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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K-1持有人離婚後也有資格獲取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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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8-10-16 06:3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持K1簽證進入美國的外國人,必須在入境后90天與對象結婚,並提出綠卡申請。長期以來,移民局的規定和作法是如果批准綠卡前當事人離婚,則移民局會拒絕申請(I-485)。

最近,聯邦第九上訴法院的判例將在該法院的轄區內改變移民局的這一做法。在這個案件中,申請人帶著兩個小孩以K1和K2簽證進入美國,90天結了婚並即時提交了I-485申請。申請后不到兩年她與丈夫離了婚。離婚後移民局拒絕了她的申請。隨後她進入遞解程序,移民法官判決遞解,她的上訴也遭BIA駁回。她隨後向聯邦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上訴法院指出,移民法律中有關K簽證持有人如何調整身份的規定含義不清。但從詞義、上下文、立法意圖等判斷,應理解為K1必須與申請人結婚,但不要求在批准綠卡前一定不能離婚。上訴法院的這一法律解釋對處於相同情況下的其他申請人(或未來申請人)有極其重要的幫助。

第九巡迴法院還有另一判例,推翻移民局長期以來拒絕婚姻不滿兩年公民即去世的綠卡申請。我們律師樓也根據這條新法律成功地替一位結婚不到半年公民配偶即去世的客戶申請綠卡。

第九巡迴法院的此項判例可能適用於非K簽證者,如果你沒有身份或身份過期,與公民結婚,在等待綠卡過程中離婚,你應向有經驗的移民律師諮詢。

歡迎讀者與我們聯繫。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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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敵小子 發表於 2008-10-17 01:0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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