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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文化特色從業人員簽證(P3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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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8-10-1 06: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文化特色從業人員簽證(P3簽證)

P-3簽證適用於外國人以藝術家、運動員、教練員或其他娛樂行業人員的身份臨時赴美進行表演、指導或培訓,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文化特色活動中的團體。

這類申請必須由美國的組織或僱主提出。


提出I-129申請

美國移民局I-129表格包含了基本申請表和不同的附件,用於不同類型簽證。為臨時性員工、潛在僱主或代理提出申請的,必須向美國移民局遞交I-129表格,即非移民員工申請,並提交適當的附件,繳納相關費用,提供相關證據或資料。

P-3簽證申請的關鍵是證明來美后的工作/業務在文化上具有獨特性質和申請人具有從事該特殊文化性質工作的資力 。

一旦申請被受理,僱主或代理會收到I-797表格,即受理通知。申請被受理並不等同於申請人獲得簽證。申請人必須確認根據美國移民和國籍法,他們可以進入美國。


申請簽證

如果受益人不在美國境內,他必須申請簽證。美國移民局批准I-129後會通知受益人所在國領事館,受益人必須向該領事館提出簽證申請。有些外國人可能可以免簽證。這種情形下,該I-129表格的批准通知會被寄往入境關口,受益人將在這裡申請入境許可。對於簽證申請程序、必需文件和簽證不當豁免等特殊程序,請向移民律師諮詢。

如果受益人在美國境內,並正在從一個非移民身份轉到另一個的,不需要簽證。但是,如果受益人後來離開美國並希望再次進入美國的,需要簽證。


入境

申請人應該知道,簽證並不等同於可以進入美國。即使申請人獲得簽證,如果美國國土安全部海關邊境保護局認為根據移民和國籍法該申請人不得進入美國的,其有權力在入境關口拒絕該申請人進入美國。並非領事館,而是海關邊境保護局決定臨時工作簽證持有人可以在美國逗留的期間。在入境關口,海關邊境保護局的官員簽發I-94表格,即到達-離開記錄,註明允許逗留在美國的時間。但是,只有美國移民局有權同意或拒絕逗留期間的延長。


申請時間

申請應當儘早提出,但是不得早於雇傭開始前6個月,也不得早於必須辦理延期前6個月。如果在雇傭開始前45天仍然沒有提出申請的,申請程序和隨後簽發籤證可能無法在該外國人開始提供勞務前或者之前的雇傭授權結束前完成。P-3簽證可一次性批准3年。


環球律師事務所已經幫助超過300名受益人獲得P-3簽證申請,包括各類演員、運動員、教練、畫家、音樂家、教師等。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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