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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定:六類美國居留簽證延期不能在美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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靈犀 發表於 2004-6-29 00: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國務院及國土安全部宣布,從七月十六日起,凡是持有E、H、I、L、O、P六類居留簽證的外籍人士,簽證到期申請延簽時,不能再像過去一樣直接在美國辦理,必須回其本國或到第三國申請。

國務院說,實施這項新規定,是因為國會要求今年十月二十六日以後所有核准的簽證,都必須取得申請人的指紋。由於國務院在美國本土無論在人力或物力都無法應付這項工作,因此只好請申請人回國或到第三國,向當地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申請。

由於I簽證為新聞工作人員簽證,這項新規定影響到所有駐美的外國新聞人員,因此國務院及國土安全部官員二十五日特別到國家新聞大樓的國務院外籍記者中心舉行一場說明會。

官員解釋說,簽證效期與居留效期是兩回事,取得I簽證者的居留時效是DS(Duration of Status),意思是只要不出境,想待多久就待多久,即使簽證效期已過,只要不出境,繼續住下去仍屬合法居留。不過一旦出境,就必須重新申請簽證。因此簽證效期到期的記者可以不用急著出國重簽,可以等到有出國機會時再申請。

不過如果記者臨時奉派出國採訪,而他的簽證已經到期,就必須在國外申請延簽才能回到美國。

新聞工作者的隨行家屬簽證到期,也跟新聞工作者本人一樣,必須回其母國或任何第三國申請延簽。

被問到有些國家的記者申請居留簽證,期限往往很短,有些只給一年,有些更短,像中國大陸記者只給三個月,新規定將讓這些人疲於奔命,且影響到他們的工作,官員回答說,這是互惠問題,這些特定國家的政府如果願意跟美國談判,同意給美國記者較長簽證期限,美國很樂意這些國家討論。

這項新規定從七月十六日起生效,因此持這六類簽證的外籍人士,如果簽證效期在六十天之內到期,仍可在七月十五日以前在美國本土提出延簽申請。

有些記者問,他們母國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前永遠大排長龍,且申請簽證往往需等兩個月之久,而記者工作是隨時待命,美國政府有無考慮到,為了美國自己的方便而讓那麼多外國記者受害?官員回答說,國務院會指示所有駐外單位,優先處理需快速獲得簽證者的案件,不過由於各地情況不同,外館也只能量力而為。 官員同時鼓勵申請者利用預約制度,事先與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約定會面時間,則可節省等候時間。

另有記者表示,對駐美記者而言,加拿大與墨西哥是出國申請延簽最短距離的第三國,但這兩國對特定國家有入境限制,而且對美國簽證即將到期或已經過期的人士,往往不讓他們入境。官員回答說,各國有各國的規定,美國對這種情形愛莫能助。

這項新規定不影響外交人員及北大西洋公約組織駐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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