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封建時代政治的司法化 [列印本頁]

作者: 花落有聲    時間: 2010-4-25 08:00
標題: 封建時代政治的司法化
現代法治、憲政制度最早形成於英格蘭,為什麼?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這個國家與歷史保持了連續性,封建的某些制度經過轉化延伸到現代,形成現代的法治、憲政,其標誌之一為政治的司法化。

長期生活在皇權、官僚體制下的德國人,是很難理解法治這種治理模式的。官員自不用說,那些接受歐洲大陸法學傳統教育

的法學家的說法也經常似是而非,他們以為法治就是「以法治國」、「依法治民」。這當然完全弄擰了。再專制、再貪權的統治者也必然會制定一大套法律,他不可能親自指揮或者懲罰每個臣民,他必須依靠法律才能統治他的臣民,控制他的官員。商鞅、韓非等法家就是為了維護專制帝王的權力而鼓吹「以法治國」的。

然而,「法治」絕不是某個人以法律為工具來治理國家。因為那樣的話,就是這個傢伙在統治法律,因而依然是人治而非法治。英文ruleoflaw的字面意思已經很清楚了:法律的統治,法律作為主體統治所有人。在法治、憲政國家,法律就是主權者,法律高於一切人。考慮到掌握強制性權力的人和機構濫用權力的本能傾向,法治的基本特徵就是:由法律統治權力,控制權力。

這樣的現代治理原則,只能從封建制時代發展出來。放在中國歷史中,唯有西周、春秋的「禮治」中有可能發展出法治——— 遺憾的是,這沒有成為事實而只是一個邏輯推論。但至少可以肯定,法治不可能從法家、從秦制中發展出來。很重要的理由是:在禮治下,權力是可以成為訴訟對象的。

《左傳襄公十年》記載的一件政治性訴訟過程比較完整:王叔陳生與伯輿爭政。王右伯輿,王叔陳生怒而出奔。及河,王復之,殺史狡以說焉。不入,遂處之。晉侯使士匄平王室,王叔與伯輿訟焉。王叔之宰與伯輿之大夫瑕禽坐獄於王庭,士匄聽之。王叔之宰曰:「篳門閨竇之人而皆陵其上,其難為上矣!」瑕禽曰:「昔平王東遷,吾七姓従王,牲用備具。王賴之,而賜之騂旄之盟,曰:『世世無失職。』若篳門閨竇,其能來東底乎?且王何賴焉?今自王叔之相也,政以賄成,而刑放於寵。官之師旅,不勝其富,吾能無篳門閨竇乎?唯大國圖之!下而無直,則何謂正矣?」范宣子曰:「天子所右,寡君亦右之。所在,亦左之。」使王叔氏與伯輿合要,王叔氏不能舉其契。王叔奔晉。

本案糾紛雙方是周王的兩位大夫,王叔陳生與伯輿,晉國卿大夫士匄即范宣子受命審理此案。雙方沒有直接出庭,由其代理人王叔之宰和瑕禽出庭。這裡的「王庭」並不一定是指王宮,更可能指「王室法庭」。在英格蘭中古時代,court同時有宮廷和法庭之意。在法庭上,雙方展開辯論,瑕禽能言善辯,言之成理。法官要求對方作出答辯,即所謂 「合要」。孔穎達《正義》云:「合要者,使其各為要約言語,兩相辯答。伯輿辭直,王叔無以應之,故不能舉其要約之辭也。」王叔之宰無法做出有效答辯,范宣子就判決伯輿一方獲勝。敗訴的王叔陳生只好自我流亡。


這裡看到的訴訟情形,極像現代法庭,它以口頭辯論為主。至關重要的一點是,這個案件審理的是政治爭議。當然,在這裡用現代詞語「政治」,未必恰當。在封建時代,政治統治的權力與人格間的契約性依附關係、土地的封建性權利總是混合在一起的。因此,私人間的契約爭議,經常就是圍繞著統治權力的爭議。也正因為如此,今天我們所理解的政治糾紛,關於權力歸屬的糾紛,就可以通過司法的方式來解決,國王、諸侯的權力可以成為訴訟的對象。

在英格蘭,這一點發展成了現代法治的最根本原則:權力不在法律之外,而必須由法律來確定、來裁定。就像十三世紀英格蘭偉大的法律家布拉克頓所說:不是國王創製了法律,而是法律造就了國王,因為國王的權力也是由法律授予的。由此可以得出一個推論:國王對權力的行使也必須接受法律的審查。
作者: oakleaf000    時間: 2010-4-25 08:30
在中國,槍不在法律手中。
道理也就沒理了!
作者: 隔岸觀火    時間: 2010-4-25 08:39
樓主的意思:現代法學出自中國。




歡迎光臨 倍可親 (https://big5.backch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