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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李庄案公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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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10-1-6 02: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北檢刑訴[2009]818號
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證號碼130105196106231215,漢族,碩士研究生文化程度,河北省石家莊人,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戶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莊新華區柏林南路3號40棟2單元202號,住北京市海淀區尚鋒國際公寓702號,因涉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罪,於2009年12月12日被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12月13日經本院批准,同日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江北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庄涉嫌辯護人偽證罪、妨害作證罪於200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於200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詢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提起公訴。2009年11月22日、25日,龔剛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龔雲飛先後與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刑事案件代理委託協議》,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師馬曉軍為龔剛模擔任一審辯護人,龔剛模的親屬為此支付了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50萬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會見龔剛模時,為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並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龔剛模推拖罪責。
為使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採信,被告人李庄還引誘證人作偽證。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編造龔剛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詐的事實,並要求程琪為此出庭作證。2009年11月24日,在重慶市高新區南方花園一茶樓內,李庄指使龔剛華安排重慶保利天源娛樂有限公司員工作偽證,否認龔剛模系重慶保利天源娛樂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者。龔剛華即安排重慶保利天源娛樂有限公司員工汪凌,陳進喜、李小琴等人作虛假證明。2009年12月3日,在重慶市渝北區的「五洲大酒店」內,李庄指使龔剛模的另一辯護人重慶市克雷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友賄買警察,為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作偽證。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請程琪、龔雲飛等人出庭作證。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為干擾了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
2009年12月10日,龔剛模向公安機關檢舉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市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刑事案件委託代理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執業證》等書證;
2、證人龔雲飛、馬曉軍、吳家友、程琪、汪凌、陳進喜、李小琴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李庄的供述和辯解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責中,為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編造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虛假事實,偽造證據,引誘證人作偽證,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將被告人李庄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代理檢察員:賀貝貝
                                                       么寧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1、被告人李庄現押於重慶市第二看守所;
2、證據目錄一份4頁,證人名單一份二頁;
3、主要證據目錄73頁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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