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移民資訊] 三談K簽證

[複製鏈接]

788

主題

787

帖子

2104

積分

版主

移民律師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10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awbw 發表於 2008-11-12 03:5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K-1簽證是美國公民申請未婚夫(妻)來美國結婚的一種簽證。如果受益人有不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他(她)們也可以在K-1簽證發出的同時或一年內獲取K-2簽證。K-1簽證持有人應在入境后90天內與公民申請人結婚。如未能在90天內結婚,應向移民局說明原因。但最好的辦法是在申請調整身份的同時提交I-130表。

移民局的立場是K-2持有人必須在滿21周歲調整身份(批I-485),否則就超齡了。但是聯邦地區法院北加州的一位法官於2007年在一個判決中批駁移民局的立場。認為只要K-2在21歲前獲得簽證,滿了21歲仍可以調整身份。如果讀者的申請在北加州,可以考慮請律師提出訴訟。其他地區的聯邦法院不一定會認同北加州法院的判決。

最近幾年的新法律規定如K-1申請人有犯罪記錄,他(她)必須在申請表上披露。如果已經申請過兩次K1或近兩年內有過一次K-1申請批准,申請人必須向移民局要求特殊批准(waiver)。

在西部的若干州(第九巡迴法院轄區),只要K-1與公民申請人結了婚,即使在獲批綠卡前離了婚,或與另外的公民結了婚,他(她)同樣可以批准綠卡。在其它州的申請人就沒有這樣幸運。

K-3是美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後提出的申請。K-4是K-3的孩子。K-3一定要在孩子滿18歲前與公民結婚,否則孩子不能獲K-4,也不能由其公民繼父母申請綠卡。

第九巡迴法院的若干新判例對以婚姻為由的移民申請作出了十分有利的解釋。這些案例包括與公民結婚後不到兩年公民去世,外國人配偶可以獲綠卡;被批准綠卡前與公民離婚,外國人可以獲綠卡。當然,外國人仍需證明婚姻是真實的。如果讀者的案件在第九巡迴法院轄區內,無論是否在等待中還是已經被拒絕,都可以援用這些新判例來爭取綠卡。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2 21:32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