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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帖] 法治不能對公家人網開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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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刺蝟 發表於 2014-5-26 15: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日前,法院駁回遼寧大連某派出所兩名前警察張某與王某的上訴,均維持了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的判決。這兩位前警察在2013年8月向賣淫集團通風報信,導致抓捕行動失敗。事後被判了緩刑,但這兩位仁兄還覺得量刑過重呢。

類似地,還有警察酒後交通肇事撞死路人只被判處緩刑的,有警察因為刑訊逼供甚至致人重傷只被判處緩刑的,不一而足。

最後一種情形最誇張了。按刑法第247條、232條和234條,警察刑訊逼供致人重傷,應按故意傷害罪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

如果刑訊逼供致人重傷尚且不必承擔實際的刑責,對致人輕傷、輕微傷、事後檢驗不出來的內傷和不顯任何痕迹的「熬鷹」等刑訊逼供犯罪行為,就更不用說了。如此,何以能在全國範圍遏止刑訊逼供之風?

另有一個看起來不相干領域的事情,性質也類同。「南紡股份」是一個國企。證監會認定,該上市公司在2006年至2010年連續5年虛構利潤高達3.44億元,但中國證監會開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僅對公司罰款50萬元,公司12名相關責任人3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款,合計153萬元。

這是金融領域的個案,也是一個公權力機構對「公」姓違規者寬大無邊、縱容袒護有加的「處罰」。按有關規定,任何上市公司經審計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負值,或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應在其股票名前「ST」,當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三年虧損等情況,其股票就應由「ST」變為「PT」,終止上市,即「摘牌」。所以,「南紡股份」早就應該被「摘牌」,退市。

可現在,公司罰款僅占其虛構利潤數的1/688, 公司和個人兩者罰款相加,也只佔其虛構利潤數的1/225。證監會如此執罰,怎麼可能遏止上市企業業績造假,怎麼可能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上述事情均可界定為隱性權力腐敗,與以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為典型外化行使的顯性權力腐敗分庭抗禮。隱性權力腐敗的社會危害性之大,並不亞於顯性權力腐敗。我們不妨剖析一下它的特徵和危害性。

特徵:為廣義的「自我」謀求特權。說起來很抽象,實際上很具體。其表現無外乎「我們公檢法是一家,都屬政法幹警」,「我們共同打擊犯罪」,「我們雖分屬不同事業企業組織,但都是國有的,有共同利益」,如此等等。

什麼叫做謀求特權?犯了罪獲超越常規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特權,這種特權是普通公民絕對無法享有的,也是「政法幹警」之外其他公職人員享受不到的。至於在「南紡股份」這個行政處罰案例中,特權則表現為「國有」企業事業組織相對於民企享有的「潛規則」意義上的優惠。所有這些特權,其實最終也會在很大程度上轉化為相關特權組織成員個人的特權利益。

隱性權力腐敗行為社會危害性甚大,但因為其所造成的損害是間接的,因而難以為非專業人士所洞察。這種危害,第一在於隱性權力腐敗破壞公平正義。我國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既如此,「政法幹警」犯罪,憑什麼享有超越常規或從輕或減輕處罰的特權?國有企業事業組織憑什麼享有民企享受不到的「潛規則」優惠?

第二,隱性權力腐敗給特權享有者之外的公民或其他個體的合法權益構成嚴重損害。顯然,放縱警察的刑訊逼供行為,加劇了其他公民遭受刑訊逼供和捲入冤假錯案被錯關錯殺的危險;放縱警察的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亦令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正義伸張。同理,「南紡股份」那樣的國有上市公司連續5年虛構數億元利潤,欺騙股民,損害股民財產權利。

第三,搞亂了憲法法律規定的或竭力維護的社會秩序。放縱警察的刑訊逼供行為及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大而言之破壞了憲法法律所欲形成的公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正常關係,必然造成或加劇官民對立,提升民眾本來已經夠濃烈的仇官情緒;小而言之敗壞了法院檢察院和公安三方應嚴格適用法律、相互制約的職權關係,把這種關係變成了三方為「政法幹警」謀取集體特權而相互合作。「南紡股份」虛構巨額利潤案也是一樣,執行畸輕的相關罰則,破壞著國家正在努力建設的正常金融管理秩序。

無須多言,上述情況足以表明,隱性權力腐敗對我國政治經濟和憲法法律秩序危害甚烈,法治秩序絕不意味著對公職人員與公營機構網開一面與寬縱的特權,對於特權必須予以堅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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