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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無房各住父母家 「假日夫妻」要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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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10-10-31 08: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買不起婚房,福州一對小夫妻婚後三年多仍常住在各自父母家中,無奈地當起「假日夫妻」。前不久,女方提出離婚。男方認為,她婚後長期住在娘家,未盡到家庭責任,要求退還5萬多元彩禮。女方不同意。昨日,當事人陳先生找到本報記者,希望就能否退還彩禮的問題諮詢有關專家。「3年前我們領了證,喜宴也擺了,可是因為沒房,一直住在各自父母家中。本想快點攢錢買房,不料現在老婆等不了,要求離婚。」昨日,陳先生向記者講述了他的遭遇。

陳先生說,3年前,他經人介紹認識於女士,並開始談婚論嫁。雙方打算買一套婚房。陳先生聽說自己家所在的小區不久后可能要拆遷,就和於女士商量,兩人婚後先住在各自父母家,等拆遷時選一套比現有住房面積大的安置房,以拆遷價購買超出補償部分的面積,這樣比買商品房省錢。於女士同意了。

婚後兩人大多數時間都住在各自父母家裡,只在節假日聚一聚,平時以電話和QQ聯繫為主。不料,拆遷之事一直沒有下文,苦等一年也沒等來拆遷的於女士開始催促陳先生買房,兩人只好攢錢準備買商品房。「去年年初我們湊了10多萬元首付款,準備貸款買房,可是又聽到我家要拆遷、房價可能會下跌等傳聞,買房的事又放下來。一年多過去了,拆遷的事仍然遙遙無期,原來看中的那個樓盤又漲了價,已經買不起了。」陳先生說。

兩年多來,陳先生和妻子常常因為房子的事爭吵。半個月前,於女士提出離婚。昨日她在電話里告訴記者,自己提出離婚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長期「分居」使兩人的感情出了問題,另一方面是她無法再承受巨大的購房壓力。於女士認為,她與陳先生登記結婚,也共同生活過,已經有夫妻之實,不該退還彩禮。

福州離婚網首席律師蔡思斌介紹,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第(二)(三)項規定的,應當以雙方離婚為前提條件。

蔡律師說,陳先生夫婦的情況類似於上述第(二)項,但在實際司法操作中,要證明雙方登記后未共同生活,需要有明確的證據,比如相關住所的鄰居、物業工作人員等人的證詞等,建議陳先生夫婦向專業法律機構作進一步諮詢。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11-1 10:20
奇怪了,不是自找的么,現在結婚租房的多了,為啥要分居在父母家?是不是根本就沒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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