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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縣礦難封口費追蹤:農民日報一記者終審判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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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10-1-7 14: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01-06   來源: 人民網

  張家口市蔚縣南留庄鎮李家窪煤礦新井發生炸藥爆炸,造成35人遇難。地方政府為瞞報事件給相關媒體記者發放「封口費」,李俊奇即是其中之一。張家口市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農民日報社河北記者站原站長李俊奇有期徒刑16年的判決。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日,張家口市中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農民日報社河北記者站原站長李俊奇有期徒刑16年的判決。

  據了解,2008年7月14日,張家口市蔚縣南留庄鎮李家窪煤礦新井發生炸藥爆炸,造成35人遇難。當年10月,國務院六部委組成聯合調查組進駐張家口市。該案此後被披露,地方政府為瞞報事件給相關媒體記者發放「封口費」。李俊奇即是其中之一。

  據終審判決書顯示,李家窪煤礦發生礦難后,李俊奇曾到蔚縣了解情況。蔚縣縣委宣傳部在得知此事後,副部長高占俊一行即到北京找李俊奇「攻關」,提出要為報社做點貢獻,希望不要報道此事。

  此後,李俊奇提出讓對方訂兩三千份報紙(約需款五六十萬元),最後雙方談妥給20萬元。於當年8月23日收下該款項后,李俊奇於8月26日到報社財務處將該款交給出納李俊英。李俊英將該款存入農民日報社在農業銀行開具的賬戶,款項來源註明為「宣傳費」,並由銀行出具了現金送款單。送款單註明,銀行開出送款單即視為款已入賬。

  檢察機關認為,因該款只入報社在銀行資金賬戶而未入報社財務賬,李俊奇對該款有支配權,屬李個人受賄。

  李被指控的「貪污」所涉事實,系被起訴侵吞公款94063元。法院認定,2006年10月至2008年5月,李俊奇利用代領發行員發行補貼之機,採用虛報發行員領款名單等方式,從報社領取發行員專項補貼款215982元。經查證核實158713元,其中除以各種名義實際支付64650元外,餘款94063元被李據為己有。

  依據上述事實,去年10月23日,張家口市赤城縣法院兩罪並罰,一審判處李俊奇有期徒刑16年。李俊奇認為自己無罪,提起上訴。

  李俊奇二審辯護律師周澤認為,李俊奇的行為不構成法院判定的兩項罪名。另外,因李俊奇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地、其居住地和工作單位均在北京,張家口市中院及赤城縣法院對李俊奇被指控的受賄、貪污犯罪沒有管轄權。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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