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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談談美國移民法中有關「孩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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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08-10-7 06: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移民中有關孩子(Child)的規定繁多,了解其規定將有助於當事人充分利用法律規定以獲取法律所給予的權益。

「孩子」在中文裡定義很廣泛,而在移民中孩子卻有嚴格的定義:二十一周歲以下,未婚且(1)是婚生(2)是繼子女且繼子女關係在小孩十八周歲前確立或(3)非婚生小孩在滿十八周歲前依居住地法律或依生父居住地法律合法化:(4)在小孩滿十六周歲前完成領養手續,其中領養和繼子女關係特別重要。繼子女的關係在父母與繼父母結婚時產生,而婚姻必須在小孩滿十八周歲前完成,如超過十八周歲,則在廣義上繼子女關係仍然存在,但繼子女不能獲取任何移民法中的益處。移民法所認可並予益處的領養是一個很複雜的概念,一般來說領養分兩類,一為孤兒領養,二為一般領養,兩種領養都必須在小孩滿十六周歲前完成(如領養孤兒則移民申請也必須在小孩滿十六周歲前向移民局提出),領養孤兒的基本條件是:小孩滿十六歲前,由於其生父母失蹤、死亡、遺棄或分離;唯一之生父或生母不能提供合適的撫養,並以書面形式放棄小孩並同意其移民美國;領養人是美國公民夫婦,未婚則須二十五周歲以上,領養人在領養前或養時親眼見到被領養人,或被領養人在美國被領養,同時被領養人須符合小孩來美后住地有關領養的要求,一般領養則要求領養人和被領養人要住在一起滿兩年,領養人要有法定監護權,兩年共同居住發生在領養前或領養后均可。另外,滿了二十一周歲的人在移民法上被認為是Son (兒子) 或者 Daughter (女兒)。

明白了什麼是移民法上的「孩子」后,我們再來看移民法給予「孩子」什麼樣的優待。首先,孩子可以從屬父母的非移民簽證,例如,父母是學生(F-1)、跨國公司經理(L-1)、或條約投資者(E-2)等等,則孩子可以F-2、L-2、E-3留在美國,只要父母保持身份,孩子就可留在美國,如需上學,可上公立學校,但一旦滿二十一周歲,則必須自行申請合適的簽證,否則應離開美國。

孩子在未滿十八周歲前,即使是逾期居留在美國,也不演算法律上的非法居留(Unlawful Presence)。由於非法居留,滿六個月者離境后三年不得再入美國,滿一年者離境后十年不能回美國,這一規定十分重要。同時,未滿十八歲的孩子被視為不具主觀意圖,因此在轉換身份或申請綠卡時不會因「移民意圖」或其他與移民法相違之意圖而遭拒絕。其次,在申請移民時,孩子可以隨父母一同移民美國,例如,公民替兄弟姐妹申請移民,排期到時如孩子未滿二十一周歲,可以與父母同時移民,如超過二十一周歲,則須等父或母拿到綠卡后再申請。移民局和領事館在遇到孩子將滿二十一歲時,都會加快處理其父母的移民申請以便使孩子能夠與父母一同移民。如小孩過了二十一歲則可能要等五年以上才能移民來美,申請政治庇護時,未滿二十一歲的孩子如在美國,可以被包括在父或母的申請中。批准后可與主申請人一同拿綠卡。如父母申請時未滿二十一歲且身居美國境外,則在父母的庇護申請獲正式批准后在兩年內提出申請。只要小孩不結婚,就不會「超齡」。

再次,如果孩子的父或母一方是公民,孩子在滿十八歲前已經獲綠卡並住在美國,且其公民父親或公民母親對其有法定的直接監護權(Legal and Physical Custody),則小孩可自動獲公民資格。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親生或領養的孩子才適用於這條規定。繼子女不適用於本法。另外,如果孩子在十八歲前沒有獲綠卡,則應依下列規定獲取公民資格:父母一方為公民,在美國住至少五年,且其中兩年須在其十四周歲前後;或其祖父/祖母在美居住過五年以上,其中兩年是在滿十四周歲以後,小孩須未滿十八周歲,住在境外,其公民父親或母親擁有法定和直接監護權。最後,在申請時小孩須在美國有合法非移民簽證身份。本條也不適用於繼子女。

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生效的兒童身份保護法對兒童年齡計算有了新規定,該法首先規定公民的未滿二十一歲者及未婚子女在父或母提出移民申請時年齡就「凍結」了(那隻要報I-130時未滿二十一歲就可以不用排期,哪怕批綠卡前已滿二十一歲),該法還規定綠卡持有者申請不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其年齡的計算公式為:排期到時的年齡減去I-130在移民局等待處理的時間(不是等排期的時間);舉例來說,如果排期到時子女滿了二十一歲,但如果I-130在移民局花了兩年時間才批准,這兩年時間可以減去,這樣子女僅為二十歲,兒童身份保護法仍有許多不明確甚至有爭議的地方,需與律師商討以確定當事人是否受到該法保護。

最後,無論父母或成年人陪同的未滿十八周歲的小孩入境美國時如被移民局認為不得入境,可以享受較成年人優厚的待遇。例如,可以要求撤銷入境申請,如果有可能回國受到迫害,則移民局必須把他/她放在遞解出境的程序中,受公民或綠卡父母虐待之小孩可以向移民局自行提出綠卡申請,依此法申請綠卡的小孩需證明一下幾點:(1)對其實行虐待的父或母為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2)小孩居住在美國;(3)曾與施虐待之父或母在美國住在一起;(4)在同住期間曾受虐待;(5)小孩本人具良好品行;(6)如回國會面臨極大困難。什麼情況構成虐待和什麼是極大困難具有很大彈性,讀者應請教有經驗之律師。

需要特別提醒讀者注意的是,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生效的「子女身份保護法」把傳統的計運算元女年齡的方法作了改變,以使一些因移民局緩慢作業而超過二十一歲的「子女」繼續享有「子女」的優先權,以下將該保護的情況逐一介紹。

第一類案件:此類案件有三種不同的情形:
一、        公民申請二十一歲以下未婚子女時,子女年齡在遞交I-130表時「凍結」。換言之,子女在這種情形下可保證不會超齡。
二、        永久居民申請二十一以下未婚子女,如後來成為公民,則以其入籍時間來確定子女是否滿二十一歲,如在滿二十一歲前入籍,則可以依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 申請綠卡。
三、        公民替已婚之未滿二十一歲子女申請,如在滿二十一歲前離婚,仍可以按直系親屬移民。
第二類案件:此類案件包括永久居民直接申請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與父母一同申請綠卡(包括後到家屬),這種情形下,子女的年齡將以I-130或I-140(職業移民申請)批准之日的實際年齡減去 I-130或I-140在移民局等候處理的時間。例如綠卡父親或母親替十七歲子女申請,I-130在移民局等了三年獲准,如果該子女在滿二十三歲時排期輪到,則減去三年後子女被視為二十歲(二十三減三年)。再如,父親或母親以職業移民方式申請綠卡,I-140在移民局等候兩年後批准。如子女屆時二十二歲,則在減去兩年後為二十歲,仍可隨父或母一同移民。不過要注意,這類申請人必須在資格申請(I-130或I-140)獲准后且排期輪到的一年內提出調整身份的申請(如人在美國)或向美領事館提出簽證申請(如人在境外)。

第三類案件:庇護申請人的子女:庇護獲最終批准后配偶和未滿二十一歲的未婚子女可來美國;新法規定子女的年齡在其父或母提出庇護申請之日即「凍結」。此後無需多長時間,只要子女不結婚,都可以來美國與申請人團聚。當然,子女來美的申請須獲最終批准后的兩年內提出。

第四類案件:新法最後規定永久居民在替未婚成年子女申請綠卡后成為公民時,可選保留繼續以2B等候排期,亦可要求轉為第三類優先(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這條規定主要針對有些國家出生的人,以2B方式申請的排期快於第三類優先。

另外,有關超齡子女可否援用舊申請案的優先日期仍有爭議,目前仍有數個案件在聯邦法院進行訴訟(包括本所代理之案件)。

最後,新法的生效時間為二零零二年八月六日,凡在八月六日遞交的申請,或八月六日十仍未決的申請,或雖然資格申請 (I-130、I-140等)在八月六日前批准,但子女的簽證申請或調整身份申請尚無最後結論的案件都可適用新法。

由於移民局和國務院均未公布執行細則,故新法的執行及一些新的和更詳細的解釋也未公布,故讀者應保持與律師的聯繫以獲得更多的細節。

[ 本帖最後由 lawbw 於 2008-10-10 01: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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