2009-1-1 23:18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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