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標題: 再談K簽證持有人離婚後身份問題 [列印本頁]

作者: lawbw    時間: 2008-11-1 06:29
標題: 再談K簽證持有人離婚後身份問題
兩周前我們介紹了聯邦第九上訴法院的最新判例,推翻了移民局長期以來對移民法中有關K簽證持有人在批綠卡前與公民配偶離婚後獲得綠卡的資格。雖然該判例涉及K-1及K-2持有人,但第九上訴法院的判決明顯包括K-3/K-4簽證。K-3是已經與公民結婚,來到美國后提交調整身份申請(I-485)。依該判例,即使K-3持有人與公民配偶離婚,其I-485並不能被移民局自動拒絕。移民局必須按照法律相關規定及此項判例處理。如果婚姻不是單純以移民為目的,離婚不應影響K-3/K-1的I-485申請。同時,如果K-3申請人在離婚後與其他人再婚,也不能構成不批准調整身份的理由。

由於第九上訴法院的判例只能在該法院管轄區內具有約束力(加州、華盛頓州、奧列岡州、內華達洲、亞歷桑那州、夏威夷州、阿拉斯加州、愛達何州、蒙坦那州),如果案件在其他州,移民局可以不遵從這個新判例。

歡迎讀者諮詢。

[ 本帖最後由 lawbw 於 2008-11-4 06:11 編輯 ]




歡迎光臨 倍可親 (https://big5.backchina.com/)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