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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偵結 警方認定鄧玉嬌屬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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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狗棒 發表於 2009-6-1 09:0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新華網武漢5月31日電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經深入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

    案發後,鄧玉嬌用自己的手機撥打110報警,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具有自首情節。

    公安機關根據律師的申請並考慮到鄧玉嬌的身體狀況,對其變更了強制措施,實施監視居住。目前,鄧玉嬌由家人陪伴生活。

    相關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巴東縣紀委縣監察局嚴肅處理「鄧玉嬌案」涉案人員

    新華網武漢5月31日電 近日,中共巴東縣紀委、縣監察局對「鄧玉嬌案」中涉案人員黃德智、鄧中佳作出嚴肅處理。

  中共巴東縣紀委、縣監察局調查后認為:黃德智身為共產黨員,接受服務對象吃請,已構成違反廉潔自律規定錯誤;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玩樂,並強迫要求女服務員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絕後又對該女服務員實施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嚴重違紀,影響極壞。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五十九條之規定,經巴東縣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給予黃德智開除黨籍處分。中共野三關鎮黨委於5月29日撤銷黃德智的鎮招商辦副主任職務,同日,野三關鎮農業服務中心與黃德智解除了農業技術服務崗位聘用合同,予以辭退。因黃德智的不法侵害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已對其予以治安拘留。

  鄧中佳雖經查證無違法行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中共野三關鎮黨委已於5月29日撤銷鄧中佳的鎮招商辦副主任職務,同日,野三關鎮財經所與鄧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務崗位聘用合同,予以辭退。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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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1 09:1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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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Tiger 發表於 2009-6-1 09:54 | 只看該作者
什麼是"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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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6-1 10:50 | 只看該作者
什麼是"防衛過當"?
YellowTiger 發表於 2009-6-1 09:54



1.簡單點可以查一下法律相關條目
2.稍微複雜點買張機票到巴東去聽審
3.想要徹底了解,只有好好學習一條路了,記得Hanxin說過外籍可以隨意上國內名校,那你可以脫一下他給你辦個華東政法之類的學院去進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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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打狗棒 發表於 2009-6-1 10:55 | 只看該作者
什麼是"防衛過當"?
YellowTiger 發表於 2009-6-1 09:54

什麼是防衛過當?
  概念
  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給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
  特徵
  防衛過當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1)必須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這裡所說的「必要限度」是指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防衛強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是指一般人都能夠認識到其防衛強度已經超過了正當防衛所必需的強度,也就是應當以防衛行為是否能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為限度。
  (2)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損害。這裡說的「重大損害」是指由於防衛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等嚴重後果。
  總之,在面臨非法侵害時,如果用較緩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時,就不要用激烈的防衛手段;當侵害行為已經被制止時,就不要再繼續對侵害者進行傷害。否則,就可能超過正當防衛限度,變為防衛過當。
  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行為
  正當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對正在實施的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為什麼對正在實施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這是因為這類犯罪如不採取緊急的防衛措施,不法認識自己行為的法侵害就可能會在瞬間造成極其嚴重的、無法挽回的危害,同時在採取防衛措施時,正當防衛人也會由於驚慌而無後果,這種因突然的侵害而驚慌失措所採取的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損害,既不存在行為人的故意,也不存在行為人的過失,完全是為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個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正當行為。如為制止殺人而於殺人犯搏鬥,在搏鬥中致殺人犯重傷而死亡,這種超過正當防衛限度的正當防衛,刑法上不認為是防衛過當,既然不認為是防衛過當,當然不負刑事責任。這就是不認為是正當防衛過當的正當防衛行為。
  防衛過當的刑事處罰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於防衛過當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防衛過當之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是因為:(1)從主觀上看,防衛人具有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防衛動機。雖然對於過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的危害具有罪過,但和一般犯罪相比,其主觀惡性要小得多。(2)從客觀上看,在防衛過當的全部損害結果中,由於存在正當防衛的前提,所以這種損害結果實際上可以分解為兩部分:一是應有的損害,二是不應有的損害。防衛過當只對其不應有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對全部損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以上就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主觀和客觀的根據,這一規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則的體現。
  那麼,對防衛過當如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呢?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的經驗,我認為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考慮以下情節:
  1、過當程度。過當程度的大小體現了社會危害性程度,因而影響到防衛過當的量刑。
  2、防衛動機。在過當程度相同的情況下,其防衛行為是出於何種動機,例如是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還是保護本人利益,顯然影響對防衛過當的量刑。
  3、權益性質。正當防衛所保護的權益的性質,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應該加以考慮。
  4、社會輿論。在對防衛過當量刑時,還要考慮社會影響,既不挫傷公民正當防衛的積極性,又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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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llowTiger 發表於 2009-6-1 11:14 | 只看該作者
多謝介紹,還是用最實際的"1.簡單點可以查一下法律相關條目"用Google查了一下,找到這個,轉貼一下,不過據文末所說當事人應不算"防衛過當"。

http://ask.koubei.com/question/1306070306433.html

最佳答案 - 由提問者2006-07-04 21:29:14選出
對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
刑法第20條定: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實施不法分割所採取的必要的防衛行為。從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可以看出,正當防衛具有兩個基本特點:第一是具有正義、合法性。第二是目的的具有正當性。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具體來說,防衛過當是指防衛的限度明顯地超過了有效地制止正在進行的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範圍,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了僅僅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為的程度,從而造成重大危害。二、必要限度的概念的特徵 (一)有關必要限度的三種不同學說 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針對必要限度有過「基本相適應說」、「必要說」、「需要說」三種不同的學說。 「基本相適應說」認為,防衛行為同不法侵害行為,在性質、手段、強度和後果之間,要基本適應(不是完全相適應),才能成當防衛,否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不應有危害的,是防衛過當。 「必要說」主張以制止任意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行為作為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只要防衛行為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則無論造成的損害是輕是重,防衛都是適當的,否則就應認為是防衛過當。 需要說」則認為,防衛是否過當,要以是否有利於鼓勵和支持公民與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需要為原則,只要防衛者認為需要,無論實施什麼行為,造成什麼後果,都是正當的。 修改後的刑法將1979年刑法規定「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修改為「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修改為「造成重大損害「,從而降低了界定防衛過當的標準。舊刑法把「超過必要限度「界定在防衛行為同侵害行為的性質、手段、強度和損害程度要基本相適應上,不利於對防衛人的保護,修計后的刑法總結了實踐經驗,明確規定防衛行為的力度可以大於侵害行為。在防衛的必要限度上,只要沒有「明顯超過」,沒有「造成重大損害」的,都是正當防衛。這一修訂有利於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事實證明,「必要說」是科學的,「基本相適應說」已經過時,「需要說「主張對防衛手段不加任何限制,其與刑法規定的精神不相符,因而很難成立。(二)必要限度的概念 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既是劃分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又是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超過必要限度,不負刑事責任,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可見正確理解和掌握必要限度問題是確定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的關鍵所在,但必要限度問題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法律規定又比較原則,要想正確把握這一問題,必須對必要限度的概念和特徵作科學界定。有學者對必要限度做如下定義:「所謂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應當是刑法所規定的,為保持正當防衛的合法性質而要求防衛損害之輕重應予遵守的界限。「這一定義比較準確、完整,是可取的,它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義:第一、必要限度是由刑法所規定的。無論是新刑法還是舊刑法,都分別以對防衛過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禁止性規定,要求正當防衛應當保必要限度。因此,必要限度的根本依據,來自於刑事法的明確規定。第二、必要限度是保持正當防衛的合法性質的必要條件。根據刑法的規定,超過必要限度的防衛行為即屬於防衛過當,而防衛過當由於明顯造成了不應有的重大損害,已經使防衛的合法性質發生了變化,成為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而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受到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因此,保持必要限度是正當防衛成立所不可或缺的。第三、必要限度是防衛損害之輕重應予遵守的界限。所謂防衛損害,是指防衛對法侵害的人的人身、財產等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結果。對於防衛損害而言,要其遵守一定的界限,不僅意味著在一定範圍之內的防衛損害所具有的合法性質,而且同時也意味著逾越一定範圍,防衛行為造成的損害便不可避免地具有違法性。 (三)必要限度的三個特徵 1、防衛行為必須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眾所周知,人的行為及其性質,是受自已的目的行為及支配、制約的,不同的行為是受不同的目的支配、制約的。因此,不同的目的也是區分不同性質的重要標誌。以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是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重要特徵之一。我們在分析、認定防衛行為是否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時,首先應當認真查明、掌握這一特徵。 2、防衛強度以制止任意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須的強度為限度,它是從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中派生出來的一個特徵。其主要表現為:一是防衛行為的被迫性。就是說,正當防衛的行為,都是由不法侵害行為所引起的,並且是為了制止不法行為的繼續侵害所進行的防衛。二是防衛強度具有約束性。防衛行為始終以制止不法侵害相約束,而不能是出於報複目的報復活動,始終是以不法侵害的強度(包括行為、性質、方法、手段、工具、作用力量的強度、作用部位以及行為人的特點等),來約束防衛行為的強度,使之不明顯超過不法侵害的強度。正因為防衛行為既要制止其不法侵害,而又不能明超過侵害的限度的強度,所以正當防衛行為首先是可以用較小的強度制止其強度較大的侵害時,自然應該以較小的強度去制止,然而當不能以較小的強度制止其強度較大的侵害時,自然可以採取強度較大的行為去制止其侵害。也就是說,防衛強度的約束性,不是機械地與具體的不法侵害行為相比較,單純片面要求防衛只能以較小的強度制止其侵害,而應把握不法侵害的具體情況,針對不法侵害行為的強度、性質、來控制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強度,這也是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重要標誌。三是這種防衛行為還應具有隨時隨地的徹底終止性。防衛行為在制止任不法侵害行為的繼續侵害之後,應立即徹底終止防衛行為。如果在制止任不法侵害以後,仍去加害於不法行為人,甚至將其致死,顯然是防衛行為的強度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強度。 3、防衛行為的合法性。由於防一是出於不法行為的侵害,而且其防衛的強度又必須以制止住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強度為限度,所以這種防衛行為無疑是有益於社會的行為,是支的行為,總之,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制止住不法侵害所必須的強度的限度性、防衛行為的合法性,是正當防衛必要限度互為制約的三個主要特徵。防衛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主要特徵,才能說明它是正當防衛必要限度內的行為,否則便是防衛 的行為。因此,對表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這三個特徵,不能顧此失彼,特別是應當注意防止片面強調受害者給加害者所造成的傷害,而忽視、否認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合法性;或者片面地強調後果嚴重,忽視或否認行為強度的必要性,從而將某些屬於正當防衛的行為當作防衛過當,所以考察防衛行為是否超過了必要限度,必須依據標明這一限度的特點,進行全百的分析和綜合的判斷。 此外,對於防衛行為是必要還是不必要,不能以防衛者的主觀認識為標準,只能以客觀的實際情況為標準,要從實際出發,把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放在當時特定的環境中加以考察。必須查明當時的具體情況,比如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環境,以及不法侵害的性質、手段、強度、後果,不法侵害者個人的情況,防衛人所保護權益的大小、防衛人的處境等因素,進行全面的、實事求事的分判斷。由於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發生,防衛人沒有防備,精神高度緊張,一般很難立即判明不法侵害的真實意圖和危害程度,往往沒有條件選擇一種恰當的防衛方式、工具和強度來進行防衛,甚至也很難預料防衛行為造成的後果,因此,對正當防衛行為不宜提出過嚴的要求,在當時的情況下,只要是為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就應當認為是正當的、合法的防衛行為。如果防衛行為不是一般超過,而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害的,則屬於防衛過當。 三、防衛過當的特證 防衛過當是超過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行為,認定防衛行為是否過當,必須認真地分析判斷其防衛行為是否具有防衛過當的特徵。結合司法實踐,本人認為防衛過當的特徵主要有: 1、防衛過當行為是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防衛過當行為是在防衛不法侵害過程中,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行為,它是在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性、被迫防衛性的情況下實施的過當行為,這種過當行為防衛強度,在制止不法侵害的過程中,沒有全面地衡量不法侵害的強度,沒有約束和控制防衛行為的強度,只是片面地根據侵害行為的方法、手段、工具和後果等因素來決定防衛強度。在一般情況下,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方法、手段、工具、後果等對防衛行為的強度的影響是很難大的,但它不是全部的影響因素,特別是它不能脫離整個行為事實、行為過程而獨立存在,甚至於在防衛過程中的地位、作用總是要受行為的目的、行為人的特點、作用力量的程度以及作用的部位等因素制約的,因此 ,我們在確認防衛強度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時,一定要堅持全面分析、結合判斷。一切單純、孤立的以防衛的方法、手段、工具或者後果,機械地與不法侵害的方法、手段、工具或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不僅片面,而且它也與以事實為根據的構成犯罪必須是主、客觀條件相統一的原則相違背,很容易陷入客觀歸罪的泥坑中。當不法侵害停止以後,防衛行為是否也隨時終止,這也是衡量防衛行為是否受到控制或約束的一個表現。當不法侵害止以後,防衛行為沒有徹底終止的行為是防衛過當。就不是正當防衛了。 2、防衛過當是有罪過的行為。防衛、過當不僅是行為強度超過了不法侵害的強度,而且行為人在主觀上也有罪過,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這是防衛過當的主觀條件。認為防衛過當只是在正當防衛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因而行為人在主觀上不具有罪過的觀點是不正確的。人的思想意識支配行為,因而不僅不同性質的行為是不同的思想意識的表現,而且同一性質的行為如防衛過當在不同的情況下,其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當防衛強度在違反了自我約束性所造成的防衛過當的情況下,一般地說,不是行為人直接故意的表現,而是意接故意或者過失的結果。因為違反防衛強度自我約束性的行為,是在正當防衛過程中所造成的過當,其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行為的侵害,但不是希望或追求防衛的強度超過不法侵害的強度,雖然有時這種行為是明知,但對後果也僅僅是放任;有時這種行為雖然是應當預見可能出現的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由此可見,防衛強度在違反了自我約束的情況下所造成的防衛過當,是行為人主觀上的間接故意或過失的反應。 3、防衛過當是具有犯罪特徵的行為。防衛過當的行為,必然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而且也是達到到了違法並且應該受到刑罰處罰的程度,所以我國刑法才規定了防衛過當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防衛過當行為,在客觀上必須具有防衛強度的超限度性,同時行為人的主觀還必須肯人一定的罪過,並且符合犯罪的三個特徵。否則就不能認為是防衛過當行為。由此可見,明確防衛過當的特徵,特別是特徵之間的辯證統一關係,對於正確認定防衛過當行為的性質,具有重要意義。實踐證明,任何片面地強調防衛過當的某些特徵,必然導致錯誤,比如片面地強調防衛的目的性,忽視、否認防衛強度以制止不法侵害強度為限,必然將防衛過當說成正當防衛。相反,如果片面強調防衛強度以制止不法侵害強度為限,忽視、否認防衛過當的罪過性,就可能將防衛過當說成是正當防衛。因此,正確地掌握防衛過不行為的特徵,深刻地了解各個特徵的辯證關係,對於正確地認定防衛過當,劃分清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無疑是十分重要的。 四、無限防衛 刑法第20條第二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傷害人傷亡和其他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特定情況下的無限防衛的規定。 無限防衛是正當防衛的一種特殊狀態。刑法鑒於目前社會治安的實際善和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確立了無限防衛原則。這對於鼓勵人民群眾勇於同犯罪行為作鬥爭,運用法律武器保戶自身的合權益,維護社會治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這一規定,只要是符合針對刑法第20條第3款所規定的暴力犯罪內容實施的防衛行為,即使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為法侵害人重傷,死亡或其他嚴重後果的,也不屬於防衛過當,其防衛行為是合法的,不負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限,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時,便是防衛過當。當然,這裡不包括無限防衛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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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6-1 11:17 | 只看該作者
新華網武漢5月31日電 由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已偵查終結,於5月31日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經深入偵查,全面收集證據,認為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強迫要 ...
打狗棒 發表於 2009-6-1 09:07

還要嚴查警方非法把小鄧強行送入精神病院的惡行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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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2008b 發表於 2009-6-1 18:00 | 只看該作者
最後結果應會是:防衛過當  ,免除處罰。  
這樣也好,畢竟死者也非兇惡之人,也是由於當地社會風氣使然,再加上誤判鄧女。假如遇上的是風塵女子,也許就是半推半就;假如他們知道該女是貞烈女,相信不會強迫,防衛過當能體現這一點。免除處罰,則是因為烈女護貞應無罪,而且她並非在對方失去對其威脅後繼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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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rryboat11 發表於 2009-6-1 21:52 | 只看該作者
謝5樓提供的解答,學習了一遍。
不贊成8樓的兄弟的意見。
因為,防衛過當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有過失,行為人應對其行為過失而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傷亡等嚴重損害承擔法律責任。
現階段對整個過程不清楚,也對所謂公安機關對陪浴的理解不是很明白。
參照網上的信息為,不法侵害人強要行為人提供性服務,造成行為人使用攜帶的水果刀自衛的行為,並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傷亡的後果。
對於兩個成年男人針對一個女人的性侵犯行為,是否屬於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呢?對於這一問題的判斷決定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其行為法律後果,即承擔過當的法律責任。
不妨將這一案件的最終判決,作為中國法制是否有了進步的一個試金石吧。

另外,主張不要公開本案牽涉當事人鄧女案情的人中,可能有其不想再次傷害當事人鄧女的善良想法。可是,在本案已經傳遍全國的情況下,這個主張實現的可能性就可想而知了。
畢竟,法律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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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1 22:53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新鮮人 於 2009-6-1 23:23 編輯
還要嚴查警方非法把小鄧強行送入精神病院的惡行
Hanxin 發表於 2009-6-1 11:17


我還是認為有必要對鄧玉嬌作司法精神病鑒定. 司法精神病是一門很專業的學問. 在中國從事的人不太多. 但還是在各大城市都有一些這方面的專家. 鄧玉嬌主動報案后. 當警察來到現場時卻以玻璃瓶襲警. 這是很難用一個精神正常人的行為可以解釋的. 精神病和肺炎等一樣是一種疾病. 我不知道為什麼有那麼多人一提到精神病就那麼反感? 的確很有必要對精神病進行一些科普教育. 現在很多人對精神病患者有歧視心理. 這是非常錯誤的.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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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鮮人 發表於 2009-6-1 22:54 | 只看該作者
司法精神病學
Forensic psychiatry
    司法精神病學是臨床精神病學與法學的一門交叉學科,是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學科。司法精神病學具有兩種不同的涵義:①狹義的司法精神病學僅屬於精神病學的一個分支,多限於解決精神異常時發生違法行為的責任能力和行為能力的鑒定,以及強制性治療問題;②廣義司法精神病學,適用於精神病學的所有有關法律問題。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

海納百川,  有容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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