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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再談K簽證持有人離婚後身份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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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8-11-1 06: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兩周前我們介紹了聯邦第九上訴法院的最新判例,推翻了移民局長期以來對移民法中有關K簽證持有人在批綠卡前與公民配偶離婚後獲得綠卡的資格。雖然該判例涉及K-1及K-2持有人,但第九上訴法院的判決明顯包括K-3/K-4簽證。K-3是已經與公民結婚,來到美國后提交調整身份申請(I-485)。依該判例,即使K-3持有人與公民配偶離婚,其I-485並不能被移民局自動拒絕。移民局必須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及此項判例處理。如果婚姻不是單純以移民為目的,離婚不應影響K-3/K-1的I-485申請。同時,如果K-3申請人在離婚後與其他人再婚,也不能構成不批准調整身份的理由。

由於第九上訴法院的判例只能在該法院管轄區內具有約束力(加州、華盛頓州、奧列岡州、內華達洲、亞歷桑那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愛達何州、蒙坦那州),如果案件在其他州,移民局可以不遵從這個新判例。

歡迎讀者諮詢。

[ 本帖最後由 lawbw 於 2008-11-4 06:1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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