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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什麼是「遲延入境」(Deferred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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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8-11-25 06: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遲延入境是指在入境口岸向移民局申請入境時,移民局認為申請人未能清楚地證明其能夠入境,但又不屬於明確不能入境的那些人士,而作出的一種臨時措施。在遲延入境下,申請人的護照和綠卡會被移民局扣留;移民局會發給申請人I-94卡,註明是被臨時准許入境(Paroled);發給申請人I-546(移民局報到命令)。通常移民局要求申請人在2-4周內到移民局報到。

任何人在入境時都可能面臨遲延入境。通常,持有綠卡或非移民簽證者被要求遲延入境的可能性要大於美國公民。

有的時候,移民局的電腦系統已經有記錄,入境申請人可能具有不得入境的情形(例如有犯罪記錄);有的時候移民局在作入境資格審查時發現申請人有可能有不能入境的情形。這時,申請入境者要作一筆錄(誓詞記錄)。移民官會對申請入境者作較為詳細的背景了解,包括出入境記錄,出入境目的,境外活動情況,親屬分佈情況,工作背景,犯罪紀錄,等等。申請人所作的陳述,可以在後來的遞解程序中使用,故申請人應特別小心。

完成誓詞記錄后,申請人可以離開入境口岸(通常要花幾個小時)。申請入境者可以由律師陪同去移民局報到。雖然律師不是正式代表申請人,但律師可以在報到前了解案件,研究不能入境的法律條文和相關事實,調集相關資料,在報到時律師可以提交有關資料,闡述有關法律規定。筆者的經驗是律師到場對案件有很大幫助。

如果移民局的最終決定是申請人不能入境,則按申請人的移民身份狀態有以下幾種可能:

1.        申請人是綠卡身份,但被認為已放棄在美國居留身份,移民局可能會說服申請人「自願」放棄綠卡。如不從,移民局會讓申請人先入境,到移民局報到後作最後決定;
2.        申請人是綠卡身份,但其綠卡的合法性有問題。移民局會調檔案,在遲延入境報到時作最後決定;
3.        申請人是綠卡身份,但曾經有犯罪紀錄。除非其犯罪明顯屬於不得入境者的範圍,移民局會採取遲延入境,調集檔案,在報到時作出最後決定申請人可否入境,或將申請人送到遞解出境程序;
4.        申請人沒有綠卡,持非移民簽證或事先入境許可(AP),移民局在報到時確定是否允許入境或開始遞解出境程序。

任何入境申請人都應該對遲延入境有所了解,這樣才可以避免或減少一旦面臨遲延入境時的不利後果。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 本帖最後由 lawbw 於 2008-12-3 03:1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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