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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官與賣官應同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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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10 1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年06月10日07:41  大洋網-廣州日報

  作者:椿樺

  「買官」具有主觀非法竊取國家重大利益性質,是種「貪污官職」行為。「買官」者「成功」后,會回收「買官」成本,其中就包括大量「賣官」。

  著名的「賣官書記」——原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近日坐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和許多「賣官」者一樣,周光全的「賣官」手法也以「批發」為主;在受審時,也免不了聲淚俱下地哭訴:我是農民的兒子,我對不起風燭殘年的母親。但周光全的受賄情節中也有「亮點」供我們思考,譬如,聽到風聲緊就退回賄賂款,風頭一過又收錢。如此收了退,退了又收,反映出一些腐敗官員如履薄冰又暗存僥倖的心態。

  「收了退,退了又收」的微妙心理,充分表明受賄者是畏懼法律的。之所以讓貪慾佔了上風,大概是受了兩種刺激:一是,他們作為重量級的官員,可以聽到「風聲」——什麼時候嚴查,他們可以通過「內部消息」等渠道事先掌握。這種時緊時松的反腐形式,難免助長腐敗官員的僥倖。另一刺激因素有必要重點關注,那就是「買官」者未必畏懼法律,因為他們犯罪成本低,設置「溫柔陷阱」卻難被追究刑責,客觀上誘導周光全們「收了退,退了又收」,最終養肥了貪慾。

  一個巴掌拍不響。某種意義上說,行賄堪稱受賄的罪惡之源,是「賣官」行為之母。無買方自然就無賣方,「買官」者創造的非法市場,使得不少大權在握心存貪念的官員「一拍即合」、紛紛崩潰。但與受賄罪相比,現行的反腐法制體系對行賄者卻要寬容得多。譬如周光全「賣官」案,直到案件開審前一天,巢湖市6名「買官」的處級幹部才被免職;兩名副市長和一名區委書記買來的「官帽」也只是上個月才交回。在36人的行賄名單中,有近20人是周光全的下屬官員。正是這些人讓周光全前後共受賄80多次達300餘萬元。但這些人並沒有同周光全一起站上被告席。

  行賄者不受刑事處分,並不鮮見,震驚全國的阜陽窩案是當之無愧的典型:受賄人早被判刑,一些行賄者居然仍將買來的「官帽」戴了一年有餘。這就難怪原蘭州市市長張玉舜在出庭受審時曾發出反問:「難道只有受賄,沒有行賄?行賄人的行為難道就不是犯罪嗎?」對拖人下水者的切齒痛恨,想必不只貪官張玉舜一人才有。

  行賄當然也是犯罪,但在我國刑法中,行賄罪的「起步價」是1萬元,遠高於受賄罪的5000元。且行賄者如有自首或舉報行為,常可免於刑事處罰。去年全國兩會上有位人大代表呼籲法律將行賄與受賄同罪論處,因為這不僅能有效降低受賄犯罪,挽救官員,而且也符合「國際慣例」。歐美等西方國家對受賄與行賄行為均採取「零容忍」原則。這一呼籲得到輿論的讚許。但老實說,行賄與受賄同罪未必符合我國國情,要知道行賄者中也有受害者,有的行賄者是被官員勒索的,有的行賄者訴求本來是合理的,只因衙門作風所迫才不得不讓正常訴求走非正常渠道。

  行賄與受賄不適宜一概同罪化,並不表明「買官」與「賣官」不能同罪論處。因為「買官」不同於一般的行賄行為,拿錢「買官」很大程度上具有主觀非法竊取國家重大利益的性質,是一種「貪污官職」的行為。並且「買官」者不法利益實現后,通常還會用不法手段回收「買官」成本,其中就包括攫取權力后也大量「賣官」。可見,「買官」與「賣官」對國家利益的危害並無本質區別。因此,對「買賣」雙方的均等化約束,是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官員廉潔從政不可或缺的一環。  (作者椿樺,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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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郎阿笨 發表於 2009-6-10 10:37 | 只看該作者
胡錦濤的官位是買來的,我有證據。

等到大陸有言論自由的媒體時,我去爆料,賺一大筆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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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6-10 10:49 | 只看該作者
胡錦濤的官位是買來的,我有證據。

等到大陸有言論自由的媒體時,我去爆料,賺一大筆小費
外賣郎阿笨 發表於 2009-6-10 10:37


送外賣的有小費,叫外賣的沒有,除非你願意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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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6-10 10:51 | 只看該作者
胡錦濤的官位是買來的,我有證據。
等到大陸有言論自由的媒體時,我去爆料,賺一大筆小費
外賣郎阿笨 發表於 2009-6-10 10:37



大陸媒體夠言論自由的, 難道網壇上的很多批評者的帖子. 不是都是從大陸論壇上轉貼來的嗎? 何況你現在在境外. 大陸政府也管不了你. 有料就爆吧. 恐怕是吹牛吧? 嘻.嘻.
精衛銜微木,將以填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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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6-10 10:57 | 只看該作者
我估計所謂的爆料就是:送外賣時加上一杯熱飲,這樣小費能拿多一些。我勸你還是不要暴了,省的被人學了去。呵呵~~這種「商業秘密」估計胡錦濤不會感興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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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虎搶親 發表於 2009-6-10 11:20 | 只看該作者
胡錦濤的官位是買來的,我有證據。

等到大陸有言論自由的媒體時,我去爆料,賺一大筆小費
外賣郎阿笨 發表於 2009-6-10 10:37


這位老兄真糊塗。
如真有這樣的證據,你何需要賺人民幣?美金和歐元不是更好嗎?
満天星斗樽前落,
無邊河山足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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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郎阿笨 發表於 2009-6-10 11:47 | 只看該作者
這位老兄真糊塗。
如真有這樣的證據,你何需要賺人民幣?美金和歐元不是更好嗎?
黃老虎搶親 發表於 2009-6-10 11:20


黃老虎,阿笨是有民族大義的人。你的路子雖好,但出賣胡錦濤的機密就是出賣國家機密,出賣國家機密就是賣國賊。阿笨雖然愛錢,但絕不做賣國賊!
肥水不流外人田,圓明園銅首有回歸的一天,我也要像那個什麼蔡學習,寧可流拍,也要讓紐約時報,cnn流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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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虎搶親 發表於 2009-6-10 11:59 | 只看該作者
黃老虎,阿笨是有民族大義的人。你的路子雖好,但出賣胡錦濤的機密就是出賣國家機密,出賣國家機密就是賣國賊。阿笨雖然愛錢,但絕不做賣國賊!
肥水不流外人田,圓明園銅首有回歸的一天,我也要像那個什麼蔡學 ...
外賣郎阿笨 發表於 2009-6-10 11:47


哈, 有種!!
満天星斗樽前落,
無邊河山足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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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6-10 22:29 | 只看該作者
8# 黃老虎搶親
本帖在討論行賄與受賄是否同罪,卻被一被人暴了菊花的插科打諢的小丑故意引得跑了題,偶爾戲弄一下還可以,正事還是不能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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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國有理 發表於 2009-6-10 22:35 | 只看該作者
1# 新鮮人
行賄與受賄都是犯罪,但如何定罪,是否同罪化是法律細節,還得請懂行的人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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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虎搶親 發表於 2009-6-10 22:42 | 只看該作者
9# 愛國有理

唉,言論自由嘛。

不要因意見不同,便罵人是小丑。

何況他是否小丑,不是你說或我說就是。
満天星斗樽前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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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憤青 發表於 2009-6-11 00:00 | 只看該作者
阿笨雖然愛錢,但絕不做賣國賊!
外賣郎阿笨 發表於 2009-6-10 11:47
把你那褲衩旗拿掉,再說賣不賣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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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ersonforest 發表於 2009-6-11 02:04 | 只看該作者
黃老虎,阿笨是有民族大義的人。你的路子雖好,但出賣胡錦濤的機密就是出賣國家機密,出賣國家機密就是賣國賊。阿笨雖然愛錢,但絕不做賣國賊!
肥水不流外人田,圓明園銅首有回歸的一天,我也要像那個什麼蔡學 ...
外賣郎阿笨 發表於 2009-6-9 22:47

可以賣給馬英九,不算賣國賊喊捉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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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ffersonforest 發表於 2009-6-11 02:11 | 只看該作者
1# 新鮮人


當今社會老共若真反腐,就該學學毛澤東殺劉青山張子善
凡行賄受賄10萬人民幣以上,全部砍頭,后三代不得為公職人員
不用重典,難以竭制官員的腐敗
殺20萬腐敗官員,換中華民族崛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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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虎搶親 發表於 2009-6-11 02:1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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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今社會老共若真反腐,就該學學毛澤東殺劉青山張子善
凡行賄受賄10萬人民幣以上,全部砍頭,后三代不得為公職人員
不用重典,難以竭制官員的腐敗
殺20萬腐敗官員,換中華民族崛起!
jeffersonforest 發表於 2009-6-11 02:11


治亂世,就要用重刑 。。。。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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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6-11 02:18 | 只看該作者
1# 新鮮人


當今社會老共若真反腐,就該學學毛澤東殺劉青山張子善
凡行賄受賄10萬人民幣以上,全部砍頭,后三代不得為公職人員
不用重典,難以竭制官員的腐敗
殺20萬腐敗官員,換中華民族崛起!
jeffersonforest 發表於 2009-6-11 02:11


這主意不錯,你可以先推薦給馬英九,李明博,奧巴馬等實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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