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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遞解程序ABC (Removal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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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8-10-11 0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lawbw 於 2009-10-28 01:50 編輯

對所有在美國的外國人來講,包括持有綠卡的外國人,一旦他們失去美國的合法居留身份,或者犯了某些罪,他們最後面臨的就是移民法庭的遞解程序,雖然遭移民法庭判決遞解出境,可以向移民法庭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甚至上訴失敗還可能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提出申訴,但成功的機會隨著上訴層次的升高而降低,對大多數進入遞解程序的外國人來說,移民法庭的成功是他們合法居留美國的最後希望了。

遞解出境分為兩種:一種是在入境時移民局如認為入境申請不符合資格,例如沒有簽證,或簽證入境目的不符合等等,這時移民局可即刻將其由下一班飛機送回國。本文介紹的是第二種類型的遞解出境,即是入境后在移民法庭進行的聽證程序,絕大多數被逐出美國的外國人都是經由此程序進行的。

一.如何進入遞解出境程序

進入遞解出境程序由移民局送達外國人(包括綠卡持有者)「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開始,移民局通常在下列情形下發送「出庭通知」。

1.        申請政治庇護失敗且沒有合法非移民身份,包括學生身份者沒有到校上課或非移民簽證過期但正申請延期者;
2.        申請轉換非移民簽證或延期被拒且沒有其他合法非移民簽證者;
3.        申請綠卡(調整身份)或臨時綠卡轉正式被拒者;
4.        在移民局執法過程抓獲的沒有合法居留身份的外國人;
5.        由於犯罪記錄在申請公民時被拒,移民局認為應被遞解出境者;
6.        綠卡持有人因犯罪服刑后移民局認為應被遞解出境者;
7.        綠卡持有人有某些犯罪記錄,在入境時被移民局發現者;
8.        綠卡持有人申請換髮新綠卡時。

二、移民法庭遞解出境程序

收到「出庭通知」后,隨後幾周內會再次收到從移民法庭寄出的首次出庭通知,這次出庭是程序性的,通常幾分鐘內即可結束,程序聽證會上法官要確定當事人是否有律師代表;如果律師和其當事人準備好的話,法庭會讓當事人就「出庭通知」上列舉的指控作出答辯,多數情況下法庭會確定正式開庭時間,如果當事人需要向法庭提交某些申請和材料,這些材料和申請人必須在一定時間內提出,如果需要證人出庭作證,也必須在開庭十五天前向法庭提交證人名單和證詞內容。

在正式聽證會上,移民法官會就會就移民局要求遞解出境的指控和當事人及其律師的辯解,或要求就「Relief」(移民法中所給與當事人的「好處」:批准庇護;批准居留;批准綠卡;取消遞解出境程序;發還綠卡等等)作出決定,當事人有機會提供相關文件,證人證詞;回答律師,移民局律師及法官的問話。由於聽證會是在雙方對立的情況下進行,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必須在聽證會前做好充分準備,而律師更必須對相關法律和案件有足夠了解,否則在移民局律師的反詰下可能出現前後矛盾。在政治庇護申請聽證會上,當事人的信用(可信度)是案件成功的關鍵,如果法官不相信當事人的證詞,縱使你有一箱子證明文件案件也未必能批,相反如果法官相信你的證詞,即使你沒有任何證明文件,案件也可能獲批准。

如果你的請求沒有獲得移民法庭批准,你可以在三十天內向移民法庭上訴委員會(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簡稱 BIA)提出上訴,通常上訴后三到六個月會按上訴委員會的要求提交上訴狀,此後三到六個月可能接獲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決定可能是三種情形之一種:上訴成功;上訴遭駁回;發回原審法庭重審。對於遭駁回的上訴,當事人可以在三十天內向聯邦巡迴上訴法庭提出審查(Review);當事人也可以要求BIA重新考慮其決定。如果當事人有新的Relief要求,例如與美國公民結婚了,則必須在BIA決定后的九十天內向BIA提出動議(Motion),要求重新達開案件。

如果不提出重新改慮或新動議,移民法庭的遞解令即生效,當事人通常會在一到三個月內收到移民局的出境通知信,逾期不報道和離境可能導致你成為「逃犯」,一旦遞解令生效,當事人很難再在美國內以任何形式獲得身份。

三、Relief

根據案件情況,大致有以下幾種「Relief」:

1.        政治庇護申請,移民局庇護申請失敗后,可以在移民法庭繼續申請。
2.        停止遞解(withholding of Removal)。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申請庇護,但申請人回到其原居住國可能遭到迫害或虐待,法庭可批准停止遞解,或此種身份的人可長期在美國居留、工作、但不能轉換成綠卡。
3.        取消遞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取消遞解有兩種,一為有綠卡身份的人,二為沒有綠卡身份的人,有綠卡的人申請取消遞解必須符合下列條件:A,沒有犯過重罪(Aggravated Felony); B,持綠卡身份至少五年;C,從第一次合法入境到移民局送達「出庭通知」至少七年(犯罪可能中斷七年計算),連續居住在美國。除上述基本條件外,移民法庭還會考慮一些列對申請人有利的情況和不利的情況,包括申請人在美國的家人,居住時間,工作史,服役紀錄,離境時家人造成的困難以及犯罪情況),違反移民法情況,道德、品質紀錄等等。
沒有綠卡身份的人也可以申請取消遞解,條件是:A,提出申請時在美國連續居住至少十年(收到「出庭通知」會中止十年居留計算;犯某些罪也可能終止十年居留期計算);B,具良好品行至少十年;C,未犯過相關移民法所列舉的某些罪;D,遞解出境會對其公民或綠卡之父母、配偶或小孩帶來極不尋常達到的困難,這項條件是大多數申請人不能達到的。每一年有四千名額,一旦獲准即可轉為綠卡。
4.        調整身份(轉為綠卡)。在遞解出境程序里,如果申請人可以依親屬或雇傭方式獲得綠卡,在一般情形下可以向移民法庭提出申請(I-485)。進入了遞解出境程序的人一般都不能再向移民局申請調整身份,已經申報了I-485的人會被轉到法庭,沒有申報的人則必須向法庭提出。向法庭提出調整身份申請的前提條件是A,移民資格已被移民局批准且排期已到;B,案件仍然在法庭處理過程中,即沒有遞解令;C,如果法庭已作出遞解令,案件上訴到BIA,則必須向BIA申請將案件發回原審法庭以便申請調整身份;D,如果BIA駁回了上訴,必須在九十天內向BIA要求重新打開案件並送回原審移民法庭才可以申報I-485。
許多人以為只要同公民結婚,即使進入遞解出境程序也可以很容易拿綠卡,這是不正確的,由於移民資格(I-130,I-140,I-526,I-360等等)通常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獲准,如果需要排期,批准也沒有用,而移民法庭通常不願意將開庭日期延長以便申請人提出I-485申請,所以許多人都會因無法及時提出I-485申請而遭法庭下令遞解。怎麼儘快讓移民局批准移民資格,同時讓移民法庭遲延開庭,或開庭后將案件打開發回原審法庭,是成功代理遞解案的關鍵之一。
5.        豁免。某些因簽證欺詐或其他因不實行為獲取移民法好處的人,可以向移民法庭申請豁免。
6.        重新向法院提出單方申請有條件綠卡轉正式綠卡。如果I-751被移民局拒絕,案件到了移民法院后當事人可再次向法院提出申請。如移民法官認定婚姻為真實的,即可獲批正式綠卡。
7.        重新調整身份。已經獲取綠卡的人,如果因為某些原因面臨遞解出境,可以向法院要求重新調整身份。
8.        自願離境。申請人如果沒有其他更好的救助(Relief),可以考慮向法庭申請自願離境,自願離境的好處是離境后不被視為曾經被遞解,不好的地方是如果屆時不離境,會受到十年內不得申請許多移民法上的好處,包括不能調整身份和申請取消遞解,在程序聽證會前或聽證會中可要求一百二十天自願離境;此後如申請人要求自願離境則必須符合下列條件:A,在美國居住一年以上;B,五年以良好品行;C,未犯過加重罪或恐怖罪行;D,未曾有過自願離境;E,清楚證明有經濟能力和意願離開美國。

如果當事人有可能申請調整身份,則不應該要求自願離境,否則後患無窮。
以上為遞解出境程序及其補救方法的基本介紹。如讀者面臨遞解出境程序,一定要與十分有經驗的移民專業律師諮詢,這個階段的任何錯誤都可能是不容易彌補的。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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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lixiang 發表於 2008-10-14 08:12 | 只看該作者

我的case

謝謝律師為我們解答得這麼詳細。但就我的案子我還有些細節相求。
2007年8月我以學生身份進入美國,不幸於2007年10月處於removal proceeding中,2008年9月和美國公民結婚。現在剛剛遞交了I-130的申請。我的下一次出庭(很可能是最後一庭)日期是2009年1月22日。我的問題是:

我知道在批准我I-130之前,移民局會對我們又一次面試,請問這個面試是在1月22日之前還是之後?因為移民局託了一年遲遲拿不出證據,我有可能1月22日會贏,恢復我的學生身份。如果我贏了是向移民局提交I-485還是繼續在法庭提交?如果我輸了或是繼續托庭,I-130多久會批下來?
謝謝律師能回答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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