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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例再次挑戰社會習俗和現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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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weizhai 發表於 2010-3-16 10:1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民眾在發現通緝犯后,通報了警局,然後根據指示跟蹤。在通緝犯試圖離去時把他抓住,等待公安人員前來。二十分鐘后,警察到來,通緝犯卻已經因心臟病突發死亡。

法院判定民眾犯有非法拘禁罪,被判刑十一年。

中國的治安法律明確規定民眾有把通緝犯「扭送」公安局的義務。而這個判例卻把「扭送」解釋為「非法拘禁」。這是對現行法律的挑戰是對社會習俗的挑戰,其結果將會是只有警察對法犯人,他們不能再得到民眾的直接支持了。

南京判救助摔跤老太太的人有責任使得老人摔到沒人救助。這個判例將會使犯罪分子得以從民眾的壓力和監督下逃脫。這個判例的後果堪憂。

另外,這裡面會不會有什麼貓膩?會不會有收受賄賂而以賄賂判案的可能?

通緝犯被扭送途中猝死 扭送人被判11年重刑(圖)
來源:新京報
2010年03月16日03:21

  本報訊 2年前,河南鞏義市人白朝陽發現通緝犯劉進學,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組織抓捕。其間,劉猝死。法院一審認定,白朝陽及三個同伴犯有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十年以上徒刑。關注此案的刑法專家認為,任何公民發現通緝人員,有權扭送司法機關,白朝陽等人行為不構成刑事罪名。目前,該案訴至鄭州市中院,等待二審開庭。

  發現跟蹤扭送通緝犯

  卷宗顯示,2007年12月29日晚,鞏義市公安局局長武志亮接到白朝陽電話,後者報告說發現了一個網上通緝犯。

  白朝陽舉報內容,很快被轉給鞏義市刑偵一中隊副隊長劉帥萌。劉聯繫上白朝陽后,經過查詢發現,白朝陽舉報的劉進學確是網上通緝在逃人員。

  據介紹,在逃者劉進學是鞏義市五七化工廠廠長,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2007年11月7日被鞏義相鄰的沁陽市公安局網上通緝,劉一直在逃。

  白朝陽告訴劉帥萌,劉進學已在回鞏義的路上,他已派人跟蹤,並告訴了所派出人員孫現舉的電話。

  劉帥萌與孫現舉聯繫后告訴孫:「你們只管跟著,我們往高速路口去。」

  當晚,得知劉進學回鞏義的消息后,白朝陽指派了孫現舉等7人在路口守候,獲得劉帥萌跟蹤指令后,孫現舉等人便一直跟蹤劉進學的車。當車行至鄭州北環路附近時,劉進學突然停車,下車準備離開。孫現舉等見狀,下車拉劉上了自己的車。

  通緝犯死亡 4人被判刑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12月30日零時36分,孫現舉電告白朝陽「人已抓住」,白朝陽轉告劉帥萌,劉又電告孫現舉「我們在高速路口等著」。

  約20分鐘后,正在等待警察到達現場的孫現舉等人發現,劉進學身體發軟。孫現舉電告劉帥萌詳情,劉讓其趕緊將劉進學送醫。1時55分,醫院宣布劉進學死亡。天亮后,白朝陽等人到鞏義市公安局投案。

  事發后,鄭州市公安局刑事技術研究、公安部先後屍檢,結果顯示:劉進學死因,系外傷、情緒激動、精神緊張,誘發冠心病發作導致死亡。2009年 3月3日,(上海)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鑒定中心結論是:外傷及情緒激動等因素,導致心臟病急性發作,致心源性猝死。

  幾次屍檢結果都顯示劉進學表皮有擦傷,皮下出血,「損傷輕微,不足致命,可排除機械性暴力死亡,可排除機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異地管轄,2009年3月31日,鄭州下轄的中牟縣檢察院起訴白朝陽等4人,所控罪名為非法拘禁。

  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白朝陽等人主觀上具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其行為已超出合理扭送的程度,並造成一人死亡的後果,其行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

  2009年10月16日,中牟縣法院一審判決白朝陽等四人非法拘禁罪,分別被判處10年以上徒刑。其中,白朝陽被判11年。

  論證會上專家不贊成定罪

  案件一審判決,在法學界引發爭議。

  2009年12月,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對該案進行專家論證。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等專家認為,白朝陽等人,是在公安機關肯定下協助抓捕在逃人員,其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另外,司法機關證實,白朝陽與劉進學存在經濟糾紛。一審判決據此認定,白朝陽等人非法拘禁劉進學,存在故意。

  論證中,專家指出,儘管被告人和死者存在糾紛,儘管白朝陽出於個人動機舉報、跟蹤死者,但不能否認被告人享有舉報權和扭送權,更不能認定其行為違法。中國政法大學博導阮齊林教授指出,本案「扭送」有瑕疵,但不足以構成刑事罪名。

  ■ 爭議

  1 扭送合法為何定罪?

  法院:非法拘禁 專家:公民有扭送權

  該案的一審判決,在法學界引發爭議。去年12月2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對案件進行了專家論證,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名譽會長高銘暄等認為,因在公安機關肯定下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在逃人員,白朝陽等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儘管公安機關沒有明確指示抓人,只是讓他們跟蹤,「但發現被跟蹤人員下車想跑,他們抓人是一種自然而然的行為。」白朝陽等人的代理律師李會清說。

  根據刑法第63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

  據此,專家認為,即使沒有公安機關的授權,發現在逃人員,公民也有義務扭送。

  2 通緝犯猝死是意外?

  法院:並非意外 辯護律師:屬意外事故

  專家論證認為,此案屬於合法行為中的意外事件。

  白朝陽的代理律師李會清說,法醫鑒定劉進學屬猝死,這是不可預見的,而非法拘禁罪應以行為論罪,不應該以死亡結果推導。

  李會清說,對於意外事件,公民應承擔民事責任。如果是公安機關授意實施,公安機關應承擔民事責任。

  此案中,當事人之一孫現舉認為,他們得到了公安機關授權,「劉帥萌警官交代我,『你們直接把人拉回鞏義,我在高速路口等你們』」。

  但劉帥萌接受詢問時說,「我讓他『留意,跟蹤,隨時通知我』。」

  今年3月10日下午,劉帥萌告訴記者,「你們看案卷就可以了」,隨後拒絕接受採訪。

  李會清認為,即使公安機關沒有授權,按照刑法規定,扭送在逃人員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算是意外事故。

  而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的非法控制行為與劉進學的死亡結果有直接因果關係,不符合意外事件法律規定。

  3 是否故意傷害?

  法院:不構成故意傷害 專家: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特徵

  此案另一個爭議之處是:白朝陽等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故意傷害?

  死者劉進學家屬認為,白朝陽等人除了非法拘禁外,還涉嫌故意傷害罪。

  一審判決認定,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白朝陽等人存有故意傷害劉進學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傷害劉的身體健康行為,不構成故意傷害。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楊宇冠卻認為,就本案而言,如果確認扭送合法,如果扭送超過了必要的強度構成犯罪的話,較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特徵。

  4 存有恩怨可算證據?

  法院:兩人有恩怨作故意犯罪證據 專家:扭送有瑕疵但不犯罪

  此案中另一爭議是,白朝陽與劉進學曾有恩怨,扭送合不合法?

  司法機關證實,2005年後,白朝陽與劉進學矛盾不斷。當年11月,白朝陽以父親名義入股五七化工廠后,便與劉進學矛盾不斷。法院一審查明,雙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生產經營、分紅等方面。

  庭審中,白朝陽承認,他通過沁陽市公安局一治安大隊副大隊長得知,身為五七化工廠廠長的劉進學高價向人兜售黑雷管,從中收回扣近30萬元。 2007年9月,劉進學因涉嫌非法買賣爆炸品,被沁陽市公安局刑拘。2007年11月,取保候審逃跑的劉進學被網上通緝。白獲知消息后便打探劉行蹤,一有消息就舉報。

  一審判決據此認定,白朝陽等人犯有非法拘禁,存有故意。

  對此,2009年12月2日北京師範大學刑法科研院專家論證會上,多位學者指出,不能因為被告人和被害人存在利益糾紛,就否認被告人享有的舉報權和扭送權。儘管白朝陽出於個人的動機而舉報、跟蹤被害人,也不能認定其行為是非法的。

  去年12月12日,中國政法大學也就此案舉辦研討會,該校刑事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阮齊林教授指出,本案的「扭送」有一定瑕疵,白劉有恩怨,扭送行為也有瑕疵,但尚不足以構成刑事罪名。

  ■ 回應

  一審法院承認該案定罪難

  中牟法院院長稱案件引起河南省政法委關注

  此案在社會上和學術界引起爭議,案件一審法院承認該案疑難複雜。

  今年3月11日,中牟縣法院刑庭庭長張任德說,這是他們法院遇到的少有幾個「疑難複雜」案件,疑難不在於案情本身,而是罪名的判定。

  該院院長劉宏建則說,此案件先後引起河南省委政法委的注意,要求中牟縣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彙報。該案一審主審法官張任德說,省委政法委作為主管部門有權對案件進行指導,不過張提醒說,不要把這理解成「行政干預」。

  本版稿件/本報記者 錢昊平 鄭州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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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3-16 10:47 | 只看該作者
支持判決!刑期可以考慮一年或者兩年。除非現行,或者警方公開要求民眾協助,一般民眾無許可權制他人自由。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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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buweizhai 發表於 2010-3-16 11:26 | 只看該作者
支持判決!刑期可以考慮一年或者兩年。除非現行,或者警方公開要求民眾協助,一般民眾無許可權制他人自由。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3-16 10:47


先生注意這一條了嗎?注意罪名了嗎?

  根據刑法第63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扭送公安機關、檢察院或法院: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4、正在被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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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tusau88 發表於 2010-3-16 18:58 | 只看該作者
這確是法律的灰色地帶,不過這法官同志是嬌枉過正,支持摟主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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