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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被重判果真是因「瞞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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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1-11 11: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年01月11日01:42新京報黑格二

2008年因為「巨款擺平家屬、記者排隊領紅包」的醜聞,而轟動一時的河北蔚縣李家窪煤礦瞞報事故查處終於塵埃落定。河北省政府9日通報:目前已有48名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7名處級幹部。蔚縣原縣委書記李宏興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原縣長祁建華被判14年。

媒體多以「縣委書記因瞞報礦難獲刑13年」為題做了報道,也引來不少叫好聲。但細究官員的罪與罰,恐怕要使人失望。刑法規定瞞報事故罪的最高刑僅為七年,官員不可能依此罪而獲刑十年以上。依去年《現代快報》12月13日的報道,河北省崇禮縣法院是以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判處李宏興有期徒刑13年的,原來,落馬官員並非以「瞞報事故罪」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院判決,李兩罪共獲刑14年(合併執行13年),其中犯受賄罪,獲刑12年。至於「濫用職權罪」,那是因為李當時作為縣委書記,「要求要不惜一切代價壓住媒體」,專門安排宣傳部部長接待記者,給記者封口費,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此醜行,社會負面影響如此巨大,僅僅獲刑2年,且無關瞞報事故罪。

一段時期以來,安全事故的瞞報、謊報問題嚴重。如果說礦難等安全事故,是以血與苦難傷害了全社會,那麼瞞報、謊報事故,就是對社會的二次傷害。尤其是當政府官員參與其中(事實上幾乎所有瞞報,必然有腐敗官員的參與),就嚴重損害了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將政府公信與醜陋的礦難、謊言綁在一起。

但依「罪刑法定」原則,此前我國刑法沒有相關法條懲治瞞報事故。2006年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六)》,將瞞報、謊報事故定為犯罪,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此法條曾被公眾寄予重望,但效果並不理想。原因之一是,該法條打擊範圍過於狹窄,按法條規定,只有當瞞報「貽誤事故搶救」,且情節嚴重時,才能被作為犯罪打擊。如果礦難當場已經造成人員傷亡,不存在搶救問題,那麼即便企業主、有關官員瞞報,也不構成犯罪。此次蔚縣礦難,還有影響更大的山西婁煩垮塌事故,都經歷了嚴重的瞞報,卻不能以「瞞報事故罪」追究刑責。

反過來說,健全的安全事故公開上報機制,不能建立在刑法的嚴打上。我們目前的法律法規分工配合,從各個層面約束企業負責人、官員。比如,《安全生產法》第91條規定生產經營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是拖延不報的,處15日以下拘留;《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也規定了官員的有關行政責任。地方各級政府對安全事故的報告義務,主要體現在國務院的《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和各省區市的《關於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里。

但瞞報安全事故,深層的原因還在於部分地方的官商勾結,個別官員受錯誤政績觀的誤導,這才敢於以身試法,瞞報事故,愚弄公眾。剷除瞞報事故的土壤,和重判瞞報官員一樣重要。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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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ly7777 發表於 2010-1-11 16:51 | 只看該作者
狗日本人,狗日的樓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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